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9 条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第 10 条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 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第 11 条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第 12 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 坑、 孔、 洞或沟道, 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 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 必须设临时围栏。 临时打的孔、 洞, 施工结束后, 必须恢复原状。第 13 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 1050 毫米高栏杆和不低于100 毫米高的护板。 如在检修期
2、间需将栏杆拆除时, 必须装设临时遮栏, 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 1000 毫米的栏杆可不作改动。第 14 条 所有楼梯、 平台、 通道、 栏杆都应保持完整, 铁板必须铺设牢固。 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第 15 条 门口、 通道、 楼梯和平台等处, 不准放置杂物, 以免阻碍通行。 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第 16 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 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 在装有水位计、 压力表、真空表、 温度表、 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
3、表盘、 楼梯、 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 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第 17 条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 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 保证随时可用。 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第 18 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 例如: 汽油、 煤油、 酒精等。 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第 19 条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
4、, 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 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第 20 条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 50。第 21 条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 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 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 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 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 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 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 必须装金属罩壳。 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拭净,不许任其
5、留在地面上。第 22 条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 在进入控制室、 电缆夹层、 控制柜、 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第 23 条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 应有专人管理。 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 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第 24 条 寒冷地区的厂房、 烟囱、 水塔等处的冰溜子, 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 应及时清除。 如不能清除, 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 对积尘、 积雪、 积冰应及时清除。 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 水门、 管道应无因漏汽、 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第 25 条 厂房必须定期检查, 厂房的结
6、构应无倾斜、 裂纹、 风化、 下塌的现象, 门窗应完整。第 26 条 生产厂房内应备有急救药箱,存放消过毒的包扎材料和必需的药品。第 27 条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 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 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 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 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 自动装置、 机械部分、 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第 3 节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第 28 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 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 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 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
7、, 应调换作其他工作。第 29 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 心肺复苏法详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七, 并熟悉有关烧伤、 烫伤、 外伤、 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第 30 条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 氢气、 油类、 瓦斯等)的人员, 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第 31 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 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 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 化纤或棉、 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 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 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 穿高跟鞋。
8、 辫子、 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 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第 32 条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第 4 节 设备的维护 第 33 条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 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第 34 条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第 35 条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 不准进行修理工作。 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 如: 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 刀闸或熔丝应拉
9、开, 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 切断风源、 水源、 气源; 所有有关闸板、 阀门等应关闭; 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 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 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 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 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第 36 条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 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 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第 37 条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10、第 38 条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 例如: 汽、 水、 燃油管道的法兰盘、 阀门, 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 安全门、 除氧器、 热交换器、 汽鼓的水位计等处。 如因工作需要, 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 应做好安全措施。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 应停止设备运行。 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第 39 条 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 必须牢固可靠, 应设有护圈, 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 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
11、否牢固, 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第 5 节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 40 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第 41 条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 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 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第 42 条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 特殊许可的工作, 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第 43 条 湿手不准去摸触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第 44 条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
12、露时, 应立即找电工修好, 否则不准使用。第 45 条 发现有人触电, 应立即切断电源, 使触电人脱离电源, 并进行急救。 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第 46 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 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 然后进行救火。 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 1211 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 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第 6 节
13、 工具的使用 (一)一 般 工 具 第 47 条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第 48 条 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 其表面须光滑微凸, 不得有歪斜、 缺口、 凹入及裂纹等情形。 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 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 应装得十分牢固, 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锤把上不可有油污。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抢大锤,不准有人靠近。第 49 条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 生铜、 水泥等), 须戴防护眼镜, 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第 50 条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
14、用。第 51 条 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 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 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 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 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 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使用砂轮研磨时, 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 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 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 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 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第 52 条 使用钻床时, 须把钻眼的物体安设牢固后, 才可开始工作。 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第
15、 53 条 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二)电气工具和用具 第 54 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 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 有无接地线; 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 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第 55 条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和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第 56 条 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第 57 条 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 24V 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类(结构符号-)工具, 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
16、15mA、 动作时间不大于 0.1s的漏电保护器, 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 漏电保护器、 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第 58 条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 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第 59 条 用压杆压电钻时, 压杆应与电钻垂直, 如压杆的一端插在固定体中, 压杆的固定点须十分牢固。第 60 条 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1)行灯电压不准超过 36V。在特殊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
17、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容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V;(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第 61 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 不要放在湿地上, 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三)风 动 工 具 第 62 条 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第 63 条 风动工具的锤子、 钻头等工作部件, 应安装牢固, 以防在工作时脱落。 工作部件
18、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第 64 条 风动工具的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 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 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第 65 条 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四)喷 灯 第 66 条 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喷灯。第 67 条 喷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可以点火;(1)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2)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 3/4;(3)加油的螺丝塞拧紧。第 68 条 用喷灯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1)点火时不准把喷嘴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2)油筒内压力不可过高;(3)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4)尽可能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工作
19、,以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5)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6)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7)喷灯用毕后,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第 69 条 喷灯的加油、 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 必须待喷火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第二章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第 70 条 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或安装工作时, 为了能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防止发生事故, 发电厂各分场以及有关的施工基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制度的内容和工作票的形式,可参考附录各项制订。第 71 条 下列工作人员应负工作的安全责任:(1)工作票签发人;(2)工作负责人;(3)工
20、作许可人。注 整台机组的检修工作,除各个班组应有工作负责人外,有关分场应另指 定一个工作领导人领导全部检修工作,并对工作的安全负责。第 72 条 工作票必须由分场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或由分场主任提出经企业领导批准的人员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无效。第 73 条 运行班长必须在得到值长许可并做好安全措施之后,才可允许检修人员进行工作。第 74 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2)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3)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第 75 条 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1)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工作;(2)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3)
21、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第 76 条 工作许可人(值长、运行班长或指定的值班人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1)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2)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3)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第 77 条 检修工作开始以前, 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第 78 条 需要按照工作票施工的具体工作项目, 由发电厂自行规定。 各发电厂可根据具体条件制订出需要执行工作票制度的工作项目一览表, 并应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下列工作项目一般应执行工作票制度:(1
22、)锅炉本体、过热器、省煤器和空气预热器的清扫和检修;(2)烟道的清扫和检修;(3)炉墙和燃烧室的检修;(4)送风机、 吸风机和排粉机的检修;(5)主要汽、 水、油(包括燃油)、瓦斯管道和阀门的检修;(6)磨煤机、 煤粉管道、粗粉分离器、旋风分离器、给粉机的检修;(7)除灰装置和除尘器的检修;(8)螺旋运煤机、运煤皮带、斗链运煤机、轮斗机、翻车机、桥型运煤机和升降机等运煤机械的检修;(9)在煤斗、 煤粉仓、各种水箱、井沟道内的检修工作;(10)汽轮机、 水轮机、 凝结水泵、 循环水泵、 给水泵、 热交换器的检修, 凝汽器的清洗和检修;(11)在容器内、槽箱内和在瓦斯管道上的焊接工作。一台机组或一
23、个管路系统的检修工作,也可以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在全部工作期间有效。第 79 条 工作结束前如遇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进行许可工作的审查程序:(1)部分检修的设备将加入运行时;(2)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或工作票内所填写的安全措施,制止检修人员工作并将工作票收回时;(3)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的隔断方式或改变工作条件时。第 80 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 经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字后, 由工作负责人一并交给工作许可人办理许可手续。第 81 条 工作票不准任意涂改。 涂改后上面应由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签名或盖章, 否则此工作票应无效。第 82 条 许可
24、进行工作前,应将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负责人,另一张保存在工作许可人处。第 83 条 许可进行工作的事项(包括工作票号码、 工作任务、 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必须记在运行班长(或值长)的操作记录簿内。第 84 条 全部工作结束后, 工作人员退出工作地点, 工作负责人和运行班长(或值长)应在工作票上签字注销。注销的工作票应送交所属单位的领导。工作票注销后应保存 3 个月。第 85 条 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延期手续。第 86 条 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 以及夜间必须临时检修工作时, 经值长许可后, 可以没有工作票即进行抢修, 但须由运行班长(或值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
25、工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在运行日志内。第 87 条 运行班长(或值长)在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注销退回之前,不准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第三章 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第 1 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 88 条 发电厂运煤系统的各工作地点应有相互联系用的信号或通讯设备。第 89 条 各工作场所或通道以及铁道沿线均须有良好的照明。第 90 条 在运煤设备运行中,禁止不停设备去上链条,钢丝绳或皮带。第 91 条 各种运煤设备在许可开始检修工作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将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 检修工作完毕后, 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 所有检修人员已离开,始可通知运行班长恢复设备的使用。第 9
26、2 条 检修工作处所如有裸露的电线, 应认为是带电的, 不准触碰。 对可能触到的裸露电线,应在检修工作开始前拉开电源和上锁,并将该线挂上地线接地。第 93 条 不准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如抓斗、 吊斗等)下面进行工作。 有必要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等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第 94 条 不准在有煤块掉落的地方通行或工作有必要时应戴安全帽。第 95 条 在移去煤中的雷管时, 必须特别小心, 防止撞击、 掉落、 挤压或受热,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接动导为线。 运煤皮带上发现雷管时, 应立即将皮带停下处理。 取出的雷管, 必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 2 节 厂 内 铁 道 第 96 条 在铁
27、道与汽车道或人行道的交叉地点应设有“小心火车” 的标示牌。 如交叉地点为交通要道, 必须设拦路杆, 并有专人管理, 在机车到来前及时放下。 在通过厂内铁道时要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当机车驶近时不准抢过铁道。第 97 条 沿铁道两侧的人行道, 应经常保持畅通。 当机车来到或听到汽笛声时, 应及时向两旁躲避。第 98 条 与运煤无关人员禁止上下机车或车辆。 在机车完全停止前, 禁止任何人上下车辆或跳车。第 99 条 卸煤沟储煤场等处应装有音响信号, 使卸煤工人及时知道机车到来。 机车在摘钩并离开前,卸煤工人不准靠近车辆。第 100 条 禁止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也不准在车辆下面或两节车的中间穿过。第 101 条 在铁道附近进行工作可能影响调车作业或行车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应事先与调车人员联系,作好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第 102 条 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对机车发出“停止”的信号,要求立即停车。第 103 条 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将汽门关闭,压火下闸,将车门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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