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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网运行检修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1、隔离开关. . . . . . . . . 34吸回装置. . . . . . . . . 35附加导线. . . . . . . . . 38保安装置及标志. . . . . . .42设备号码及有关参数. . . . .43零件及其他. . . . . . . . .44绝缘、防雷、接地. . . . . .44第六章 大修技术标准. . . . . . . .47一般规定. . . . . . . . . 47接触悬挂. . . . . . . . . 47平面布置. . . . . . . . . 48线材和零部件. . . . . . . .48绝缘 防雷和接地. . . . . .

2、 49第七章 附则. . . . . . . . . . . . 49附录20 接触网线索机械强度安全系数. . . . . . .51附录21 状态修技术台帐填写说明. . . . . . . . .51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为保证接触网安全可靠地向电力机车供电,根据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铁运1999102号)的规定,结合我局的运行检修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 2 条 接触网沿铁路露天布置,工作环境恶劣,使用条件苛刻,又无备用,因此,要保证接触网安全可靠地供电,各级主管部门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优化管理、改革修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改善

3、接触网的技术状态,增强供电能力,提高设备质量和检修效率。第 3 条 本细则是在“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下,按照状态修的管理方法和要求制定的。第二章 运行和管理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第 4 条 接触网运行检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铁道部:负责全路接触网运行管理工作,统一指导、统一规划,监督、检查;制定有关规章。铁路局: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命令和标准,组织制定本局有关细则、办法和工艺;制定分局的管理职责和范围;规划全局的接触网运营管理工作;审批局管的新产品试运行和重要的设备变更;适时地安排好大修改造工程,增强供电能力,改善设备的技术状态,适应运输发展的需

4、要。铁路分局: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的有关规章、命令和标准,组织制定本分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协调运行检修时供电与工务、电务、运输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制定各供电段的管理职责和范围;按照管理权限安排好大修改造工程,提高供电质量。供电段: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补充制定相关的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技术标准;组织好日常维修,提高设备运行质量,保证安全可靠地供电。接管和运行第 5 条 电气化铁路工程开通运行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接管运行:(一) 牵引变电所、接触网经过验收,具备供电条件;(二) 牵引变电所具备双电源,并能自动投切;(三) 各级调度、供电段及沿线所亭、工区的房屋(包

5、括抢修值班人员宿舍)和水、电、通信、路(段部及工区的专用线、段部及所亭的公路)已竣工,并能交付使用;(四) 供电段及沿线工区、所亭的检修和检测所需的交通机具、通讯工具,检修及抢修材料、配件、备品及消防用具配齐、到位,并能交付使用;(五) 铁路局、分局供电调度、供电段收到开能必须的竣工文件和图纸。第 6 条 在接触网工程交接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运营部门交付下列竣工资料:(一) 竣工工程数量表;(二) 接触网供电分段示意图;(三) 接触网车站、区间平面布置竣工图;(四) 各种支柱及隧道(桥梁)内接触网装图及安装曲线;(五) 工程施工记录(含隐蔽工程记录和确认后的轨面标准线记录);(六) 设备试验报

6、告;(七) 主要设备、零部件、金具、器材的技术规格、合格证、出厂试验记录、使用说明书。对在产品上显示不出工厂标志的器材(例如各种线索),应按生产厂家列出具体安装地点。(八) 设计变更通知书;(九) 跨越接触网的架空线路、跨线桥有关资料(例如跨越档距内的电压等级、导线高度、截面、材料、支柱距线路中心的距离,跨线桥净高、电池距离及产权单位等)。第 7 条 接触网投入运行前,按管部门要做好运行准备工作,配齐并训练运行检修人员,组织学习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即将接管的设备;配齐维修和抢修的工具、材料、零部件、交通机具、通讯工具和安全用具;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电气化铁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 8 条 在

7、接触网投入运行时,供电段要建立起正常的生产秩序,申明各项制度并具体落实,备齐技术文件和资料;建立各项原始记录和报表,并按时填报。供电段技术主管部门应有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一) 第6条规定的竣工资料;(二) 承力索、接触线的技术规格和接触线磨耗换算表;(三) 接触网零部件的技术条件、试验方法及图册;(四) 接触网有关标准(部标和国标);(五) 部、局颁发的有关规章和供电段自定的有关制度、办法和措施;(六) 与相关部门的设备分界协议;(七) 段管内各领工区(车间)、工区之间设备分界及设备中各工种分工的规定;(八) 轨面标线(俗称“红线” )测量记录;(九) 管内设备大修设计文件、设计审查意见及竣

8、工报告。第 9 条 在接触网支柱的内沿或隧道一侧的边墙上,应标出轨面标准线、接触线高度、线路超高和侧面限界,作为供电和工务部门共同遵守的标准。新建电气化铁路,由施工单位标出,开通前由供电、工务部门共同确认,以后每年复测一次,实际侧面限界与标明的侧面限界之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大于30mm,实际超高和标明的超高之差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大于7mm;大修、改造必须变更轨面标高和超高者,大修、改造的设计文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竣工后供电和工务部门共同重新测定。供电段负责轨面标准线的日常管理,保持其清晰醒目。轨面标准线、接触线高度、侧面限界、外轨超高每次测量后均应按附录1的格式做出记录,共同签认,报分局备查。第

9、 10 条 每个接触网工区要有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接触网工昼夜值班。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接触网工区值班日志”(格式见附录2),及时传达和执行供电调度的命令和要求,并于每天17点前向供电调度报告次日工作计划。第 11 条 值班人员要按时做好交接班工作。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叙述设备的运行、天窗兑现及检修任务完成等情况及有关事项。接班人员要认真阅读值班日志,弄清上一班的情况并在值班日志上签字后,交班人方能下班。由接班人向供电段生产高度报告当日交接班情况。工长要每天确认工具、备品、安全用具、抢修机具是否完备,认真审阅值班日志,并签字。因特殊情况工长不能履行上述职责者,由工长指定的负责人完成。第 12

10、条 接触网工区备有下列技术资料:(一) 全段的供电分段示意图和管内的供电分段模拟图;(二) 管内的接触网平面布置图、装配图、安装曲线、接触线磨耗换算表;分段、分相绝缘器结构图;(三) 管内跨越接触网的架空线路、跨线桥有关资料(跨越档距内的电压等级、导线高度、截面、材料、支柱距线路中心的距离,跨线桥净高、电地距离及产权单位等);(四) 隔离开关、避雷器、吸流变压器、绝缘器等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说明等;(五) 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六) 设备和工具的试验记录;(七) 管内设备大修、改造情况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大修改造内容、质量评定等,格式见附录3);(八) 管内的设备台帐和技术履历。第 13 条

11、 为保证电气化区段的可靠供电,禁止由供电线、正馈线和区间接触网上引接非牵引负荷。对当地无电源,只能利用接触网供电者,经铁路局批准可允许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少量的非牵引负荷,其主管部门对设备要加强管理,认真维护保养,确保接触网的正常供电。第 14 条 为保证接触网检修作业安全,在接触网支柱上一般不应架设其它导线或附挂标志,确因路径困难不得不与接触同杆合架者,应经铁路局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接触网支柱上架设其它导线或附挂标志者,供电段有权拆除。第 15 条 运行中的接触网有变更者,应按以下规定逐级报批: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铁路局报部审批:(一) 正线变更悬挂类型;(二) 由于接触网变化而降低带电或停

12、电通过超限货物列车的高度和宽度;(三) 变更接触线、承力索材质;(四) 变更接触网局界。二、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铁路分局报铁路局审批:(一)拆除或长期停用接触网;(二)变更附加导线材质和截面;(三)变更绝缘水平或变更侧线悬挂类型;(四)变更接触网分段和开关的操作方;(五) 非铁路产权专用线架设接触网的供电和开通方案。三、 下列情况由铁路分局研究确定:1. 临时撤除吸流变压器;2. 临时改变供电方式。第 16 条 对位于轨道侧的回流装置,其设备维修分工规定如下;吸上线与扼流变压器连接时,连接钣属电务段,连接钣上的螺丝和吸上线属供电段。吸上线与钢轨相连接时,吸上线及其与钢轨连接的附件属供电段。供

13、电段作业时,必要时工务部门要派人配合。新产品试运行第 17 条 凡需在运营的接触网上安装新产品进行运行考验时(即试运行),研制单位应事先提出局面申请,按第20条规定的权限报有关部门,经批准并与承接试运行任务的供电段签订协议后方可安装。第 18 条 新产品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产品的研制报告;二、产品的技术条件及型式试验报告;三、安装维修及使用说明;四、拟安装的地点、试运行期限,以及在试行中需检查监测的内容。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均应报送试运行地点所属的铁路局、铁路分局及供段,属铁道审批者还应报部。第 19 条 新产品试运行期一般不少于1年。第 20 条 承力索、接触线的试运行由铁道部审

14、批,其余设备及零部件由铁路局审批。第 21 条 供电段承接试运行任务后,应抓紧安装,试运行期间要按规定进行维修,加强检查监测,认真记录和定期分析运行情况,注意积累资料,试运行期满后写出运行报告。供电段出据的试运行报告需经分局审核,报铁路局签认后,方能交给研制单位,未经铁路局签认的运行报告无效。第 22 条 新产品安装后,一般不应轻易拆除,遇有产品质量缺陷危及安全时必须立即拆除,同时做好记录报局备查,并通知研制单位。对暂时拆除的试运行产品,由承接试运行任务的供电段妥善保管。第 23 条 新产品试运行期满后,应抓紧组织鉴定,鉴定通过后即转入正常运行。事故抢修第 24 条 事故抢修工作严格按照电气化

15、铁路接触网事故抢修规则(铁机1989126号)的规定执行。第 25 条 供电段对接触网断线、支柱折断等常见故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抢方案,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第三章 设备监测和质量鉴定设备监测第 26 条 为贯彻“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使检修具有针对性,必须按规定周期对接触网进行监测。监测分巡视检查和检测两部分。第 27 条 巡视检查是对接触网及电力机车的取流状况进行外观检查,其周期和主要内容如下:一、步行巡视(一)昼间:每周不少于1次。 观察的主要内容:1、 无侵入限界、妨碍机车车辆运行的障碍;2、 各种线索(包括供电线、回流线、正馈线、保护线、加强线、捷接线、吸上线和软横跨的线索等)

16、、零部件等有无烧伤和损坏;3、 补偿装置有无损坏,动作是否灵活;4、 绝缘部件(包括避雷器)有无破损和闪络;5、 吸流变压器的油位、油色是否正常,有无喷油、渗漏油和硅胶变色现象,音响是否正常;6、 吸上线及下部地线的连接是否良好;7、 支柱有无破损或变形;8、 限界门、安全挡板或网栅、各种标志是否齐全、完整;9、 有无因塌方、落石、山洪水害、爆破作业等损伤接触网危及供电和行车安全的现象。(二)夜间:每月不少于1次。观察的主要内容:有无过热变色和闪络放电等现象。二、乘车巡视:接触悬挂及其支撑装置和定位装置的状态。遇有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要适当地增加步行和乘车巡视次数。车梯巡检:每

17、年1次。车梯巡检具有巡视检查和检修维护的双重职能。巡视检查的内容包括不易通过间接测量手段掌握设备运行状态的所有项目,如接触悬挂、附加悬挂及支撑装置的内在质量,螺栓是否紧固等。检修维护的内容主要是在巡检过程中必要的防腐处理和零部件的坚固、更换等。第 28 条 接触网的巡视检查应由工长或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接触网工进行。领工员:每季对管内所有设备至少步行和乘车巡视检查各1次。供电段长:每季度对管内的关键设备至少巡视检查1次。第 29 条 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危及安全的缺陷,应及时安排处理;对一般性缺陷要纳入月度检修计划。每次巡视检查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情况,均应认真填入“接触网巡视检查记录”(格式见附录

18、4)中。第 30 条 接触网检测包括静态检测和动态检测两部分。静态检测:用测量仪器和工具等手段,在静止状态下测量接触网的技术状态。动态检测:用接触网检测车、巡检车、机车弓网动态检测装置等手段,在运行中测量接触网的技术状态。第 31 条 接触网静态检测的周期和项目:一、半年检测1次的项目:(一)补偿装置;(二)线岔;(三)锚段关节;(四)分段、分相绝缘器;(五)接触线磨耗(重点)。二、1年1次的检测项目:(一)接触线的位置(定位点拉出值和曲线处跨中偏移值,悬挂点及跨中距轨面的高度)。(二)接触悬挂、支撑定位装置及附加导线(通过车梯巡检方式进行);(三)吸流变压器及避雷器;(四)隔离开关。三、3年

19、1次的检测项目:(一) 承力索相对于线路中心的位置;(二)软(硬)横跨;(三)接触线磨耗(全面)。四、5年1次的检测项目:接地电阻。上述未明确的设备和项目,均纳入巡视检查的内容。接触网静态检测后,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填入相应的记录(格式见附录5-附录16)。实际检测周期不应超过规定时间的15(按天计算)。第 32 条 接触网动态检测铁路局每季度不少于1次,供电段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测后,应对接触网质量做出评价,并在1周内将检测结果反馈到供电段(工区),对危及安全的缺陷立即通知所在供电段(工区)处理。供电段巡检车的检测结果,应在检测完成后10日内报铁路局机务处。接触网动态检测项目:一、接触线高度;

20、二、接触线拉出值、之字值、跨中偏移值;三、冲击力(硬点);四、支柱位置;五、接触网电压;六、定位器坡度(有条件时);七、弹性(有条件时);八、接触压力(有条件时);九、外观质量(如金具锈蚀、绝缘件脏污等)。检测缺陷应及时填入相应的记录(格式见附录17)。第 33 条 根据检测结果,对设备的运行状态用三种量值来界定。标准运行状态值:设备的最佳运行状态值。该值一般根据设计规定的技术条件及规程规定的标准植来确定。安全运行状态值:设备在该值内运行是绝对安全的。该值一般根据技术条件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来确定。状态限界值:该值为一临界值,当设备运行状态超过安全运行状态值,但仍在状态限界值内运行时,其出故障的

21、概率应小于事先规定的值。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值一般由运行实践来确定。第 34 条 按设备(或参数)的性质、运行条件和重要程度,对设备分点管和群管两种方式。一、点管所谓点管,就是对设备按检测周期进行全数检测,逐一掌握运行状态。实行点管的设备具有以下特点:与行车安全有直接关系;设备总数量不多;不能用若干个点的状态良好地反映全群设备的状态。二、群管所谓群管,就是把工作环境、运行条件大致相同的设备列为一群,每群选择3-5个领示管理点,用领示管理点的运行状态近似地模拟全群设备的运行状态。实行群管的设备,周期只检测领示管理点的运行状态。第 35 条 按照第34条的界定条件和当前的运行实际,对绝缘部件

22、清扫、接触线全面磨耗测量(以锚段为管理群)实行群管,其它均实行点管。质量鉴定第 36 条 为全面掌握设备运行状态,供电段应于每年的9-10月份对设备进行一次整体质量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于10月底报报铁局(格式见附录18)。第 37 条 鉴定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的接触网设备。但下列设备可不作鉴定:一、已封存的设备;二、本年度新建或已列入当年大修计划的设备对本年度新建或大修的设备,其质量状况可按工程竣式验收质量评定结果统计。第 38 条 鉴定后的质量等级分为以下三种:一、优良空气绝缘部件(含空气绝缘间隙)、接触线几何参数和主导电回路的设备状态达到安全运行状态值者;二、合格设备状态超过安全运行状态值,但在

23、状态限界值以内者;三、不合格设备状态超过状态限界值者。优良率、合格率、不合格率分别按列公式计算:合格率=(1-不合格率)100第 39 条 质量等级的评定按单项设备和整体设备分别进行。接触悬挂、附加导线以条公里为单位;吸流变压器、隔离开关、避雷器等以台为单位;线岔、绝缘器等以组为单位;限界门以架为单位;整体设备以换算条公里为单位。换算条公里数量=(设备鉴定数量换算系数)各设备及部件的换算系数为:一、 正、站线悬挂 1.00二、 隧道内悬挂 1.30三、 附加导线 0.40四、 吸流变压器 0.19五、 限界门 0.15六、 线岔 0.12七、 隔离开关 0.12八、 绝缘器 0.12九、 避雷

24、器 0.05一十、 软(硬)横跨 0.13接触悬挂以跨距为鉴定单元。若在被鉴定的跨距内有一处不合格,即视为该跨距不合格(在悬挂点及定位点处,跨距长度按相邻跨距的平均值计算)。对一个锚段的接触线、承力索、附加导线等,当接头及补强数量超过规定值后,该锚段即视为不合格设备。第 40 条 鉴定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以整体设备质量评定结果作为当年的设备质量运行状态填入牵引供电履历薄。供电段要针对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第 41 条 鉴定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在鉴定期间将缺陷处理者,可按整修后的质量状态进行评定。第四章 检修修程第 42 条 接触网检修分维修和大修两种修程。维修:维修系

25、维持性修理。主要是集中处理定期检测和车梯巡检发现的缺陷,保持接触网的正常技术状态。大修:大修系恢复性的彻底修理。主要是整锚段的更换接触网和附加导线,并通过新设备、新技术的彩,改善接触网的技术状态,增强供电能力,适应运输发展的需要。检修计划及实施第 43 条 接触网检修计划分年度检测计划和月度维修计划两部分。年度检测计划由供电段于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下达到领工区(车间)和班组,同时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月度维修计划以领工区为单位下达,于前月的25日前提出,经领工员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报供电段。第 44 条 对定期检测和巡视发现的设备缺陷,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处理,这个规定期限称之为超限内恢复时

26、间,(自缺陷发现之日算起)。根据设备缺陷性质,对超过状态限界值的缺陷应立即组织处理;对超过安全运行状态值的缺陷按如下表恢复时间组织处理;并恢复到安全运行状态值以内,尽量达到准值。序项目恢复时间(月)1接触线及承力索0.52吊弦3软(硬)横跨4锚段关节5中心锚结6线岔7电联结器8支撑定位装置9补偿装置10支柱11隔离开关12吸回装置13附加导线14绝缘器15保安及接地装置16标志及其他 实际恢复时间不应超过规定时间的15(按天计算)。第 45 条 接触网大修周期一般为20-25年。对繁忙干线和腐蚀严重的区段,根据接触线磨耗和锈蚀情况,可适当短。具体时间由实际的设备质量鉴定结果确定。第 46 条

27、设备缺陷处理以维修任务书(格式见附录19)的形式下达。根据临时发现的设备缺陷性质和危及安全的重要程度,每个月可下达若干份维修任务书。维修任务书一式三份,邻工区、检测组、检修组各一份。当天的作业地点和内容必须有明确的书面任务来源。第 47 条 为保证定期检查和对设备缺陷的及时处理,在列车运行图中须预留昼间检修“天窗”:一、单线区段不少于60min;双线区段不少于90min;二、对较大的车站(如枢纽、区段站等),若每天预留天窗有困难,每个供电臂每月应保证不少于10h的停电检修时间;三、对实行V形“天窗”不在同一个时段者,每季度至少保证1次重合“天窗”。接触网停电检修时间每次不应少于1h。第 48 条 在安排日班计划时,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和供电调度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规定的“天窗”时间,按时组织接触网停电检修,一般不得它用。如必须占用“天窗”时,要经铁路分局长批准。遇有危及安全的故障或缺陷必须立即停电检修时,分局供电调度应于停电前通知列车调度。第 49 条 供电段要十分珍惜“天窗”时间,凡可以在“天窗”时间以外进行的工作,均不得占用“天窗”时间;凡因故不能在“天窗”时间进行检修时,该工区值班员应在前一天17点以前报告供电调度,由供电调度告知列车调度。第 50 条 供电段要做好检修组织工作,各工区各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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