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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女性犯罪及刑罚研究讲解.docx

1、秦汉时期女性犯罪及刑罚研究讲解天津工业大学毕业论文秦汉时期女性犯罪及刑罚研究姓 名 刘 月 君学 院 人文与法学院专 业 法 学摘要秦汉妇女刑的研究是秦汉妇女史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我国法制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对秦汉时期妇女刑的研究,可以让我们对秦汉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以及这一时期的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有一个更加丰富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可以让我们对秦汉时期刑罚的性别差异有一个更为直观和深刻的了解。秦汉时期女性犯罪类型多样,主要有一般犯罪和特殊犯罪两种。一般犯罪主要指女性作为与男性同等的个体所犯的一般罪行,主要有逃亡、杀人、不孝等;特殊犯罪则是指妇女基于女性的特殊个体所犯的罪

2、行,主要包括亡为人妻和奸。这一时期女性的犯罪不仅有其自身个人的原因,也跟秦汉时女性的经济状况以及社会环境因素不无关系。秦汉女性刑罚的种类,主要有“舂”、“白粲”、“隶妾”、“顾山”、“复作”等。 刑罚的性别差异在历史中出现有它的必然,而在当代人人平等的法律思想下,在一些具体法律的制定中,适当的考虑到性别差异也是十分需要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刑罚的性别差异并未真正的从我们的法制进程中消失,它的积极意义仍在继续发挥着作用。关键词:秦汉时期;妇女刑;刑罚性别差异;ABSTRACTThe womens punishment research 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is

3、not only the important part on the study of the history of Qin and Han Dynasties, but also the important part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 research. The study of womens punishment 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gives us a rich understanding about womens social status and the influence of women in politics, ec

4、onomy, culture and other aspects 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More importantly, it allows us to have an intuitionistic and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the gender difference 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punishment. There are various types of female crimes 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period and they mainly consis

5、t of general crimes and special crimes. General crime refers to men and women as equal individuals to commit crimes, mainly including escape, murder and impiety, etc. Special crime means that women commit crimes based on their sexual attribute, such as elopement and adultery. The reason of female cr

6、imes during this period is not only because of their own personal reasons, but also because of womens economic status and social environmental factors 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The types of Womens punishment 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mainly consist Chong, Bai Can, Li Qie, Gu Shan and Fu Zuo, etc. The

7、 gender difference of punishment in history is inevitable, and even in modern legal, we insist that Everyone is equal, but the gender difference of punishment is also necessary in some specific legislation. So to some extent, the gender difference of punishment has not really disappeared from our le

8、gal process, and its positive meaning continues functioning.Key words: Qin and Han Dynasty; Womens Punishment; Gender Difference of Punishment目录前言 1第一章 秦汉时期妇女犯罪类型及原因 21.1一般犯罪 21.1.1逃亡 21.1.2(谋)杀人 21.1.3不孝 31.2特殊犯罪 31.2.1亡为人妻 31.2.2和奸 41.3秦汉时期妇女犯罪的原因及特点 51.3.1秦汉时期妇女犯罪的原因 51.3.2秦汉时期妇女犯罪的特点 5第二章 秦汉妇女刑罚

9、的种类 72.1舂 72.2 白粲 72.3 隶妾 72.4顾山 82.5复作 8第三章 对秦汉妇女刑的思考 93.1妇女刑产生于秦朝的原因 93.1.1受先秦时期法律性别观念的影响 93.1.2社会环境因素影响 93.2秦汉以后妇女刑的发展 103.2.1秦汉以后妇女刑的发展概况 103.2.2妇女刑被逐步取缔的原因 123.3对刑罚性别差异的评价 133.3.1积极方面 133.3.2消极方面 133.3.3借鉴意义 13结论 15参考文献 16附录 17谢辞 21前言秦汉妇女刑的研究是秦汉法制史乃至中国法制史的重要内容,我国古代律法经过夏商时期的萌芽与发展,在秦汉时期,成文法法律体系开始

10、得到全面的确立,因此,这一时期的法制研究对我国古代法制史研究至关重要,而秦汉妇女刑作为秦汉法制史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刑罚的性别差异方面的意义更加有利于我们完整、深入的了解中国古代的法制进程。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查阅,发现现有的对秦汉妇女刑的研究不多,而且大多是侧重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其中比较完整充分的有翟麦玲、张荣芳所著的秦汉法律的性别特征,主要从刑名、量刑、施刑以及原因分析这些方面进行研究,但研究的范围和思考也仅限于秦汉时期,并没有探讨到秦汉刑罚上的性别差异在后世的发展,亦没有刑罚性别差异度现代的启示等方面的思考;此外还有申月霞所著的古今刑罚性别差异及其现代启示一文,该论文在第一部分

11、论述了古代刑罚性别差异的具体表现,但是比较笼统,对秦汉时期的妇女刑也没有进行重点、深入的探讨分析,不过文本中有了对刑罚性别差异现代启示的思考。其他如东北师范大学王金丰硕士论文秦汉女性犯罪研究就更加侧重于对这一时期女性犯罪类型、原因以及犯罪管理方面的研究,并没有深入分析这一时期女性特殊刑罚的原因、体现等方面。本论文主要探讨分析秦汉时期妇女在犯罪以及刑罚上的特殊性,以及这种性别特征在后世的演变和对现代的启示。希望通过论文的探讨,可以更加直观、深入的了解秦汉女性在法律生活中的状况,以及妇女刑在秦汉时期开始出现的原因和它在社会发展中的演变。妇女刑所体现出来的刑罚的性别差异对后世有着巨大的影响,对当代的

12、法律进程也有着现实的启示意义。第一章 秦汉时期妇女犯罪类型及原因即使在秦汉时期,女性的犯罪类型就已经多种多样,在这里,我们可以将这一时期的女性犯罪类型划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一般犯罪,这一方面的划分标准是将秦汉时期的女性作为与男性同等的个体所犯之罪,这里的罪行并没有严格的性别之分;第二个方面是特殊犯罪,这一方面的划分标准则是基于秦汉时期的妇女作为女性的特殊个体所犯之罪,而这里的罪行则有明显的性别特征。1.1一般犯罪秦汉时期,女性被视为与男性同等的个体而触犯的一般罪行主要有:逃亡、(盗)匿盗、擅杀子、伤人殴人、(谋)杀人、悍、不孝、诬告、诈骗、行贿、诈伪、谋反、妖言、巫蛊祝诅等1。这一时期妇女

13、一般犯罪的类型很多,这里无需一一赘述,只选取几个比较典型的罪行进行论述。1.1.1逃亡秦汉时期的逃亡犯罪,是指社会成员在没有得到政府许可并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其户籍所在地而迁徙到其他地方的犯罪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秦汉时期国家的户籍和关津管理制度2。我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从周朝开始出现,发展至秦代时已初具规模,汉代时定户律,所以,这一时期,户籍管理制度已经比较严格。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我们就可以看到有专门用于管理户籍的“户律”。因为这一时期社会的一些不稳定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这往往会引起大范围的逃亡;其他还有一些人在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亡等,因此逃亡在当时是比较经常发生的犯罪之一

14、,秦汉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对逃亡犯罪往往会着重处罚。这一时期女性的逃亡犯罪亦有不少。秦简法律问答部分曾记载一则未成年的女子甲逃亡的案例,该女子在嫁人之后逃亡,问“当论不当?”而法律问答中规定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2也就是说,如果该未成年的女子与丈夫的婚姻经过官府登记,则会以逃亡罪论处,如果没有登记,则不论处,由此可知秦代法律禁止女性在婚姻状态合法存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丈夫逃亡。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也记载过女性的逃亡,如:“女子甑、奴顺等亡。”根据二年律令中亡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女性犯了逃亡罪,会被判处较轻的“赎耐”,但如果犯过逃亡罪的女性再次逃亡,则会受到从重的处罚,被

15、判处“隶妾”。1.1.2(谋)杀人秦汉时期女性的杀人犯罪主要发生于家庭内部,如在汉景帝时,廷尉曾呈上一个凶杀案,囚犯防年的继母陈论杀害防年的父亲,后又被防年杀死,在这个案例中就涉及到家庭内部女性杀人的犯罪;又如后汉书中记载的中水侯李纯的母亲杀害李纯的叔父的事件。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杀人犯罪不仅发生在关系密切的亲属之间,也有发生在主仆之间的情况,如汉书中记载扶平侯王崇即被他的侍婢所毒害。此外,还有发生在家庭外部的杀人犯罪,这类犯罪主要是为报父母亲属之仇而实施的杀人犯罪。1.1.3不孝秦汉时期,社会非常注重孝道,秦汉统治者会对“不孝”之罪进行严厉惩罚。秦汉女性涉及的“不孝”之罪,主要有为人子女不孝和为人妇不孝等。汉简二年律令中有规定为人子女如果杀伤父母,则“皆枭其首市。”即,为人子女,不论男女,只要殴杀尊亲,都会被砍下头,悬挂在集市上,让人们看到,以示惩戒。在家庭中,为人妇不孝则往往要受到比丈夫更加严厉的惩罚,如二年律令中曾记载妇女如果伤害、殴打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等,会受到“弃市”的惩罚,而根据二年律令的记载:“殴父偏妻父母、男子同产之妻、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若殴妻之父母,皆赎耐。其奊訽(诟)詈之,罚金四两。”1可以知道,对为人妇不孝,惩罚的范围更大,妇女如果殴打、责骂夫的父母、祖父母、后母以及丈夫的兄弟姐妹、丈夫父母的兄弟姐妹等,都要受到严厉的刑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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