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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规划设计规范》文档格式.docx

1、 (四)、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不足,必须在校内对部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加建设的少量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教室。 (五)、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模,有的

2、采用折算规划。教工住宅、教工宿舍两项校舍应采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六项校舍应分别采用专职科研人员数、夜大学函授部工作人员数、研究生数、进修生及干训生数、留学生数、外籍教师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第十条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宜按表1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1中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的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其规划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学校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表1所列的学校规模可规定为自然规模,也可规定为折算规模,其

3、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校的自然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的留学生、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学生、进修生、干训生、本科生、专科生等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自然人数相加所得的学生总人数(不包括夜大学、函授部的学生人数,后表同)。大学、专门学院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的大部分均应采用自然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 表1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 表2 计算折算规模时采用的折算比例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学生数) 学校规模 学生类别及层次 每生折合本科生数综合大学 2000 工科院校 2000 本科生 1.

4、0 3000 工、农林、医、 体育专科生 0.9 5000 师范院校 政法、财经院校 师范、政法、 财经专科生 0.85 进修生、干训生 1.5 医学院校 1000 外语院校 2000 研究生班学生 学位研究生 2.0 农林院校 体育院校 500 1000 留学生 3.0 2000 二、学校的折算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按表2规定的折算比例分别折算为本科生人数后的总和(后表同)。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教工食堂、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务所、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均应采用折算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大学

5、、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现状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本规划指标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现状及今后的人才需求情况,预测了表3所列的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并据以确定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按学校类别分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规划指标时,如学校预测的科类结构与表3出入较大,可据实对上述三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大学、专门院校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均按非采暖地区、外墙厚度240mm的多层或低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规划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6。个别学校的个别建筑因受土地面积的制约必须建高层建筑时,其规划建

6、筑面积指标也可相应增加。表3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预测值 科类结构 理科 35% 工科 95% 文科 28% 文、法 财经 3.5% 政法财经 24% 13% 1.5% 45% 林业院校 林科 55% 体育 6% 医科 100% 艺术 4% 政法院校 政法 农业院校 农科 70% 财经院校 25% 外语 5% 表41 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m2生) 学校 类别 规模 十一项校舍总指标 用自然规模计算 用折算规模计算 总计 综合 大学 23.98 3.69 27.67 医学 院校 30.06 4.31 34.37 22.57 3.45 26.02 25.80 3.71 29.5

7、1 21.01 3.22 24.23 24.18 3.46 27.64 27.49 31.18 17.63 3.68 21.31 25.84 29.29 16.70 3.42 20.12 24.07 27.29 15.77 3.18 18.95 师范 23.92 27.61 22.61 26.06 21.06 3.20 24.26 农业 30.98 21.19 4.35 25.54 25.51 28.96 18.53 3.78 22.31 23.63 26.85 17.64 3.50 21.14 林业 28.06 31.75 500 30.41 5.59 36.00 26.45 29.90 3

8、6.05 40.40 24.35 27.57 30.27 3.75 34.02 表4-2 两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人) 校舍名称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教工住宅 34.14 教工宿舍 2.33 第十三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得超过表41的规定。 二、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42的规定(各类学校的指标相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第二节 教 室 第十四条 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班及辅导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

9、计教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电教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 第十五条 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表5 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科别 教室指标 3.60 2.28 (建筑学专业) (6.38) 政法、财经 2.21 3.37 2.60 农林科 2.14 1.35 注:(1)医科指标中已包括后期临床教学所需的教室。 (2)外语科指标中未包括语言实验室。 (3)师范院校艺术科指标中未包括各种琴房、演奏厅、各种画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 第十六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表6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2

10、.52 3.53 2.38 2.51 2.80 第三节 图书馆 第十七条 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室、装订室、业务咨询辅导室、业务资料编辑室、美工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微机室、缩微照像室、暗室、图书消毒室、声像控制室、复印室)、办公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存处、饮水处等)。 第十八条 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7的规定。表7 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学科自然规模 研究生 补助指标 理、工、农、林、医、体育各科 2.91 2.45 2.07 1.82 1.54 0.50 文、法、财经、艺术各科 2

11、.95 2.64 2.25 1.99 1.77 0.55 第十九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8的规定。表8 按学校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学 校 自 然 规 模 2.56 2.35 2.03 2.13 1.89 1.61 2.54 2.15 1.91 1.64 1.93 1.60 本表不包括研究生的补助指标。 第四节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自选科研项目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农场、牧场、林场、实验室的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动物室、充电室、空调室、更衣

12、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全校公用的计算中心等。个别学校设立的分析测试中心应专案报批,不在本指标之内。专职科研机构的实验室、资料室、生产性工厂农场林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幼儿园等均不在本指标之内。 第二十一条 按科类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不含计算中心)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9的规定。按科类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表9 (不含计算中心)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300 4000 12.93 11.05 9.53 8.77 8.28 7.93 2.00 理 、农、林、医科 12.90 10.91 9.31 8.52 8.02 7.66 1.01 0.58 0

13、.41 0.36 0.34 0.20 外语、政法、财经 1.46 1.15 0.94 0.81 0.76 15.56 12.32 7.97 1.98 1.72 1.58 (1)外语科的指标中已包括语言实验室。 (2)师范院校艺术科的指标系指音乐专业的各种琴房、演奏厅、美术专业的各种画室、雕塑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其计算规模定为音乐、美术两专业规模之和 第二十二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宜超过表10的规定。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表10 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m2生) 学校自 然规模 实验室指标 实验室 计算中心 6.54 0.63 7.17

14、0.72 11.63 5.99 0.46 6.45 9.31 0.41 9.72 5.42 0.32 5.74 8.52 0.31 8.83 9.44 0.66 10.10 0.94 0.43 1.37 8.68 0.49 9.17 0.85 0.33 1.18 7.86 0.35 8.21 0.76 0.24 1.00 6.13 0.42 6.55 5.63 5.95 5.02 5.26 10.49 10.90 1.15 1.48 9.53 9.84 8.53 0.23 8.76 0.18 1.03 11.05 11.46 1.98 0.50 2.48 10.16 10.47 1.72 2.

15、05 9.00 9.23 1.58 1.82 注:本表不包括研究生的补助指标第五节 风雨操场 第二十三条 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11的规定 表111 非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学校自然规模 风雨操场建筑面积(m2) 风雨操场指标(m2生) 1200 1.20 0.60 1500 2350 0.47 规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或重点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12的规定。表112 规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或重点 非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8000 3200 0.40 10000 3800 0.38 13000 4550 035 15

16、000 5100 034 第二十四条 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2的规定。表12 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风雨操场总建筑面积(m2) 10.20 16700 25800 第二十五条 师范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3的规定。表13 师范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2480 1.24 3300 1.10 5300 1.06 第六节 校行政用房 第二十六条 校行政用房包括院校一级的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电话总机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传达接待室等。 第二十七条 校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4的规定。表14 校行政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学校折算规模 校行政用房指标 1.97 1.39 1.07 0.95 0.83 第七节 系行政用房 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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