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4.建立社会参与、部门联动、权责共担的文物保护机制,形成文化遗产共建、共管、共享的保护格局,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能力。5.提高有关单位文物保护意识,尤其是文博系统工作人员的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建立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创造条件。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一)普查单位的范围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二)普查文物的范围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
2、(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三)普查的内容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
3、单位主要情况。四、普查的组织根据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一)市级普查组织机构成立天津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文物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文物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宗教局、市档案局、市出版局、市科学技术协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
4、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文物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咨询组、专家认定审核组、市级普查工作组等。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制定天津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普查年度工作计划。2.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管理并执行中央和市级财政预算。3.组建综合协调组、技术咨询组、专家认定审核组、市级普查工作组并开展工作。4.指导中央在津及市属国有单位进行文物认定和登录工作。5.对区县的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做好普查工作。6.举办全市普查业务骨干培训,指导区县普查培训。7.汇总、审核、验收、上报各区县普查数据,核定区县普查信息发布。8.
5、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天津市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和管理普查文物数据库。9.编制天津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和天津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10.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工作。(二)区县普查组织机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1.建立本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立普查机构,组建普查队伍。2.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实施方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3.落实普查经费,分别列入当地相应年度财政预算。4.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国有单位进行调查摸底,
6、并建立本行政区内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5.组织对本行政区内除中央在津、市属国有单位以外的其他国有单位的文物调查、认定,代为或指导国有单位进行文物建档、登录、初审、汇总和上报等工作。(三)部门职责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1.积极动员、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各有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2.提出本部门本系统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3.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经费。4.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重要问题。5.积极提供本部门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机构进行调查登记和
7、登录工作。6.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制定普查经费管理办法,做好监督、审计工作。7.文物数量集中的天津博物馆、天津自然博物馆、天津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天津杨柳青木版年画博物馆、周恩来邓颖超纪念馆、平津战役纪念馆、天津戏剧博物馆及天津市文物公司等文物系统收藏单位,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系统收藏单位以及档案、学校、银行等行业系统,应建立普查工作机制。五、普查的技术路线普查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天津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技术路线。(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属地管理普查
8、按照全市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共同参与,市、区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国有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实施。天津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组织领导,印发普查通知,发布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区县人民政府据此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按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普查以区县为基本单元。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国有单位普查登记、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等,均以区县为基本单元组织开展。(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联网直报普查实施统一平台、统一标准、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信息上报和管理在国家
9、统一平台集中进行。普查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普查数据软件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和开发,实行标准化管理。各国有单位在统一平台上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按照统一规范将已认定的文物信息进行登录,市、区县普查机构分配专门审核账号,依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逐级审核。(三)整合信息,统筹资源普查信息数据库建设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行业和系统信息化成果,把文物普查与天津博物馆及天津自然博物馆文物搬迁相结合、与市文物公司文物清点相结合、与近现代文物定级工作相结合、与馆藏文物数据库建设相结合,科学整合现有资源,将本次普查前已经建档且已经完成信息化的文物、图书、档案等数据,按照
10、国家统一技术标准,批量导入普查信息采集软件或信息登录平台,提高普查工作效率,保证普查质量。(四)把握关键,确保质量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普查质量控制工作,适时抽查各区县普查信息,组织普查质量检查。重点对国有单位清查、文物认定、信息登录和数据审核等重点环节进行检查,确保文物普查质量。六、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2016年12月结束。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二)普查的实施步骤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
11、案,学习国家发布的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1.成立普查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本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本行政区的普查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重点文物收藏国有单位和收藏相对集中的系统成立相应工作机构。2.编制天津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3.编制经费预算。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市、区县财政将普查经费列入年度预算。4.制定普查培训方案。组建市级、区县级普查队伍,编印普查教材,开展各级普查培训。5.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第二阶段,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区县为基础,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数据资料采取
12、采集、建档、整理、登录、报送、审核同时进行的方式。1.建立普查分级管理制度,健全各级普查机构。2.建立普查制度,制定普查工作流程,发放普查手册及相关资料,进行普查员注册,印制普查员工作证,实行标准化管理。编写普查培训教材,开展普查人员培训,发放普查软件。3.开展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4.组织市、区县文物普查机构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建立国有单位清单。5.收藏有文物的国有单位在网上进行信息注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配各级审核机构权限。6.代为或指导进入文物普查登记范围的国有单位根据
13、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建立文物档案,并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7.区县级普查机构对本行政区内录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初审后上报,统一汇总至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8.市级普查机构对入网数据组织专家对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公布普查进度及审核情况。9.区县和市级普查机构按季度向上级普查机构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数据、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1.完善可移动文物数据库,进行数据整理汇总、统计分析、存储备份、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2.按要求形成普查各项成果:(1)
14、公布天津市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2)建立天津市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3)建立天津市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和社会服务系统。(4)编制天津市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5)编制天津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3.召开天津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总结会议,发布普查成果,进行普查成果展示,进行普查表彰。4.完成项目的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七、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及成果应用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普查单位调查、采集,在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上登录;各级普查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普查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凡
15、在天津市辖区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关开展工作,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严肃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各级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档案实行备份管理。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16、对普查数据库实现同城异处和异地多点备份,确保安全。市级普查机构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区县级普查机构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八、普查的经费天津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负担,并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补助。本次普查制定专门经费管理办法,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九、普查的宣传
17、依照国家统一部署,普查的宣传工作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此制定天津市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接受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市普查宣传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相应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步骤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成果,报道文物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市、区县两级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优势,将普查宣
18、传覆盖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传媒、宣传品和纪念品等各类媒体和载体,并把文物普查宣传与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等宣传活动结合起来,重视引导和发挥博客、微博等新兴媒体形态的宣传作用。十、普查的总结普查工作结束阶段,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对普查组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根据规范要求,由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区县普查工作报告的基础上编制天津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区县情况,召开天津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区县人民政府在此之前适时召开本行政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总结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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