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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知识读后感Word文档格式.docx

1、苏力根植于社会发展实际,从社会学经济学角度论述法律,运用“任何法律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的观点反思理论的理想模式,不求学理上的严格论证,但求说明现实问题。现实是一切问题的回归点。4.研究方法。a苏力提出了从文学艺术作品研究法律和社会,b从个案寻找创新观点而非只为证明已知,c脱离纯粹法理哲学注重学科交叉研究,引法学学习不能局限于法条、纯粹法律规范,法学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需要其他学科的支撑,才能深谙。d主张法学工作者保持冷静不一味以政治哲学或社会热点作为学术热点。e法学论文写作的规范化,主要是引文规范化 从最狭义的范围来看,通过关注引文后面的相关内容,我们至少可以更好的理解与把握作者的思考过程

2、、相关的观点以及整个理论体系。总之,真正的贡献产生于对中国昔日和现实真切和真诚的关怀,出于对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的认真探索和理解,以开放的实证的创新的姿态进行学术研究。二、主要内容概述 1.第一卷分析了变法模式和自然演进之路,制定法和民间法的冲突问题,重点在于重视本土资源的运用,从制定法和民间法的互动关系引申出法律规避的制度创新,最后以以上核心论述了社会热点市场经济。(1)第一章作者从社会学上理解法和法的功能,法不是变革工具而是建立确定预期的制度,变法模式依靠强制力具有形而上学性,以此提出注重本土资源,在哪里寻找本土资源,本土资源存在于历史更存在于当代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和正在萌芽的各种非正式制度

3、。描述了各种力量合作互动,不断积累资源,创造“传统”的渐进的法律演进之路。(2)第二章分析了“秋菊”和“山杠爷”两个个案,提出对”普适制度”的怀疑,制定法虽然具有总体上的合理性,但是忽略了“地方性知识”,“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是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的正义。创新性的回答了人们厌讼的原因,并非只是缺乏法律观念,更是一种“在一定的制度制约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和行为习惯。”形成对强加的外在秩序的抵抗力,应该在本土资源的基础上移植西方法律,谁也没有能力预见并规定其未来,应当尊重人们的原创性。(3)第三、四章是论

4、述了“法律规避”,“法律规避”并不必然侵害国家制定法,在文化多元化,法律多元化的背景下,民间法和制定法是一种互动关系,法律规避是这种互动关系的最有效率选择,强调制定法的适当妥协和合作,打破制定法和民间法的文化阻隔。同时法律规避具有制度创新意义。通过当事人的理性选择,转化民间法,创造新的法制形成因素,最终形成适合社会实际的新法。”大多数情况下,守法和执法知识在特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我利益的一种选择。”“那种机械的严格执行、遵守制定法的现象从来就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过,而只出现在一些法学家的书本和理念中。”当然,在承认法律规避积极作用的同时应该保持中央权威。(4)后三篇在前几篇理论基础上论述了市场经

5、济与法。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市场经济需要的法,首先否定先验论按理想模式建立法制,不单方面强调立法,而是从市场经济的实践出发,建立与自身相符的法,是一个长期互动反复博弈的过程。“法制本身并不必然允诺一个美好而幸福的社会”,“法不是一种非背景化的普适制度。”市场经济的立法要要摆脱传统的法条主义的立法研究,注重研究其本身的运作规律和需求诞生的具有法的性质的规则,同时立法要实现效用最大化,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考虑司法执法的可能性。最后分析了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中违法犯罪大量增加的原因 2.第二卷司法问题研究,是法治本土化在司法方面的贯彻和深入。苏力认为司法是一个最有可能有所作为并产生实际影响的途径,司法实践

6、更可能是法学理论发展创新的基础。他首先论述了司法本应具有的一种消极性,提出了法律机构与社会的必要阻隔,保持司法独立。其次,论述了抗辩制改革在中国的难点,把一些隐含的的问题提出来,强调把制度变革放在中国整体大背景的变革中考察。三、“言论自由”一篇,作者从两个案件的解析中引出了权利间总体配置和权利的相互性问题,案例中”保护一种权利,实际上必然侵犯另一种权利”,权利交叉重叠并不必然存在互不侵犯界限,“对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在于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并因此给予恰当地救济”,”应当按照一种能避免较为严重损害的方式来配置权利。”同时也让我们重视一个案件的多重法律意义。作者从案例引出“言论

7、自由”公共性和非排他性”还引出了在法律限度内保护弱者的问题。3.第三编是从法学研究的规范化,如何发现值得讨论的中国的法学问题,如何重建中国的学术传统,如何改善法学教育,如何对待西方学术思潮 关于对法的理解,“本土资源”、“地方性知识”透露着苏力思考的痕迹,成为其法学研究的背景知识。 引 作者对“法理学”、“理论”、“宪法”和“后现代思潮”做了独特的理解和解读,这一部分理论性深,目前理解不了,在积累和查阅资料中待深入感悟。三 具体问题 1从.苏力的逻辑起点法的概念和功能方面论述自然演进模式和法治的本土资源和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 在书中,作者非常郑重的对法进行了外延界定并多次提及法的渊源和功能

8、,来支撑他对变法模式,民间法制定法,本土资源的论述。法的概念成为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贯穿始终的理念基础,使我们不被繁杂的矛盾迷惑,化繁入简,清晰的找到一条脉络。(1)苏力界定的法及本土资源。苏力“不主张把法律视为一种抽象的,理想化的价值或体现了价值的条文,更倾向于从社会学得角度来理解法律,把法律理解为与人们具体现实的生活方式无法分离的一种规范性秩序。”这种界定其实是和法的价值角度的界定殊途同归。都要以法的目的为出发点,如耶林所说“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不同的是后者强调法的工具性,前者强调点在于法与人们现实生活的结合,都离不开法产生的价值,法是

9、如何产生的。法是人们理性选择地结果。人们为了权利才结成契约,无法以对严格法执行的道义来要求人们放弃权利选择的理性。法的产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各种利益的反复博弈中,习惯惯例升华为法苏力谈到了法律具有确定大致的预期的功能时说 “每个社会中,即使没有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由于社会生活的需要,也总是会形成一些习惯,实际上起到法律的作用。苏力在论本土资源时描述这种产生为化腐朽为什么的力量“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各种力量的合力或互动任何法律和制度总不断发生变迁,而保留下来的仅仅是形式,形式的保留,不仅有利于社会稳定,而且这种变革使一种制度产生与当初创造者难以想象的,几乎是一种化腐朽为神奇的力量。”如同养花,

10、法是由本土资源来的,一方水土一方花,靠理想制定和移植的花由于施肥过度,适得其反超过了人们的审美观,必定不会成为流行。其次,从法的功能上来看,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大致确定的预期 能够达致这种预期的有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和日常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的习惯、惯例。然习惯法因为地方性知识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依赖社会舆论保证遵守,演化为普遍规则需要时间长,所以制定法必不可少,但是法律又不可能规定一切,需要各种习惯惯例才能起作用,许多法律是对习惯惯例的确认和升华,这种习惯和惯例就是本土资源,换句话说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的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88”。而“

11、从哪里去寻找本土的资源?第二,这些本土资源是否能与我们的目标模式和现代化法治兼容?如果不能,我们又何以进行一种创造性的转换 ”。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苏力的“法治本土资源论”。本土资源包括历史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两方面,农村制度乡镇企业改革实质上都是一种变法模式下的回归传统,而我们缺乏经验传统和制度资源的市场经济改革则是逐步积累经验,逐步建立起一种传统,形成新的本土资源。这就是法律演进的过程。(2)让我们再回到逻辑起点,法的目的来论述民间法和制定法的冲突。为了实现美好的生活,我们首先看到法的工具性,对现实生活的反作用,然而法的来源又是根植于现实生活。什么样的法是好法,是适合的

12、法,一方面中国经济在变革,试图更发达,我们希望法是发达的法,而外国的法对应了外国比我们发达的政治经济文化,此时似乎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想的模式,然而,法注定是滞后的,我们的前瞻性必定落空,没有人能够确定的预测未来,当理想中的法与现实不吻合,人们出于对利益的选择,博弈,最后仍然使用了民间法,规避了制定法。“在中国法治追求中,最重要的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的,并不起作用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的法律制度” 1) 什么是法。苏力从社会学角度为法下定义。法的功能,确定预期而非变革。思考现代法治不是为了法治而法治。最终都要回归到现实问题的解决上。无论是变法和自然演进,

13、都是在这样一个法的价值上推理的。变法模式下法是工具主义和变革工具,自然演进下法是对正在形成已形成的习惯惯例的升华概括。根本矛盾是制定法和民间法。对应的是制定法对法律的大量移植。2变法模式pk自然演进:从清末沈家本修律到孙中山“五权分立”之构建,从“六法全书”的制定到“依法治国”口号的提出,中国法制建设在追求法治理想国的同时不自觉间又忽视了自身的理论构建和实证调查。理想主义者普遍赋予法律超越精神的品格。他们认为软弱无力的个人只有依崇法的权威,才能满足人性的个人主义对自由、安全、平等诸价值的需要。然而,人性本恶的哲学思考并不必然导致人的认识心理对法律权威的遵从。因为生命的法律在绝对意义上总是俯首听

14、命于人类。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苏力否认了法正义的大写真理的普适性。他运用吉尔茨关于任何法律都是一种地方性认识的观点,将法律界定为一种“实践理性”。法律的运作不仅需要书斋里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关注常识,关注中国现实。因为“我们的研究不是为寻找法的理想的完美范式,而是人类已造就出来的法的社会现实”。“纯粹法学”中的法只是一个没有血肉和五脏六腑的空壳,犹如行尸走肉,毫无原动力。法只有从权威化、诗歌化、神圣化的色彩中摆脱出来,将观察的视野扩大到社会习惯性规则中,才能在理念性光环的照耀下,追求现实意义上的法治。正如霍姆斯法官确立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格言一样,经验意味人生活在社会中。苏

15、力在书中没有关于正义与法治的高谈阔论,于是就有人攻击他为人治辩护。也许这基于苏力习惯于思考常人“无须思考的应然”的缘故,苏力对法治的反思通过具体的个案显示出来。拿秋菊打官司为例,秋菊和她的乡亲们所分享的关于什么是正义,什么才算合理的看法便明显与司法机关所奉行的那套认识不同。法律严格实施的结局并非秋菊所执著讨要的那个“说法”,亦不是现代法制救济工具箱所能提供的。通过对该案的分析,苏力得出了的结论。事实上,苏力关注习惯无非想证明不能将法治当成为波斯纳所批评的形而上学的玄思。法治不是空中楼阁,也不是语词和口号,更不是法学家一厢情愿的理念,它体现在一个个微不足道的判决中,体现在我们微小的努力中。动态的

16、法治观,否定了法治是一个具体之物的理想范式,不然那将是又一个福柯所谓的“词”与“物”的分离,那只能禁锢我们的行为。具体的法治和理想的法治之间的关系如同海德格尔的“在者”和“在”的关系一样,我们永远处在通往法治之途中,而不能达到或超越法治理念的终极。所以,问题不在于苏力是否反对法治,而在于他的法治进路更符合中国实际。篇二:名著导读读书笔记 , 。篇三:法律是什么读后感 法律是什么读后感 11级法本19班 董勤生 11112031928 寒假中,应老师的要求,读了刘星教授的法律是什么,学到了很多东西,让我对法律有了一个更加理性和科学的认识。 一般来讲,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17、,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具体阐释为:(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体来说,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封建

18、制国家的法律是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可见,法律不是一切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它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所谓国家制定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直接创制法律,即制定出新的、过去没有的法律规范。所谓国家认可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对社会上原来已经存在的某些风俗习惯、道德规则、宗教教规等加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3)法律的实施方式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法律同其他行为规范最显

19、著的区别。保证法律实施的强制力主要指军队、法庭、警察、监狱等。(4)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这是法律的另一个显著特征。(5)法律的内容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且这些权利与义务是由国家确认和加以保障的。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总之,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它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以上是我在学习中对“法律是什么的大致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用以规范各种行为的体系。但是,如此“简单”的问题在西方许多学者眼中却如此“复杂”,换言之,中国语境的一般读者很难在同一视觉去审查西方法理学的语境,本

20、书作者尝试将两种语境“融合”,并在其中运用大量正反双方面的例子,让读者在与作者本身同等的知识状态下进入西方法学语境,从而建立一个渐进的围绕中心问题而展开的逻辑思路,因而把握更为广泛深刻的法律知识。 对于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作者并没有作正面的回答,而是从不同的角度运用分析法学理论和现实主义法学等方法向我们一一陈述。法律是什么,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分析,其一是“一般”层次,即是从抽象方面来解释法律是什么,如“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等等便是在解说法律的抽象含义。其二是“具体”层次。在此层次上,人们会针对一个具体实践问题来问法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这便具体到相关

21、的案例。 法律是什么可以分为实质上的法律和行动中的法律。实质上的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命令表现为意愿明示而且必须为他人所接受,否则制定者将给与暴力的制裁。行动中的法律则更注重灵活性,其并不单纯地以白纸黑字作为判决的唯一依据,其最终判决的形成依据渊源是多方面的,任何法律的最终解释都不能离开其使用者本身。而作为意识形态中的法律,作者则结合矛盾的观点,通过引入美国法学家肯尼迪的观点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法律形式中也存在矛盾,也就是在实现了一些预设的目的的同时却无法实现另一些目的。 书的最后两章主要写到地方性知识的法律和需求中的法律,在这两章中,作者提及到法律在地方实施和使用中的困难,作为地方性知识的

22、法律,其权威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存在着“霸权”。而对话中法律作者则认为由于理在法律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对话,是不同政治道德观念的对立,因此有时似乎不能达成共识。无论在地方性的法律还是对话中的法律,作者都引入道德与之比较,并指出两者的冲突与不同,最后就是对于“恶法”的如何作答,因为我们无法保证法律适用者一定会给出一个确证性的解释,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实践困境。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已经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但在读完刘星教授法律是什么后,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朦胧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作者从一般读者的角度深入地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批判解读,用语平实,例证简洁,在此基础上,作者亦意在抒发自

23、己对法理学的视角: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以下是我的几点感受:法律是一种命令。第一,这种命令实质是表达制定者的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为他人接受,否者制定者讲给以暴力式的制裁。这种观念来自对法律现象的思考。法律是义务性执行的规定,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均有体现,例如,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及安全,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这些要求都被权威机关规定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订立买卖契约,可以编写作品,可以订立遗嘱等。也就是说,当某人自愿订立遗嘱时,他人便不得干涉。第二,法律是一种命令还表现为刑事处罚问题。如当A为阻止B出版作品而将其作品藏匿,便会立

24、即触及刑事问题,权威机关将会做出决定强行A将作品归还,如果A反抗执行机关的执法行为,则会最终触及刑事处罚。第三,法律是一种命令还表现为某些法律规定不直接说明权利义务,而是直接说明何者行为是否有效,如A趁B之危签订合约,则权威机关将直接宣布其合约为无效,并对A做出相应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性。最后,法律是一种命令是应以权威机构的强制义务的意愿和刑事处罚为依托,没有这种实质有效的暴力制裁,法律作为一种命令便会失去意义。法律可以分为常识观点中的法律和实质上的法律。常识观点中的法律是一种白纸黑字式的观念:法律就是立法机关或法院这些权威机构宣布的正式文件。法律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本文本身没有意义,法律的

25、存在依赖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人对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习惯服从。行动中的法律则更应该注重灵活性。由于法律的地方性,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在地方性法律的概念中,一切法律知识,不论是一般性质的还是具体性质,都是当下的知识,无一是可以永恒的,于是,没有一个法律知识可以站在他者之上自称唯一正确,没有一个法律知识可以作为唯一标准。在美国纽约州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件中,A是B所立遗产的唯一指定继承人,A为防止B改变遗嘱,从而将B杀害。在当时,纽约州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继承人为谋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A的确是违反故意杀人罪。经过慎重思考,法院最终并没有执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而是从众多的前案例中,推演出一个法律原则,即不容许以欺诈行为或犯罪行为从而获得利益,并判决A不能获得B的财产。面对这种规定,人们似乎可以向常识观念提出问题,在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对的,因为法律的义务是在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解释来解决纷争,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则认为自己行为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判决非但没有受到谴责而且成为新的先例,一是因为A的故意杀人罪的确成立,二是法院虽然没用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但是其灵活的运用与此案法律规定明确地方性知识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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