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子女;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人员;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5.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办法由县(市、区)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第三章认定办法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由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确认表(以下简称认定表)。第七条本地户籍的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
2、学生的认定,由县(市、区)教育部门于9月15日前将在籍在校的学生信息提交给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相关部门根据最新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库进行比对后,于9月30日前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盖章确认后反馈到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将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校。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学校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申报资助计划和确定资助对象依据。第五章工作机制第十六条各地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的问题,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学籍库维护和更新工作,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库的
3、维护和更新工作。第十七条各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专班,校长(含园长,下同)是第一责任人,对资助认定工作负总责。工作专班由学校分管校长负责,学校资助管理干部、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受助对象的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专班的意见进行审核认定。第十八条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推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平台做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时更新、动态调整、精准资助。第十九条各地要建立市(州)、县(市、区)、学校三级督导检查机制。学校要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县(市、区)要对学校认定结果组织抽查,市(州)要对县(市、区)认定结果组织督导检查,
4、及时纠正认定中存在的偏差。如发现学生或家长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应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相关部门和学校工作人员在比对和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省级将根据国家扶贫和学生资助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确认表附件学校: 学段: 年级:学生基本情况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民 族身份证号 码家庭人口数户 口 城镇 农村 1.建档立卡家庭 2.低保家庭 3.特困人员 4.孤儿 5.烈士子女 6.残
5、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父母或监护人姓名年龄与学生关系工作(学习)单位职业年收入(元)健康状况申请类别及项目国家政策学前资助 小学“一补” 初中“一补” 高中国家助学金 高中免学费 中职国家助学金 中职免学费 其他项目地方政策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填写困难原因、村(居)委会、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意见、学校核实意见困难原因学生(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家庭所在地村(居)委会意见1.情况属实。2.情况不属实。经办人签字:单位(公章)年 月 日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意见学校核实通过家访等方式核实,该生家庭经济情况与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相符 不相符 )。核实人:评审认定1.经相关部门确认,该生为第1-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经认定,该生为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该生每学年 元资助或高中免学费 、中职免学费 。 学校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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