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由翻译出版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以通读方式作最后审查(亦可委托专人通读)并签准,然后交付出版社责任编辑进行编辑加工。三、体 例 (一)书写要求 1. 译稿(清定稿)采用A4纸打印。如译者不能提交打印稿,则请在8开2520=500字稿纸上用钢笔誊清,要求字迹清楚工整,无不易辨认之处,切勿潦草;所用誊写稿纸如无法自行解决,可由办公室提供。 2. 一律使用已正式公布的简化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译稿中需要保留的繁体字和异体字,请用铅笔注明。个别字应注音,以免混淆,如赵汝适(kuo),“适”非“適”的简化字。 3. 标点符号以1990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
2、出版总暑修订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务请书写清楚,以免辨认不清。标点符号写在稿纸格内,占一格。逗号、句号等不宜出现在稿纸各行的首格,可在上行末超出一格书写。 4. 外文字母最好打字,需排斜体时,请在相应的部分下划横线。无条件者,请仿印刷体书写,遇易发生字母大小写误认时,请标明大小写;在易混淆的字母旁,用铅笔注上“英文”、“希文”等字样以区别文种;请注意将梵文和阿拉伯文的拉丁对音以及非英语词汇的标音符号书写清楚;在词间要留有足够的间隔以便辨认。外文单词尽可能不要移行书写。(二)人名、地名、书名、民族名、机构名和学术名词 要求准确、规范、全书统一。人名: 1. 原著中的中国人名,应恢复汉语原名。无
3、法查找而音译者,在首次出现时应标明“音译”字样,并注出原书所用西文名。如:李涛(译音,Li Thao) 2. 外国人名译法,以特为翻译此书编发的外国人名译名表为准。译名表中未收入的外国人名,按如下方法处理:(1) 有沿用已久的汉名者,一律用其汉名。(2) 有中文习惯译法者,按“约定俗称”原则,取其习惯译法。不属于以上两类的外国人名;按“名从主人”原则,据其母语发音音译。(3) 可参考辛华编的姓名译名手册(商务印书馆出版)。翻译办公室将提供汇集的来华、汉学相关人名表以及相关的译名参考资料供译校审者参考。译名确定的优先顺序: 翻译办公室编发的外国人名译名表 翻译办公室将提供汇集的来华、汉学相关人名
4、表,近代来华外国人名辞典,美国中国学手册 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英语姓名译名手册、法语姓名译名手册、德语姓名译名手册、西班牙语姓名译名手册、葡萄牙语姓名译名手册、罗马尼亚语姓名译名手册、意大利语姓名译名手册(4) 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世界姓名译名手册(5) 对于可能有通行译法的人名,可参考中国大百科全书各卷所附的“外国人名译名对照表”;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建议译者利用网络检索功能帮助确定译名。译名手册未录的,可根据新华社译音表音译,译者确感难译而无把握者,可仅写原名,这两种情况均请用另纸注明试译名和依据,及所在译稿的页码。如对译名表上的译法有异议,可仅写出外文原名,并用另纸注明拟用译名、依据及所在译稿
5、的页码。3. 所有外国人名在所负责之译稿中首次出现时,均于其汉译名后加圆括号写出原书所用姓名,待审定时再按全书译稿决定取舍。遇原书在人名(包括中国、日本等国的人名)后括有文献编号的情况,处理方法见本条例“文献”条。4. 日本、朝鲜、越南等国人名,采用其固有汉字写法,包括姓和名两部分。其余外国人名,一般只写姓的汉译(注意匈牙利人和芬兰人的名字是姓在前,名在后,并请注意原著可能已按西方的一般习惯颠倒)。如必须姓名并用以区别不同人物的,可译全名或仅加名字的第一个字母,视原文酌定。5. 外国人名中,与君主、教皇连用的序数词,一般汉译形式为“几世”。只表示承袭长辈姓名的序数词,汉译为“第几”。6. 译者
6、须保持所译全稿的译名统一,并随译稿提交译名对照表或译名卡片。译名对照表和译名卡片包括:原名、中译名、译名出现的原文页码、确定译名的依据。地名: 1. 外国地名尽量采用定译。不常见的外国地名,在译稿中首次出现时须加圆括号注出原文。译述地名,依次以下列各书为准: (1)外国地名手册(地名委员会);(2)世界地名录(大百科出版社);(3)世界地图集(地图出版社)。 2. 中外古地名,首次出现时应尽可能括注今地名。 3. 无现成译名可循的地名,可根据注有音标的外国地理辞典或地名委员会的外国地名汉字译写通则音译,并用另纸写出原名拟译名和依据及其所在译稿的页码。民族名: 中外民族名的确定可参考中国大百科全
7、书民族和世界民族译名手册(商务印书馆),外国民族名的汉译名在所译稿中首次出现时,须括注原文。机构名称: 中国的机构名称,按当时的实际名称查定。外国的机构名称,尽可能用定译,并在所译稿中首次出现时括注原文;名称中有人名、地名的,须按人名、地名的译法确定。学术名词: 1. 现代学术名词尽量采用各学科现代通用名词、术语。 2. 易混淆和不常见的学术名词,以及自拟的译名,在译稿中首次出现时,要在该译名后加圆括号注出西文原名。(三)书名 1. 书籍、报刊、文章、戏剧、绘画和雕塑等的题名,一律加书名号()。 2. 外文书名和文章名等,应译成中文,并尽量采用前人定译;在译稿中首次出现时,其后应加圆括号注明其
8、西文原名或西文译名。如仅为注解正文中引文出处而出现在下注中的外文书名及卷、页等,请照录,无须译成中文。所有西文书名,应与原著一致,应排斜体者,请在相应部分下划横线。 3. 译文中中国古籍书名与篇名合用时加间隔号(中圆点),如左传昭公七年,史记项羽本纪。篇章分上中下、一二三者,应标出,如国语周语下,战国策 秦策一。注意原书中中国古籍书名后的“ch.”(chapter),“chs.”一般指古籍中较小的篇章单位,故需在查核古籍原文之后确定译作“篇”、“章”或“卷”,如庄子天下篇,抱朴子内篇卷一,系辞上第三章等。四书章句中的引文注法尤请注意,如“Lun Yu, X VII, V”,当译作:论语阳货第十
9、七第五章。 4. 在根据原书中卷、篇编号译出古籍篇名时,因李氏的编号方式与古籍计篇方式有不同,特别是当古籍中的篇章有增阙时,请译者注意核实。(四)纪年 1. 生卒年、起迄年等,原文在数前加“-”表示“公元前”译作“前”;原文“+”表示“公元后”,译文一般不加“公元”,行文中如有必要,可加“公元”字样。2. 用括号加注的公元年份,不论只指一年或包括起止年,书籍和论文等完成或出版年代,数字后都要加“年”字。起止年如全系公元前年份,当表示为“公元前前年”。 西元纪年及月、日用阿拉伯数字,如1929年5月19日、19世纪50年代;中国历史纪年用汉字,如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如原著未用中国历史纪年,则不必补
10、注。 表示约略年代(或世纪)的“about”和“c.”,可译作“约”;“fl.”可视具体情况译作“鼎盛于”或“年在位”。(五)引文 书中引文引自外文著作者,如译文系参考或采用前人中译文,请在稿纸边白处注出中译文出处,以及对前人译文是“参考”还是“采用”。如原著用非英语文种,或在英译引文后附有原文,在中译文后应加圆括号注出。非英语文种的引文如在原文正文中已英译,而原文列于下注中,下注中的原文则照录。 书中引文引自中国古籍者,除按英译文忠实转译成现代汉语外,还须尽可能据已标点的通行版本(如中华书局二十四史校点本,新编诸子集成等)查出对应的古文原文附于译文之后(格式详下)。如无标点本可用,则由译者加
11、以断句和标点。所附的古籍原文,请用铅笔在引文边白注出出处,及是否由译者断句、标点。未查到者,务请在稿纸上留出适当位置,边白处注明,以便请专人查找补入。 引文书写格式: 夹在正文中的小段中国古籍引文原文用圆括号加引号注于译文之后,如“。( “。” )”或“( “” )。”。 原著中另起的大段引文的译文左侧缩进两格(起行再缩进两格),右侧不缩进。 所附的中国古文,同上处理,首尾加尖括号。(六)注释 正文的注释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原注在文中词句右上角注以“a, b, c,”者,译文均改为在对应的译文词句的右上角注以“阿拉伯数码+右半圆括号”如“1),2),”,数码以在译稿该页出现的顺序排序。请译
12、者注意原注所注的对象与译文相应词句的对应。 2. 原著在标注的汉字拼音后注以“1,2,3,”者,一般可直接采用相应汉字。如需先保留原文的直译再注出原汉字者,可在文中用圆括号加引号注出,如“工具(“器”)”等。原文所用的阿拉伯数码应删去。出现在下注文中的此类情况,同此处理。 3. 原著正文括注的短注,如“(见上文p. 15)”等,亦当对应翻译注出。 4. 原著在下注中省去正文中的人名,只留文献编号和页码者,在汉译稿中应补齐人名。 5. 注文注于同页正文下端,与正文用横划线分隔。与正文中对应的注号置于稿纸左起第三格,然后书写注文,注文从第二行起顶格书写。注文一般不要转页书写,如遇注文太长,可在下页
13、的与正文分隔的横线下接写,并在两页的相接部分用铅笔在边白处注明。 6. 注释中的一些技术性语词、文献及其页码的处理方法见下。(七)译注 1. 对正文中的句词加译注时,在对应部分的右上角加“”表示,注文书写在同页原注文之后,格式同原注译文,以“。译者”结尾。 2. 对原注文加译注时,则在需加注部分后加圆括号注出,即“(译者)”。(八)非英语词语 原著中非英语词语的拉丁字母转写形式,一般排斜体,汉译本与原著保持一致。需排斜体的字母,请在其下划一横线。(九)图表 1. 插图不必重绘,请在正文中相应位置剪贴原大复印图,并在图下写出图序、图题及图注的译文。如果图中有需译出的文字,请将译文剪贴在复印图上相
14、应位置。如遇原著中的整页插图(包括图版),请相应用整页稿纸作如上处理。 2. 表格应相应制表译出,如需横页制表,可拼接稿纸,保证行间有空,以便校改。 3. “PLATE XIV ”译作“图版 一四”; “Fig. 37”译作“图37”在图下方顶格书写,空一格后再书写图题及图注的译文; “Table 15”,译作“表15”,在表上方空一格再书写表题的译文。(十)文献 1. 原著中常在人名(包括中、日人名的拉丁字母转写形式)后括注阿拉伯数码来表示文献,其中阿码排正体者为西文文献,排斜体者为中、日文文献。在译文中,若是西文文献则在其汉译名后括注原名和阿码,如“卜德 Bodde (3) ”;遇中、日人
15、名时亦应注出原著用拼音,如“ 冯友兰 Feng Yu-Lan (3) ”,若系中、日文文献,则在汉字原名后直接括注阿码,并在阿码下划横线表示斜体,如:“冯友兰(1)”。 2. 在注文中,如仅指正文中的引文或参考文献的出处而无行文需要者,中、日文文献可同上处理,西文文献则直录原文,无须译出人名,如:“ Bodde (3), vol. 3, pp. 55, 76 ff. ” 3. 以缩略形式出现的文献名及页码,亦直录原文,并注意原著所用的正斜体在译稿中应相应标出,如“TT 1013”,“RII, 1251”。(十一)页码 1. 原著在中国古籍(属书后所附文献A)后给出的页码在译文一律译作“第页”,
16、原页码后所附的a, b, 不译,如“化书,第二十九页”,“宋元学案卷六十七,第十五、十六页,第二十页以下”。 2. 原著在近现代中、日文文献(属于书后所附文献B)后给出的页码译文一律译作“第页”,数码用阿拉伯数字,如“参见李济(1),第169页”。 3. 原著在西文文献后给出的页码,译文一律直录,如“参见Forke (9), pp. 5, 7, 9 ff.”注意表示页码的 “ p., pp. ” 一律小写。 4. 如原著指示参考本书的其它卷、册或本卷、本册的某部分,其页码表示方法同西文文献。(十二)译稿的边码 请在译稿左侧边白的中间与原著各页第一行相应译文的位置,标明原著对应页的页码。(十三)
17、“参考文献” 原著各卷、册书后均附有“参考文献”A, B, C, 及“参考文献”所用的缩略语表。 1. 文献A部分,译稿除保留原文的书名西译名外,其余全部译出,次序同原文,并按书名的汉语拼音重新排序。 2. 文献B部分,同上条处理,恢复汉字人名,文献编号数码用斜体,如“江恒源(1)”,并按人名的汉语拼音重新排序,条目中出版单位或刊物的缩略语须参考缩略语表查核译出。 3. 文献C部分,采用照排,由出版社负责。 4. 缩略语表中,属中日文刊物者须译出,置于文献英文名之后。顺序不变。(十四)索引 1. 书后的“索引”翻译时,可据各条目所附页码,由译稿的边码捡出译文对应的译名等。人名、地名、机构名、学
18、术名词等须与原文一致。 2. 外国人名的汉译名后须括注原名。原文括注的非英语名词也予保留。条目括注的说明事项相应译出。 3. 属主题索引性质的条目,应归纳原译文后译出。 4. 各条目后所附的页码照录;页码后如括注脚注序号字母,改用在该页码的右上角加星号表示。 5. 原条目中参见条目,一般亦译出,重复者只保留附有页码的条目。 6. 条目后的参考文献编号应予保留,如有西文文献,则须在人名后加圆括号注出原书所用名。注意标出斜体的文献编号阿码。 7. 全部条目译出后,须按汉语拼音重新排序。(十五)一些技术性用语的译法 1. 出现在正文和注释中的 “ see ” 译作“见”;“ cf. ” 后接论著者,
19、译作“参见”,后接实物或引语等,可译作“参照”;无 “ see ” 和 “ cf. ”字样者,汉译也不加“见”或“参见”。 2. 正文和注释中的 “ above ” 和 “ below ” 可译作“上文”和“下文”,必要时视具体情况译作“本卷”或“本册”。 3. 原著在表示引证文献的起始页时用 “ ff. ”。若是西文文献,仍用 “ ff. ”;若是中、日文文献,酌情译作“起”或“页以下”,例如“孙子算经卷中,第三十五页起”。 4. 注文中的 “ tr. ” 译作“译文见”, “ tr. auct. ” 及 “ eng. auct. ” 译作“由作者译成英文”,“ adjuv. ” 译作 “借
20、助于”;“ mod. ” 译作“经修改”。“ Tr. auct., adjuv. Ritti (2), mod. ” 译作:“由作者译成英文,借助于Ritti (2), 经修改。” “ Tr. Eisenhelm (5), eng. auct. ” 译作:“译文见Eisenhelm (5), 由作者译成英文”。 5. 原著中各章编号译作“第章”,数字用汉字,如“第二十九章”,各小节的标题编号照录。 6. 正文与注释中,引用本书章节时的译法请参考下例:“cf. Vol. II, Sect. 15 (a)”译作“参见本书第二卷,第十五章 (a)”。(十六)数字 除本条例已有规定的外,表示数字的方法
21、如下: 1. 一般记数和计量,如分数、小数、百分数、经纬度等使用阿拉伯数字。 2. 下列场合一般使用汉字数字:(1)特定词和词组。如“七巧板”,“三一学院”,“四部丛刊”等。(2)星期几。(3)简单的序数词,简单的百分比和比例,如“第三”,“百分之九”,“五分之四”。亦可酌用9%等,视原文而定。(4)邻近两个数词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如二三米,六七月份。(十七)计量单位 1. 计量单位,照译原文,不加折算。 2. 不常见的外国古代计量单位,在译稿中首次出现时,须在括号内加注原文。 3. 起止号按原文,用“”表示,占一格。角度起止的前后数字均加“”,如:3050。温度起止,只在后一数字后加“”,如
22、30-50。凡 例1. 本书悉按原著迻译,一般不加译注。第一卷卷首有本书翻译出版委员会主任卢嘉锡博士所作中译本序言、李约瑟博士为新中译本所作序言和鲁桂珍博士的一篇短文。2. 本书各页边白处的数字系原著页码,页码以下为该页译文。正文中在援引(或参见)本书其他地方的内容时,使用的都是原著页码。由于中文版的篇幅与原文不一致,中文版中图表的安排不可能与原书一一对应,因此,在少数地方出现图表的边码与正文的边码颠倒的现象,请读者查阅时注意。3. 为准确反映作者本意,原著中的中国古籍引文,除简短词语外,一律按作者引用原貌译成语体文,另附古籍原文,以备参阅。所附古籍原文,一般选自通行本,如中华书局出版的校点本
23、二十四史、影印本十三经注疏等。原著标明的古籍卷次与通行本不同之处,如出于算法不同,本书一般不加改动;如系讹误,则直接予以更正。作者所使用的中文古籍版本情况,依原著附于本书第四卷第三分册。4. 外国人名,一般依原著取舍按通行译法译出,并在第一次出现时括注原文或拉丁字母对音。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人名,复原为汉字原文;个别取译音者,则在文中注明。有汉名的西方人,一般取其汉名。5. 外国的地名、民族名称、机构名称,外文书刊名称,名词术语等专名;一般按标准译法或通行译法译出,必要时括注原文。根据内容或行文需要,有些专名采用惯称和音译两种译法,如“Tokharestan”译作“吐火罗”或“托克哈里斯坦”,
24、“Bactria”译作“大夏”或“巴克特里亚”。6. 原著各卷册所附参考文献分A(一般为公元1800年以前的中文书籍),B(一般为公元1800年以后的中文和日文书籍和论文),C(西文书籍和论文)三部分。对于参考文献A和B,本书分别按书名和作者姓名的汉语拼音字母顺序重排,其中收录的文献均附有原著列出的英文译名,以供参考。参考文献C则按原著排印。文献作者姓名后面圆括号内的数字,是该作者论著的序号,在参考文献B中为斜体阿拉伯数码,在参考文献C中为正体阿拉伯数码。7. 本书索引系据原著索引译出,按汉语拼音字母顺序重排。条目所列数字为原著页码。如该条目见于脚注,则以页码加 * 号表示。8在本书个别部分中(如某些中国人姓名、中文文献的英文译名和缩略语表等),有些汉字的拉丁拼音,属于原著采用的汉语拼音系统。关于其具体拼写方法,请参阅本书第一卷第二章和附于第五卷第一分册的拉丁拼音对照表。9. p. 或 pp. 之后的数字,表示原著或外文文献页码;如再加有ff,则表示指原著或外文文献中可供参考部分的起始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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