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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蓝线规划.docx

1、深圳蓝线规划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 水库、湿地、滞洪区、 排洪渠、 水源工程等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 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 发展。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 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实 际情况编制本规划。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深圳市城市蓝线, 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 湖、库、渠、 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 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

2、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第三条 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深圳水战略 其它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四条 规划范围:深圳市域范围面积平方公里内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水 源工程的蓝线划定。第五条 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72020年 第六条 本规划是总体规划层次具有法定作用的重要专项规划。各层次城市 规划应遵照本规划的要求落实或控制城市蓝线用地, 并与相应的城市规划一 并报批。相

3、关部门的各项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相协调。第七条 本规划是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规划、建设、改造、控 制、保护与管理的法定性文件,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 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的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活动均 应执行本规划。第八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蓝线的划定和调整的 主体。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城市蓝线实施统 一管理和日常维护;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土、建设、市政、城管综合执法等行 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据本 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本规划

4、包括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法定文件包括深圳市蓝线规划 文本和深圳市蓝线规划图集 。技术文件为深圳市蓝线规划说明书 第十条 本规划文本中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第一章 目标与原则第十一条 规划目标 落实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深圳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 完整性,实现蓝线在空间上的强制性管制和保护,促进深圳市社会、经济的 健康、协调和持续发展。第十二条 规划原则一)完整性原则 统筹考虑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完整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实 现水系连通、景观和谐、功能协调。改善城市水系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 市防洪安全和水源工程的供水安全。二)强制性原则 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

5、动和行为进行约束, 实现城市河流水 系、水源工程在空间上的强制性管制和保护。三)可操作性原则 蓝线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包括界线标识的准确性、用地权属的明确性、用地改造的可能性,做到“定 性、定量、定位”。定性:确定蓝线所涵盖范围的性质或功能; 定量:确定蓝线所涵盖的大小或圈定的面积; 定位:线界落地,确定坐标。四)动态性原则 蓝线划定应有计划地进行更新与完善。各层次规划修编和调整时,应同时进行蓝线规划的修编和调整,条件允许时 应适当扩大蓝线控制范围,禁止压缩蓝线控制空间。编制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时,应详细落实城市蓝线。建立蓝线管制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

6、对象与标准第十三条 规划对象 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本 规划的蓝线划定对象分为河道、水库(湖泊) 、滞洪区和湿地(包括公园湿 地)、大型排水渠、原水管渠等 5 大类。深圳市河流、水库、湿地和滞洪区、大型排水渠、原水管渠众多,本规划主 要针对与城市规划建设密切相关的部分对象划定城市蓝线, 其它未涉及对象 的蓝线划定工作应在下层次规划中予以落实,划定标准参照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一)河道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全市所有流域汇水面积(用 F表示)F 1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流域面积FV 10平方公里但流经城市重要地区的皇岗河、小沙河、双界河、福永河

7、、 木墩河及南澳河。由于爱联河无相关资料,未纳入本次划线范围。二)水库(含湖泊)蓝线划定对象包括现状、在建和拟建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 1 )型水库。三)滞洪区与湿地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现状与规划的茅洲河流域、观澜河流域、龙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布 吉河流域湿地和公园湿地。四)大型排水渠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由自然河流或河段暗渠化形成的排水渠, 含皇岗河、笔架山河、凤塘河、 福永河上游河段。五)原水管渠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两大境外引水工程的市域部分、 市域范围内已建在建和规划的各级原水 输配水支线工程。第十四条 界河蓝线 深圳河、莲塘河、沙头角河、茅洲河、龙岗河为市域界河,本规划只对深圳 市域范围内

8、的河岸、堤防划定城市蓝线。第十五条 河道蓝线划定标准 结合现状与整治河道的实际情况,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要求,根据深圳市河道流域汇水面积的大小划分河道等级,确定蓝线 划定标准如下:一)已达到“规划设计防洪标准”的河道 1 、有堤防的河道, 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 沙洲、滩地、行洪区及堤防、护堤地。蓝线的划定范围根据河道流域面积划分为三个等级, 分别为F 100 平方公里、50平方公里W FV 100平方公里、10平方公里W FV 50平方公里, 蓝线划定标准分别为自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延不小于 15 米、 12 米、 8 米。2、无堤防的河道,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现有河道

9、两岸保护范围。河道蓝线范围根据河道的流域面积划分为三个等级,即 F 100平方公里、50平 方公里w Fv 100平方公里、10平方公里w FV 50平方公里,蓝线划定标准分 别为自河道上口线外延不小于 2530米、20米、15米。二)未达到“规划设计防洪标准”的河道 1、已经完成规划设计且流域面积 F 10平方公里的河道,水域部分按各规 划方案中河道岸线上口线或堤防背水坡坡脚线控制,蓝线划定执行第(一) 条标准; 对于规划设计方案中进行了裁弯取直的河段, 按现状与规划建设用地同时控 制取其外包线。2、未进行规划设计且流域面积 F 10平方公里的河道,水域部分按现状河 道上口线确定,蓝线划定执

10、行第(一)条标准。(三)流域面积Fv 10平方公里及宽度w 10米的小河道,或流域面积F 10 平方公里但上游特别狭窄的河道, 蓝线划定标准为自河道上口线分别外延不 小于 10 米。第十六条 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一)已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一级水源保护线;二)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水库正常蓄水位线外延 不小于 200米,但不应超过水库流域汇水范围线;三)水库大坝蓝线划定标准为:大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 300 米, 中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 200 米,小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 100 米。第十七条 滞洪区和湿地(含公园湿地)蓝线划定标准 现状滞洪区和

11、湿地,在现状岸线的基础上外延不小于 30 米。规划滞洪区及湿地,在规划方案确定的岸线基础上外延不小于 30 米。第十八条 原水管渠蓝线划定标准 原水供应系统多以箱涵、管道、隧洞的形式隐藏于地面以下,蓝线划定标准为:制范围;水网络干线工程,以管线设计中心线分别向两侧外延不小于 10 米;对于境 内供水网络支线工程,以管线设计中心线分别向两侧外延不小于 8 米。第三章 规划与调整第十九条 规划层次细落实。一)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阶段,依据相关要求,确定城市规划区范 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划定城市蓝线。相应 落实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用地位置和面积、主要地理坐标,并明确城

12、市蓝 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二)在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 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 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第二十条 蓝线分区 本规划蓝线划定按流域进行分区。共划分为九大流域,分别为深圳河流域、 深圳湾水系流域、 珠江口水系流域、 茅洲河流域、观澜河流域、龙岗河流域、 坪山河流域、大鹏湾水系流域、大亚湾水系流域。原水管渠不涉及流域,不按流域进行划分。第二十一条 规划内容一)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整合相关规划,协调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保 护与控制用地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蓝线的划定范围, 落实蓝线

13、用地,实现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在空间上的保护与管制。二)建立蓝线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动态更新,保障即时 信息的准确性,为下层次规划的蓝线划定和管理提供指导和依据。第二十二条 划定要求一)满足堤防建设、防洪安全、原水供应、环境保护、景观营造、生态修 复的需要。二)贯彻落实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政策方针,实现与城市规 划建设用地的有机协调,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取得有机平衡。对远期需要调 整而近期需要保留的用地,划定时考虑其灵活性。三)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蓝线划定 本规划蓝线划定总面积约平方公里 (

14、含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面积 194 平方公里), 占市域总面积的。其中河道及暗渠蓝线划定总面积平方公里;水库及湖泊蓝线划定总面积186平方公里;原水管渠蓝线划定总面积平方公里;滞洪区与湿地蓝线划定总面积平方公里。本规划涉及河道及暗渠72条,总长度1941公里;水库及湖泊72宗,总库容53004万立方米;原水管渠14条,总长度公里;滞洪区与湿地 49处,总面积平方公里。见表3-1蓝线划定对象统计表。表3-1?蓝线划定对象统计表一览表项目区域数量备注1河道1F深圳河水系9包括皇岗河深圳湾水系流域4包括小沙河珠江口水系流域5包括双界河、福永河茅洲河流域15包括木墩河观澜河流域12龙岗河流域13不包括爱联

15、河坪山河流域5大鹏湾水系流域5大亚湾水系流域4包括南澳河合计72条水库特区7其中中型3宗龙岗区37其中中型5宗,大型1宗宝安区28其中中型4宗,大型1宗合计72宗1滞洪区与湿地特区1布吉河流域(洪湖公园)龙岗区8龙岗河流域7块、坪山河流域1块宝安区40茅洲河流域13块、观澜河流域27块合计49块境外引水工程2东深供水工程及东部供水工程干线、支线12合计14条原水管线1 15。划定对各对象基本概况和蓝线控制最小宽度详见附表第二十四条蓝线调整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审批部门同意。因 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 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 城市规划一并报批。第二十五条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四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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