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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总包合同doc文档格式.docx

1、1.1.4“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委托,具体执行本工程监理的监理工程师。1.1.5“开工日期”:经发包人代表签署下发的书面开工通知时间(详见开工通知书)即为开工日期。1.1.6“五方及质监站参加验收的竣工日期”:以本工程通过“五方及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并取得质监监督报告的验收通过确认的时间为准,为质监单位的竣工验收完成时间,即为五方及质监站参加验收的竣工日期,该时间是合同约定材料调差的终点,但不是承包人承接工程的终点。1.1.7“完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工程(包括合同条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工程)所有施工内容及其整改并移交物业的时间,完工日期

2、以工程移交书(移交物业时出具的工程移交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此时间作为工期终点,即本工程完工日期。或指承包人完成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工程(包括合同条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工程)所有施工内容且通过“五方验收及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完成入伙前整改工作并达到发包人项目部及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可能为发包人书面指定的其他部门)要求且签字确认后,承包人提交正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报发包人项目部审批,得到发包人项目部经理、工程总监及发包人代表的签字认可确认的时间为本工程最终竣工验收日期,此时间作为工期终点,即本工程完工日期。1.1.8“合同工期”: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约

3、定的从开工日期开始到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包括合同条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工程)所有施工内容及其整改并移交物业的完工日期的时间期限。1.1.9“实际工期”: 指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实体工作内容的第一天开始为实际的开工日期,经发包人代表签署下发的书面开工通知(详见开工通知书)后的第2天)到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包括合同条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工程)所有施工内容及其整改并移交物业的完工日期的时间期限。1.1.10“竣工交验”:是指协议规定的,工程在发包人接管之前,由承包人(或指定分包方)负责完成的检验。1.1.11“竣工资料”:是指承包人整理的证明其完成协议约定的本工程或其任何部份或区段的资料、文档(含电子文档

4、)、影像资料、检验单、竣工图或类似技术文件等。所有此类资料的格式须经发包人及有关政府部门认可;提供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备案资料,必须满足城建档案馆或者其他指定的政府部门接受城建档案的要求。1.1.12“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永久构成本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 1.1.13“承包人设备”:是指在工程施工和竣工及在修复任何缺陷过程中所需的任何性质(临时工程以外)的设备和机械、物品,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械、装置、材料和其他物品。1.1.14“日”:指日历日,特别约定为工作日的除外。1.1.15“质检/监站”:指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负责本合同条款工程质量检

5、查监督的各级质量监督检查站。1.1.16在协议条款中,无论何处涉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书面的,并对其作出相应的解释,对任何此类的通知、批准、证书和决定都不应该无故扣压和延误。特殊情况下发出的口头指令必须经书面确认。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以下各文件应被视为组成并理解和解释为本协议的一部分:(1)本合同;(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文件及其附件;(4) 合同函件(招标过程中双方约定的协议、投标承诺函、招标洽商纪要、来往函件及签证);(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如合同文件部分条款之间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顺

6、序作优先解释。1.3 承包人须提供并保证企业资质及工作人员的资质等法律文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如承包人提供的以上法律文件存在瑕疵,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承包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全部归发包人所有;如承包人已进场施工,则须于接到发包人退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无条件退场,延迟一日按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条 双方一般权利与义务2.1 发包人代表2.1.1发包人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为发包人代表:姓名: ;联系方式: 2.1.2发包人委托发包人代表的职权(1)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2)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根据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决定批准实施,并负

7、责日常的监督及协调。负责组织日常的工作协调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组织;(3)施工进度计划和重要施工进度节点的修改与确认;(4)负责所有变更、签证、现场指令的签字及工程款支付的签字;(5)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其下属责任工程师行使以上一定范围的权力;2.1.3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名称:北京希地环球工程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2.1.4发包人委托的监理职权:(1)全面负责该总包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控制,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的初审权以及发包人代表书面授权的临时权限;(2)需要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所有涉及工程价款的经济签证、工期索赔及其

8、他。2.2 承包人项目经理2.2.1承包人项目经理: 联系方式:职权:承包人授权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项目经理的行为及任何有关本工程项目的签字加盖公章为承包人所承认。2.2.2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这并不代表发包人同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索赔,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2.2.3 项目经理在本项目施工期间必须保证长期在施工现场,确因特殊情况不在时,须向发包人代表请假并取得发包人代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开。2.3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2.3.1施工合同签署后,

9、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电现场接驳点,由承包人负责维护施工水电的日常使用及管理。本工程移交承包人后,承包人归还发包人前,承包人用水、用电须符合水电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承包人须按月同发包人确认每月发生的水电数量及金额,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用按供电局及自来水公司规定的价格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减。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水电数量及金额,或未及时提出异议的,则发包人有权进行直接分摊,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在项目正式用电送到永久配电室后,现场施工用电应同时转接到永久配电室,且承包人施工用电应以永久配电室内的总计量表(有功电度表)为准并同时承担变压器的基本电费。2.3.2承包人进场5天内,发包人向

10、承包人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承包人有义务对现场交验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进行复核,交验完毕签署交验凭证,发包人提供正式书面资料,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如因破坏、失准而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若承包人在进场5天之后,10天内未反馈意见,则认为承包人已完全接受现场的实况,日后有关的任何索赔及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由于接受现场实况产生的所有费用均视为承包人已综合考虑不再计取。2.3.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资料一套及施工图纸肆套(其中含竣工图用图两套)。2.3.4施工图提交承包人20日内,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设计单位参加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承包人在3日内整理好图纸会审纪要,发包人协

11、助承包人10日内完成图纸会审纪要的各方签字工作。2.3.5及时回复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承包人有关本工程的书面通知、文件、变更等工程相关的问题。2.3.6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认可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调整进行书面确认。2.3.7发包人在任何时候,根据公司项目销售的情况和现场实际情况,对施工进度总控计划及分项工程计划的调整保留权力,并将调整情况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承包人必须接受并实施,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2.3.8按发包人的管理程序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审批、确认工程签证、材料认价、设计变更单、付款单等。2.3.9按本合同条件约定的支付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的形象进度款及工程费

12、用。2.3.10发包人现场代表须参与各项工序(如隐蔽工程等)的验收,并签署意见。2.3.11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制度。2.3.12对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和移交物业前未按要求及期限清除和运走现场的多余设备、剩余材料、残留物、建筑垃圾和未拆除的临时工程(包括临时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及指定分包遗留在现场的),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处置,并在处置收益中扣留足够的款项,以支付出售或处理整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如其费用不足以补偿发包人的支出,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付工程费用或质保金中扣回,仍然不足部分承包人另行补足。2.3.13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需要的临时用材

13、料及设备。若由于实际情况经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提供了临时的材料或设备,则必须在使用完毕后由发包人指定的招采部进行回收,否则均按照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值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直接扣除。2.3.14本合同中对承包人的违约金额在资料充分的情况下,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即可从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仅需书面通知承包人。2.3.1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有责任执行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其项目经理不称职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视情节扣留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或从当期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不低于20000元/人次)。2.4 承包

14、人一般义务2.4.1根据本合同各项规定,承包人负责精心施工,同时按规范规定、图纸要求及按发包人要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做法,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错、漏、补)的修复和完善。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2.4.2本合同条件中约定的结算方式已包括了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有关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以及需支付不可预见的工作的费用);以及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事宜。2.4.3承包人须在每月25日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供下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本月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承包人每延误一次上报,承包人同意向

15、发包人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2.4.4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污水排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环境保护、扬尘治理、市政设施迁移、市政道路及人行道、市政绿地占用、市政设施保护、安全生产等管理的手续,承包人未办理各种证件、批件而影响工程施工和工期,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承包人每发生上述事件一次,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2.4.5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损害造成的责任与损失。并须对工地同市政道路连接区域的地下电力通道、路灯照明通道、通讯设施、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设施等进行临

16、时性保护,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改造、加固、迁移、损坏赔偿等的费用)已包含在费率中,承包人不再计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时,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均由承包人全部承担。2.4.6承包人承担负责工程未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前的建筑产品(含发包人指定分包的产品)的成品保护义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取费中,承包人不再计取。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2.4.7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承包人须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

17、胁,此费用已包含在取费中,承包人不再计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人员的安全事故,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2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4.8承包人应做好现场的文明施工,为了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防护棚架等安全防护措施。因承包人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或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给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须承包人全部承担。因承包人未提供

18、安全防护措施或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给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须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2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2.4.9在本工程实施中或竣工移交前,承包人应及时拆除临时工程(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堆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的施工垃圾、多余材料、施工临时设施)或承包人临时设备及材料加工场地并将现场残留物、施工垃圾或不再需要的多余材料,清理并运至政府指定并认可的场地,使施工现场状态处于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满意和安全的状态。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运输、防护、改造、加固、迁移、损坏赔偿等的费用)已包含在费率中,承包人不再计取。在施工场地外租赁

19、场地建造临设或租赁临设所需的一切补偿费,均已包含在费率中,发包人不再单独另行支付该部分费用,且承包人必须按国家规范、晋中市建委及当地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发包人具体要求在施工场地外租赁场地建造临设或租赁临设,不论施工中承包人采取任何措施,发包人均不补偿费用给承包人。承包人不及时拆除临时工程(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堆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的施工垃圾、多余材料、施工临时设施)或承包人临时设备及材料加工场地并将现场残留物、施工垃圾或不再需要的多余材料时,发包人安排其他承包人拆除临时工程(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堆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的施工垃圾、多余材料、施工临时设施、硬化施工场地)或承包人临时设备及材料加

20、工场地并将现场残留物、施工垃圾或不再需要的多余材料时,所产生费用将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此项工作涉及费用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2.4.10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内外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环境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对此承包人同意并向发包人按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2.4.11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后的质量保证期内),由于

21、承包人的施工质量问题、安全问题以及其他原因而受到报纸、电视及其他媒体的报道,或政府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和处罚,承包人全部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 ;如由此对本项目和发包人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害,每发生一次,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50000元/次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2.4.12完全满足晋中市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有关工作。2.4.13按合同要求完成竣工验收所需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工作,包括负责接受及完成有关竣工验收、提供竣工图纸、记录、测试报告(包括大体积砼温控检测、建筑室内环境检测等相关报告所需承担的一切费用)及经各有关方面确认的完工表格

22、或证明书并交给发包人,所有此类资料的格式须经发包人及有关政府部门认可;提供竣工备案所需的由承包人负责的一切资料,并配合发包人申报竣工验收。2.4.14在工程完工后,修复所有受到影响的现场及现场周围环境,并做好已完工程的清洁及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以达到发包人接受该工程的要求。对入户门、铝合金(或塑钢)门窗、栏杆的成品保护作如下规定:承包人对入户门的成品保护承担全部责任,当入户门出现损伤(包括但不限于划伤、碰撞变形、锁具损坏等)在交房前需进行更换的,所产生的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能明确对施工现场的成品或半成品造成损伤或破坏责任人的,由损伤或破坏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更换。2.4.15按工程项目的具

23、体要求向各分包单位提供现场施工水电的接驳点,并负责维护施工水电的日常使用;发包人指定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位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水、用电只能用于施工生产;发包人在红线范围内不提供搭建承包人生活区的场地,承包人生活区的用水、用电、用气(包括设备、管线的布置)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及生活区水电的使用费用。2.4.16承包人须自行安排并承担施工所需的排污设施、施工场地清理、平整及硬化施工场地及其相应的拆除等的费用;承包人应对地下室顶板的平整度应特别重视,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作为施工场地的地下室顶板日常不积水,并按安全文明施工工地的要求进行维护。2.4.17承包人作为本

24、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责任人,必须对本工程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整个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防盗、成品保护等进行总控制,对各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独立专业施工单位进行专业总协调和管理并满足政府部门和发包人要求,及时解决因承包人及分包工程施工而引起的邻近居民投诉等问题。并对发包人指定分包、独立分包的安全生产负有总体管理责任。因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总承包义务、责任,须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2.4.18在完成“五方验收及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后直到本项目集中交付小业主3个月后,承包人仍须委派项目经理或副经理带队的

25、施工人员留守项目,具体人员数量及工种比例由发包人工程部门同承包人根据承包人承接项目规模及现场整改需要协商,3个月后经发包人工程管理部门及本项目指定的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后方能撤离现场。若承包人在此阶段人员安排不能满足现场整改需要,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进场,并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因承包人在此阶段人员安排不能满足现场整改需要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单位进场整改时,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按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2.4.19承包人应为后续施工的指定分包商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作业面,并为发包人工程师检查后提出的整改要求提供全

26、面、及时、彻底的整改配合。若有违反则视为违约行为,对此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视情节按每条100500元支付违约金,且仍须按发包人指令进行整改。2.4.20其他合同条件要求承包人履行的任务及工作,包括正常施工需要的一切附带的工程及临时工程。2.4.21按照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并按月向发包人上报支付民工工资领用清单,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等。2.4.21发包人安排的其他工程。2.4.23承包人其他责任2.4.23.1专利条款:(1)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和其缺陷修复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进场的装备与材料、设备等,如果因其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的行为,并

27、引起的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已承担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一切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在本工程实施中及缺陷责任维护期间,应积极配合按设计规定或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2.4.23.2检测检验: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责任修复期发生证明所用于本工程材料、设备、工程质量情况的检查、检测、验收符合国家规范及规程要求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2.4.23.3地下障碍物: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2.4.23.4承包人应自行准备发电机、抽水设备及蓄水池,发包人不对现场的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窝工进行任何签证。 2.4.23.5承

28、包人的给水及电力接驳点布置无法满足商砼或其他分包的电力接入要求时,所发生的分包水电增加措施如商砼泵送措施(如使用汽车泵或采用柴油泵确保商砼泵送、采用其他措施确保用水等)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负责承担该部分费用。2.4.23.6承包人对发包人指定的基础土方开挖工程和回填指定分包具有总体管理和配合协调的义务,若因承包人原因超过合同、图纸及规范要求规定范围导致的土方超挖与回填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开挖至符合合同、图纸及规范要求的设计标高时,基础土方指定分包方与承包人应做好工序交接、工作交接手续且双方签字确认;在工序完成交接后,承包人对符合设计要求的开挖完成面及时完成工序交接接收并组织后续工序的施工,

29、若因承包人对符合设计要求的开挖完成面工序交接接收不及时或后续工序施工组织不及时等人为因素原因导致的超挖及多次捡底,其所需的超挖土方开挖费用、外运弃置费用以及基坑超挖后回填的材料及施工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均不承担由上述原因产生的材料及施工费用且不对上述承包人责任延长工期。2.4.23.7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内的排水工作,因场地排水不及时,造成基坑内积水而导致的超挖,其所需的超挖土方开挖费用、外运弃置费用以及基坑超挖后回填的材料及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均不承担由上述原因产生的材料及施工费用且不对上述承包人责任延长工期。2.4.23.8承包人对发包人指定的基坑支护工程指定分包具有总体管理

30、和配合协调的义务;因承包人原因超过合同、图纸及规范要求规定范围的护壁施工或返工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至符合合同、图纸及规范要求的工作面时,护壁分包方与承包人应做好工序交接、工作交接手续且双方签字确认;在工序完成交接后,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内的排水工作以及基坑边坡及周边的材料堆放,因其排水不及时、材料堆放不合理等原因,导致护壁垮塌,其所需的基坑超挖土方开挖费用、外运弃置费用以及基坑超挖后回填材料及施工费用、基坑护壁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均不承担由上述原因产生的材料及施工费用且不对上述承包人责任延长工期。2.4.23.9承包人对发包人指定的小市政工程(室外管网、道路工程)指定分包具有总

31、体管理和配合协调的义务;因承包人原因超过合同、图纸及规范要求规定范围的小市政施工或返工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至符合合同、图纸及规范要求的工作面时,小市政分包方与承包人应做好工序交接、工作交接手续且双方签字确认;在工序完成交接后,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内的排水工作、垃圾清运以及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因其排水不及时、垃圾清运问题、材料堆放不合理等原因,导致返工,其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均不承担由上述原因产生的材料及施工费用且不对上述承包人责任延长工期。2.4.23.10承包人须向各分包人提供相关的基准线和标高。承包人在砖砌体施工完成后,须在各房间(包括厨房、卫生间、电梯前室、过道等)墙面上弹出标高线、门窗洞口纵横向控制线,以便水电管道安装时标高控制;抹灰完毕后,承包人须将抹灰前的标高控制线、门窗洞口纵横向控制线重新弹在抹灰表面上(腻子的施工应将标高线局部留出),以便安装单位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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