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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Word格式.docx

1、br/>。(2)无效的原因通常是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可撤销的原因通常是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3)无效的后果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当事人撤销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选择不撤销的情况下,其仍为有效。(4)无效的法律行为反应了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国家干预,可撤销法律行为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5)举例说明。(不举事例的扣一半5、请你谈谈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

2、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因而它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不同于普通法律,6在学完了行政法的内容后,请你列举一些事例说明一下什么是行政立法?什么是行政许可?什么是行政处罚?什么是行政强制?什么是行政指导?什么是行政合同答:

3、(1)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事例:比如国务院制定的一些行政法或条例。(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从事某些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工商局发的营业执照,卫生局发的卫生许可证。(3)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环保局对企业污染环境与于处罚。(4)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加以限

4、制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指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企业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可以强制执行。(5)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的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的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工商局指导企业该怎么做就怎么做。(6)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致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在行政

5、合同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和某组织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7在第一章中,你已经学习了法的一般原理。请问,法和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有什么关系(联系和区别)?区别: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强制性,习惯、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没有。(1)表现形式不同,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式出现,习惯、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是以“社会意志”出现。(2)违反后果不同。(3)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4调整的对象不同。(5)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联系:(1)相互渗

6、透。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许多多的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吸取的。(2)相互制约。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序的评价,促使法的改、废、立,使其符合统治阶级(或人民)的利益,保持法的伦理方向。法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的完善和道德的发展,制约不道德行为不得越出法律允许的范围8学完了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后,请你谈谈规定这一章的意义。如果没有这一部分内容还算是一部宪法吗如果没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此章内容,宪法文本将毫无意义,只会沦为一纸空文。列宁说:宪法就是写着人民权利的一张纸。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是

7、宪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公民和国家的关系表现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一切宪法关系无一不是围绕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确立、配置与行使而展开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若能在宪法中得到彼此协调、相互补充,就说明该宪法是好的宪法,是能够体现公民意志的宪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是人民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是宪法规范中的应有之意.是宪法存在的价值所在。一部没有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不能算是一部真正意义的宪法。但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如果人人都只享有权利,那承担这些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又该是谁呢?如果人人都只享有权利,那么国家得以维系的基础又将在哪里呢?因此,如果不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8、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就不能够和平、稳定的相处。综上所述,要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就必须履行相应的基本义务。基本义务可以实现政府的权力,从而保证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利于普通法确立义务的内容范围和界限。这些作用,是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所特有的。所以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既是其自身作为法律文本的要求,也是其所与生俱来的价值追求的体现。9试论述环境法上“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建设工程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即,建设工程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第一,建设工

9、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第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三,建设工程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工程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第四,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五,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0、建设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第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第七,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三同时”制度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违反这一制度时,根据不同情况,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还可处以罚款;如果建设工程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11、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如果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又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10什么是正当防卫?试举一事例说明。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3、目的是使

12、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 举例:有歹徒入室抢劫,主人与其搏斗,歹徒见打不过主人便拔出备好的刀刺向主人,主人意识到自己人生安全即将受到严重的主人受到威胁后,拿起家中的菜刀防备,争斗中不小心将歹徒砍伤 主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歹徒入室抢劫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歹徒抢劫并且用刀刺向主人 3、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

13、侵害,主人为避免财产损失和人身受到伤害而反抗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主人针对的目标就是歹徒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主人挥刀防卫,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只将歹徒砍伤 因此主人属于正当防卫11什么是紧急避险?举例说明紧急避险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有以下条件(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

14、险的时间条件。(三)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四)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 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五)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六)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例:被告人郑某,男,48岁,某海轮船长。1998年11月,郑的船由南美载货回国,途经公海时收到台风紧急预报,。由于船远离陆地,不可能进港;而在原地抛锚或者继续前行、返航均不能避免台风的袭

15、击。郑为减轻船的负荷,以免船毁人亡,即命令船员将所载货物的10%(价值10余万元人民币)抛入大海。然后继续前行。10小时后,台风突然转向,该船未遭到台风袭击。问题:郑某的行为是否紧急避险?原因是什么?本题案例中,能否认定郑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的关键,在于确定以下两点: 一是是否确实收到了台风紧急警报。这是郑某在当时情况下认定危险是否迫在眉睫的唯一依据。如果郑某确实收到了这样的警报,那么,他认定危险迫在眉睫并且采取措施就是有根据的。 二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是否必须抛弃相当于总量的10%的货物才能确保船只的安全。这是认定郑某的行为是否适当的主要依据。 只要是郑某确实收到了台风紧急警报,并且从技术上来讲

16、,在当时的情况下,郑某必须采取这样的措施才能确保船只安全,那么,郑某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抛弃货物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至于后来台风突然转向的情况,不在人力控制范围之内,因此不能成为判断郑某行为“不适当”的理由。12举例说明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

17、,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比如甲故意杀害乙:犯罪主体:甲犯罪客体:乙的生命权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杀人的行为1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请问支付加班工资的具体标准有哪些?课本P190四、案例分析(每题10分,共20分)1、甲因私拿单位的物品受到经理乙的批评,甲随之与乙发生争执。经人劝解,甲、乙二人回各自办公室上班。半小时后,甲突然携铁棍到乙办公室并用铁棍猛击乙头部,乙躲闪后被击中左肩,之后围办公桌奔跑躲避,甲继续追打。乙眼看无路可逃,顺手从桌子抽屉里抽出自己防身用的菜刀将甲肩部砍伤。乙随即到公安局报案。试分析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乙

18、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公民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进行反抗所造成的后果,属于正当防卫。结合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具体说明有法律支持的!2、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

19、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刘某的损失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分)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投

20、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4分)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中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窗体顶端窗体底端3、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岁)发生争吵。岳某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某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岳某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岳某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1)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用

21、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1、该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本案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是岳某,犯罪客体是马某的生命权,犯罪主观方面是岳某杀人的直接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是岳某故意杀人的行为,即用铁锹击打2、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

22、,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本案中的合同有没有成立?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4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没有价格、质量、数量等具体明确的内容,仅是“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咨询,且明确表示要“联系协商相关事宜”。这显然不符合要约的成立条件,不属于要

23、约,而是要约邀请。2、要约尚未成立,即双方并没有建立合同义务关系。在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农场单方擅自发货的行为,只能自负后果责任,果品公司没有责任。5某市一贸易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兴盛水泥厂、金利水泥厂及原告鸿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贸易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鸿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贸易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贸易公司得知金利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

24、此,向金利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金利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鸿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贸易公司告知鸿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金利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鸿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鸿达水泥厂认为,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鸿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贸易公司第二次向金利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鸿达水泥厂与贸易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注意:请将答

25、案写在指定的答题线和括弧内,否则无效。) 答:(1)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 要约邀请 行为。(2分) (2)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属于 要约 行为。 (3)贸易公司第二次向金利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 承诺 行为。 (4)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 A )A、成立 B、不成立(2分) 因为, 课本P104关于要约和承诺的相关内容 (5)鸿达水泥厂与贸易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B)A、成立 B、不成立(2分)因为,(1)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其内容并未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内容。可见贸易公司只是通过发函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这一行为属要约

26、邀请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内容明确具体,包含了订立合同所需的标的及其规格、数量、价格条款,因此是要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可知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贸易公司向金利水泥厂发出的第二封函电完全符合承诺的要件,是承诺行为。从案情可知,这封函电发出后第二天金利水泥厂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说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可知: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之时合同成立。因此本案中,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成立。(2)贸易公司向鸿达水泥厂的发函是要约邀请,贸易公司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鸿达水

27、泥厂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贸易公司对要约并未作出承诺,所以二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鸿达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并非履行行为,贸易公司也没有义务接受鸿达水泥厂的货物。所以鸿达水泥厂因发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了。6 王某,男,42岁,经营一家香肠店。刘某,男,48岁,与王某是邻居,经常从墙缝处偷吃王某家的香肠而与王某结怨。王某曾多次劝说刘某不要再偷吃自家香肠,但刘某不听劝告。王某气急,2004年9月4日买来毒药放入香肠中,挂在院内(刘某常偷香肠处),刘某不知情,再次偷吃后,中毒而死。请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分析本案。(1)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犯罪主体 、 犯罪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28、、 犯罪 客观方面 P239 。(2)结合本案分析,本案的四个要件分别是:A、1、主体:王某,42岁,自然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认识到有毒药的香肠可致死,认识到刘某很可能会偷吃香肠,并放任刘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3、客体:刘某的生命权或健康权; 4、客观方面:将有毒药的香肠放在刘某经常偷吃处。 因此,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赞同7 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为其女儿雯雯办理了一份人身保险,作为女儿的周岁生日礼物,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为2007年5月14日12时至2068年5月14日12仅三天后,雯雯在她一岁生日的当天下午突发高烧,并伴有剧烈抽搐,被家人送入市妇幼保健院救治,一周后痊愈出院,院方诊断意见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伴高热惊厥,头小畸型”。后被确诊为“脑发育不全,脑萎缩,脑性瘫痪”。为保险条款规定的“身体高度残疾”。该合同第8条第4款中又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该项保险以给付一次为限)。王某认为女儿得了脑瘫造成身体高度残疾,而且女儿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得病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却以王某对合同条款意思曲解为由拒绝赔偿,王某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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