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2章 记分标准和记分第七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第八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标专家出现记分标准中所列行为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评标专家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和记分,并将记分结果上传至记分平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第九条 评标专家一次评审、评标过程中存在两个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并累加分值。评标专家被依法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2、不再进行记分处理。第十条 评标专家主动报告其他专家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予以鼓励。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评标专家年度积分清零。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可以通过记分平台,查询本人积分情况。第三章 评标专家积分处理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6分(含6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对该专家进行约谈。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本款第(一)至(四)项规定分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作出暂停其建设工程评标资格的决定。暂停期满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可恢复建设工程评标资格:(一)累计积分达到9分(含9
3、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1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2分(含12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2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8分(含18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二)累计积分直接达到12分(含12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三)累计积分直接达到18分(含18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四)累计积分直接达到24分(含24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12个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作出暂停或恢复建设工程评标资格决定的,应当在北京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和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
4、务平台进行公示,同时通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聘期内出现下述情形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提出对专家的处理建议,市人力社保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累计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超过12个月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北京市评标专家。(二)累计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超过15个月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且不得再次申报北京市评标专家。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依法被暂停或恢复评标、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应当按照市人力社保局的要求,及时落实有关处罚、处理决定。第十六条 探索建立评标专家记分情况与抽取概率的关联机制,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的积分将影响其
5、抽取概率。第4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对本办法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理和记分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并答复评标专家,涉及疑难复杂事项的,可依据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工作规则(京发改2006628号)提交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办公室研究。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处理、记分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5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标准附件序号行为类别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理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分值1评
6、标纪律评标过程中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七)项情节轻微口头告诫情节严重责令改正32出席评标活动不携带专家证书、电子身份锁取消本次评标资格未按要求存放或上交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等)暂停评标资格1个月94要求压缩评标时间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七)项)5未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四)项6将评标过程中的文件带离评标室7进入其他正在评标的评标室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128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
7、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五)项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经劝阻仍不改正10不配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或调查取证11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给予警告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评审质量提交的评标报告中没有评标结论或有多个评标结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情节特别严重取消评标专家资格13评分汇总出现计算错误14评标专家个人评分与其他成员存在重大分歧未做出书面说明、虽然做出书面说明但不能合理解释15未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16公正履职应当启动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而未启动1
8、7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项18借鉴或抄袭其他专家打分结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19将个人已完成的打分结果供其他专家借鉴或抄袭20影响或干扰其他专家独立评审21在空白评标结论上签字22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23应当回避未主动提出回避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私下接触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25主动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26发表带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意见的言论27顺从其他专家发表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意见的引导意图28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29完成潜在投标人排序后无故修改评标结果导致排序变化暂停评标资格12个月30评标活动结束前离开评标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31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其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33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职的行为34未参加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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