1、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通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第六条 借款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不
2、得在贷款人同一辖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不得采取欺诈手段取得贷款。第三章 贷款利率浮动水平的确定第七条 为了合理地确定贷款利率浮动水平,各信用社应主要围绕以下价格确定要素开展相关的前期工作。1要充分估计客户的风险。对借款人风险的评估,主
3、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信状况。主要应对客户的资产规模、所处行业景气指数、客户生命周期、资产产出效率、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涉诉或其他重大事项、与银行交往的信用记录等给予必要的关注和评估,从总体上评价其资信状况。(2)财务状况。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其经营状况的直接反映,贷款人应通过对客户近期财务报表的分析,对其总资产、净资产、负债总额及其结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等项目及相关的比率指标进行分析和评估,从总体上把握其财务状况。(3)担保措施。对采用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的,主要通过对担保人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和担保能力及意愿的调查分析,评估拟贷项目的风险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拟采用
4、抵押、质押方式的,则应重点对标的物的权属、现状、变现流通能力以及相关的法律要件完备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上述客户风险的调查和审查结果,应作为贷款人确定利率浮动比例的重要因素。按照风险与效益对称的法则,对风险较大的项目,应考虑实行较高的浮动比率;反之则可适当下调。一般地,在符合贷款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对担保人净资产小于其对应的担保标的的,或者抵质押物变现流通能力相对较差的,应考虑在常规浮动比例基础上扩大上浮比例。2要全面评估客户的价值。贷款的定价应从借款人对银行的存款贡献、借款利息支付和中间业务收入等方面,对借款人可能给予我社的回报进行考察与评价。在贷款定价中,既要立足当前,又要兼顾长远;既要
5、立足核心产品贷款的营销,又要注重捆绑式销售我社的结算、代理和咨询等其他金融产品与服务。应力求通过理性的利率浮动,促进银企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与加强,不断提高与客户合作的金融价值。在信贷经营中,对能为我社带来较多的除贷款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上存资金收入、中间业务收入等)的客户,可考虑给予其相对较低的加息率,反之则应尽可能多浮。与此同时,应将客户销售收入的归行率及资金沉淀占比作为重要的参照系,将其与利率浮动比例相挂钩。3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规模。贷款的定价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正确划分企业的类型和规模,注意合理把握借贷规模与企业规模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借款人正常经营的情形
6、下,利率水平的高低应与借款人的经营规模的大小呈反比关系。4要充分考虑贷款人的资金成本与费用及税负。贷款的定价应综合考虑各信用社贷款发放的资金成本、直接费用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税金及附加等相关成本要素,结合一定的调整变数及目标利润率合理加以确定。银行贷款资金成本,可以用全部一般性存款乘以综合付息率加以测定。各信用社在确定单笔贷款利率浮动的具体比例时,应充分考虑到贷款资金的成本底线,以全社平均资金成本率和平均资金收益率作为计算浮动幅度的参考,并结合其他诸项需要考虑的因素合理加以确定。一般地,贷款加息率的多少应与资金成本率的高低呈正比关系。5要适当考虑竞争者的报价。贷款的定价应当适当考虑金融行业对同
7、一客户的报价,从树立我社的比较优势出发合理加以确定。如果同一客户同时在几家金融部门有贷款报价,则我们要充分自身优势,应从完善服务功能,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来争取该客户。6要注意把握客户对利率浮动的承接能力。贷款的定价应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信贷需求的客户对价格的敏感程度相联系,从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的角度通盘考虑。一般地,如果客户正处于起步期或低成长期时,对财务费用控制较紧,从促进客户价值增长的长远利益考虑,加息率可定得适当低一些。第八条 确定方法与计算公式。全辖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确定采用基准利率十加息率的方法。其中:基准利率反映贷款利率的基础收益水平,统一套用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加息
8、率反映贷款利率的浮动水平,分为正加息率、零加息率和负加息率,分别对应产生上浮利率、基准利率和下浮利率。加息率的确定方法是,按基准利率确定一定的上浮或下浮比例,并以此比例乘以基准利率产生,即加息率等于基准利率乘以浮动幅度。计算公式1:贷款目标利率=基准利率+加息率;计算公式2:贷款目标利率=基准利率x (1+浮动比例)。式中的加息率在被以30天为分母采用除法之后,该加息率小数点后最多保留4位数,其后的数字无论大小均不再适用四舍五入。加息率为零时表示目标利率等同于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辖贷款利率的浮动水平幅度参见附表1和附表2。第四章 利率上浮第九条 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
9、定执行。原则上,对大型企业的贷款,利率在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40,对中小型企业的贷款,利率在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100。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按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统字200317号文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请参见附件 1和附件 2)。第十条 大型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在最高上浮40(含)范围内,划分为20%、30%和40%三档。具体浮动比例,由各信用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参照以下情况分类确定:1、对还款意愿良好,还款能力较强,历史上还款记录优良,其信贷风险可控,与我社有稳定的合作关系且能为我社带来良好的综合效益的大型借款
10、企业,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20%;2、对还款意愿良好,还款能力尚可,历史上还款记录较好,借款人的风险基本可控,与我社有较好的合作关系且能为我社带来一定的综合效益的大型借款企业,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3、对大型企业借新还旧的利率浮动,一律上浮40。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最高可上浮100。具体浮动比例,由各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参照借款人销售收入的归行率及资金沉淀,按以下情况分类确定:1、对还款意愿良好,还款能力较强,历史上还款记录优良,其信贷风险可控,与我社有稳定的合作关系,且能为我社带来良好的综合效益的优质客户,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50%; 2、对还
11、款意愿良好,还款能力尚可,历史上还款记录较好,其信贷风险基本可控,与我社有较好的合作关系且能为我社带来一定的效益的借款企业,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0%;3、对还款意愿较好,还款能力尚可,历史上还款记录较好,但其信贷风险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与我社的信贷合作关系相对脆弱的借款企业,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90%;4、对借新还旧的贷款,无论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历史上还款记录如何,均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00执行。对需要低于100%上浮比例的借新还旧,按规定报联社审批。第十二条 对中小型企业的贴现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上浮后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但不得低于市联社下达的适用于当期的指导利率。第十三条
12、 对农户贷款的利率浮动,区别以下情况执行:1、农户小额贷款,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经评定为信用户(含贫困户)的执行基准利率;未评为信用户的,按基准利率上浮30%。2、农户贷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万元)评定为信用户的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50%;未评为信用户的按基准利率上浮60%。3、农户贷款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评定为信用户的按基准利率上浮60。未评为信用户的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0%。4、对农户贷款原则上不办理借新还旧,对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借新还旧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上浮80%。对需要低于80%上浮比例的,按规定报联社审批。第十四条 对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其它贷款的利率
13、浮动,区别以下情况执行:1、对还款意愿良好,还款能力较强,历史上还款记录优良,其信贷风险可控,与我社有稳定的合作关系,且能为我社带来较好的综合效益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其它贷款,可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60%;2、对还款意愿良好,还款能力尚可,历史上还款记录较好,其信贷风险基本可控,与我社有较好的合作关系且能为我社带来一定的效益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其它贷款,可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80%;3、对还款意愿较好,还款能力尚可,历史上还款记录较好,但其信贷风险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与我社的信贷合作关系相对脆弱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其它贷款,可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90%;4、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其它贷款原则上不办理借新还
14、旧,对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借新还旧的。无论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历史上还款记录如何,均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00执行。第十五条 对情况特殊、需要降低利率浮动执行档次的借款人,可适当调低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但贷款人必须在贷前调查报告中实事求是地全面陈述其理由,并按规定报联社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调整浮动幅度。第五章 利率下浮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贷款利率不得下浮,但特殊情况经市农村信用联社批准的除外:(一)借新还旧贷款;(二)借款人曾经发生逾期还款行为。第十七条 公司贷款利率确实需要下浮的,除贷款余额必须在100万元( 含)以上外,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两个以上:(一)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
15、风险可控;(二)借款人自身或其所处的行业属市联社贷款投放指导性意见中明确支持或鼓励进入的企业或行业;(三)借款人与我社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除贷款外还有派生的其他业务收益,对我社有较高的综合回报;(四)出于抢占市场先机或扩大市场份额的合理需要。第十八条 个人消费贷款利率确实需要下浮的,仅限于经联社认定的个人银行业务的高端客户,且能同时为我社带来公司业务或机构业务相关效益的客户。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下浮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最高下浮幅度为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0;第二十条 各信用社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利率确实需要下浮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联社审批。第六章 审批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全辖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
16、法,由市农村信用联社社务会决定。第二十二条 市农村信用联社信贷管理科是全辖贷款定价事宜的管理机构,负责全辖贷款利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市农村信用联社社务会审定的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辖的贷款定价工作,拟定贷款产品的基准价格和对各信用社的定价授权方案,负责对各信用社呈报的由市农村信用联社审查咨询的项目产品定价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向市农村信用联社信贷审查咨询委员会呈报超授权定价的审查意见,指导、监督和检查全辖执行贷款定价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与市农村信用联社、人民银行市支行、银监局办事处及价格管理机关的工作衔接。市农村信用联社财务会计科负责协助信贷管理科拟定贷款产品的基准价格和
17、对各信用社的定价授权方案,协助信贷管理科指导、监督和检查全辖执行贷款定价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建立全辖贷款定价的有关基础台帐和统计报表管理制度,汇总编制办事处布置的相关报表。第二十三条 各信用社的主要职责是:深入领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价格管理机关的贷款定价政策,贯彻执行市农村信用联社下发的贷款定价管理办法,明确贷款利率浮动管理的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贷款定价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运行制度,不断提高贷款定价管理水平。在规定的信贷业务授权范围内,合理确定贷款产品的价格;对超过信贷业务授权的贷款定价,提出呈报意见。按市农村信用联社的统一要求编报有关贷款定价的报表和报告。切实开展好有关贷款定价的调查研究
18、工作,适时向市农村信用联社反馈情况提出建议。负责完成有关贷款定价的其他事宜。第二十四条 辖内各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权限,遵循下述原则:(一)公司类贷款单笔在100万元以上及个人消费贷款的利率下浮须报农村信用联社审批后报市农村信用联社审批。(二)贴现贷款利率的确定,在授权授信额度内的,由各信用社在不低于市农村信用联社贴现贷款利率指导价、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的区间内合理确定,报联社审批。超过授权授信额度或低于市农村信用联社发布的当期指导价的,由联社提出意见,报市农村信用联社审批。(三)公司类贷款、贴现贷款利率低于市农村信用联社规定的利率下浮标准的,由各信用社、营业部逐笔填报贷款利率下浮
19、审批表(附式1)随贷款项目申报资料,报市农村信用联社审批后,再报市农村信用联社审批。第二十五条 各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管理的基本操作流程是:信贷人员通过对借款人的调查分析,提出对单笔贷款利率浮动的明确意见报所属社(营业部)信贷审批小组;社(营业部)信贷审批小组按市、县农村信用联社的有关规定,提出明确的研究意见报联社信贷管理科,信贷管理科按有关规定提出明确意见报信贷审查科,信贷审查科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报联社信贷审查咨询委员会,联社信贷审查咨询委员会以会议或会签方式进行审批或呈报市农村信用联社审批。以上审批结果,授权授信额度内的由联社信贷审查科以书面文件正式通知信用社或营业部。第二十六
20、条 全辖贷款定价的风险管理,是贷款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各信用社都要充分认识其对促进辖内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改进和加强风险管理。(二)市农村信用联社信贷管理科应根据全辖贷款规模结构、市场份额、市场利率和风险管理,适时跟踪和监控各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工作,适时提出全辖贷款定价调整建议,并报联社业务会讨论通过或市联社审批。按年提出全辖贷款利率风险分析报告,逐步加强和完善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全辖贷款定价和风险控制水平。第七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在办理贷款时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联社发出贷款利率管理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第二十八条 对贷款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责任人员,由联社视情节轻重及所形成的不良后果,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调离信贷工作岗位,取消其任职资格。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是在市农村信用联社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并结合我辖实际制定并报市农村信用联社备案。第三十条 助学贷款、优惠贷款等国家有明确规定的贷款利率,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文到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村信用联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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