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 海事污染,海事请求权的责任限制,共同海损,以及紧急拖航和海上救助;h) 反垄断(竞争)事项i) 核能损害责任j) 由自然人或代表自然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k) 非由合同关系产生的关于动产损失的侵权诉讼l) 不动产物权及租赁m) 法人的有效、无效或解散,及其机关决定的有效性;n) 版权和邻接权之外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o)侵犯除版权和邻接权之外的知识产权,除了因违反当事人间关于该权利的合同而使得或已使得违反诉讼程序;p) 公共登记的有效性。3即使有第 2 款的规定,依据该条款被排除的事项仅仅作为先决问题且不是诉讼标的时,诉讼不得被排除在本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尤其,如果一事项不是诉讼标的,仅仅依
2、据第 2 款被排除的该事项作为答辩理由的事实,不得排除本公约对诉讼的适用。4. 本公约不应适用于仲裁和相关程序。5一方当事人是国家,包括政府、政府机构或代表国家的任何人,依据该单纯事实诉讼并不排除在公约的范围之外。6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影响国家或国际组织本身及其财产的特权和豁免。第 3 条 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为本公约的目的:a) “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是指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立的协议符合 c)款,以解决与某一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业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争议为目的,而指定一个缔约国法院或一个缔约国的一个或多个法院,以排除其他任何法院的管辖权。b) 指定的一个缔约国法院,或一个缔约国的一个或多个特定法院
3、的选择法院协议应认为具有排他性,除非当事人明确地作出相反表示。c) 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必须是可断定的或有文件认证的:i) 书面的;或ii) 通过其他任何通讯方式可以表现可理解的信息以便用于其后参考;d) 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应被认为是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的一个协议。不能仅基于合同是无效的,而否定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性。第 4 条 其他定义1在本公约中,“判决”系指法院就争议事实所做的任何决定,而不管其称谓是什么,包括裁决、命令以及法院(包括法院官员)对费用或开支的决定,只要该决定与依法做出的可能依据本公约被承认与执行的判决有关。临时保护措施不是判决。2为本公约的目的,实体和自然
4、人之外的人应被视为缔约国的居民a) 在该国有法定场所;b) 根据其法律成立;c) 在该国设有管理中心;d) 在该国设有主要营业场所。第二章 管辖权第 5 条 被选择法院的管辖权1根据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指定的缔约国一个或多个法院应该有管辖权以裁决协议适用的争议,除非该协议依据被选择法院国家的法律是无效的。2依据第 1 款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以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判决为由于,拒绝行使管辖权。3前款不得影响下列规则:a) 有关标的或索赔金额的管辖权;b) 关于缔约国国内法院间的管辖权划分。但,被选择法院在判断是否移送案件时,应合理考虑当事人的选择。第 6 条 未被选择法院的义务被选择法院之外的缔约国法院
5、应中止或驳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所适用的诉讼,除非a) 根据被选择法院国家的法律,该协议是无效的;b) 当事人根据受理法院的国家法律不具有缔约能力;c) 赋予协议效力会导致明显不公正或会将明显违背受理法院国家的公共政策;d) 因当事人控制之外的特殊原因,协议不能合理地执行;e) 被选择法院业已决定不审理该案件。第 7 条 临时保护措施本公约不适用临时保护措施。本公约既不要求,也不排除缔约国法院给予、拒绝或终止临时保护措施,并且,也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还是法院是否给予、拒绝或终止该措施。第三章 承认与执行第 8 条 承认与执行1根据本章,缔约国必须承认与执行由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指定的缔约
6、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本公约有特别规定的,方可拒绝承认或执行。2为避免影响根据本章规定适用所必需的审查,不得就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进行合理性审查。被请求国法院应受作为原审法院管辖权之基础的事实认定的约束,除非判决系缺席作出。3判决仅有在原审国业已生效,而且在原审国可被强制执行,才得被承认。4如果该判决在原审国是审查的对象,或寻求普通审查的期限尚未届满,则可以延迟或拒绝对其承认或执行。该拒绝不影响其后提出的对判决的承认或执行之申请。5本条也应适用于缔约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符合第 5 条第 3 款所允许的另一缔约国的被选择法院移送案件。但是,被选择法院可裁量决定是否移送案件给另一法院,依据一方当事人及时在
7、原审国提出反对移送,可以拒绝判决的承认或执行。第 9 条 对承认或执行判决的拒绝下列情形时,可以拒绝承认或执行:a) 根据被选择法院国家的法律,该协议是无效的,除非该被选择法院已经认定该协议是有效的。b) 根据被请求国的法律,一方当事人缺乏缔结协议的能力;c) 提起诉讼的文书或同等文书,包括诉讼请求的基本要素,i) 未给被告充分的时间并以一定方式通知被告以便安排答辩,除非被告参加应诉且对原审法院的通知无异议而出庭答辩,如果原国家的法律允许就通知提出异议;ii) 在被请求国通知被告的方式违反被请求国有关文书送达的基本原则;d) 判决系通过与程序事项有关的欺诈而获得;e) 承认或执行将明显违背被请
8、求国的公共政策,包括具体诉讼程序导致判决与该国基本的程序公正原则不符的情况;f) 该判决与被请求国就相同当事人间的争议所做出的判决不一致;g) 该判决与另一国先前就相同当事人相同诉因所作出的判决不一致,如果该在先判决满足在被请求国获得承认的必要条件。第 10 条 先决问题1第 2 条第 2 款或第 21 条所排除的事项成为先决问题时,对于这些先决问题的裁决不应依据本公约获得承认或执行。2可以拒绝判决的承认或执行,但仅限于基于依据第 2 条第 2 款排除的事项作出的判决。3但是,对于版权或邻接权以外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裁决,根据前款只有在以下情形,可以拒绝或延迟承认或执行a) 根据该知识产权所据以
9、产生的法律,裁决与该国主管当局所作出的特定事项的判决或决定不一致;b) 在该国关于知识产权有效性的诉讼尚在审理之中。4可以拒绝判决的承认或执行,但仅限于该判决基于被排除事项符合被请求国依据第 21 条所作出的声明。第 11 条 损害赔偿1当判决裁定损害赔偿,包括惩戒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一方当事人的实际遭受的损失或损害,可以拒绝判决的承认或执行,2被请求法院应考虑是否及多大程度由原审法院支付相关的诉讼费用和开支的损害赔偿裁决。第 12 条 司法和解(司法交易)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指定的缔约国已经核准,或已经在法院进入诉讼之前订立的司法和解(司法交易),与作为原审国判决具有相同方式的可执行
10、性,依据本公约应该以相同方式的判决予以执行。第 13 条 应提供的文件1当事人寻求承认或申请执行应提供a) 完整并经认证的判决书副本;b) 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其经认证的副本,或其他认证协议存在的证据;c) 如果判决系缺席作出,证实提起诉讼的文书或同等文书已通知缺席一方的文件是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d) 证实判决在原审国家是有效的或是可执行的任何必要文件;d) 涉及第 12 条的案件,原审国法院对司法和解或其部分和解作为原审法院的判决通过相同的方式是可执行的认证书。2如果判决的条款不允许被请求法院核实是否已经遵守了本章的规定,则该法院可以要求提供任何必要的文书。3申请承认或执行可以附上由原审国法
11、院(包括法院官员)签发的文书,符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推荐和公布的形式。4如果涉及本条的文书不是被请求国的官方语言,则应附上经认证的官方语言的译文,除非被请求国的法律有相反规定。第 14 条 程序承认判决,宣告判决的可执行性或判决执行登记,以及判决的执行,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其程序适用被请求国的法律。被请求国法院应立即执行。第 15 条 可分性可以批准判决可分部分的承认或执行,当仅就该该部分的承认或执行提出申请,或依据本公约只有判决的部分是可以被承认或执行的。第四章 一般条款第 16 条 过渡性规定1本公约应适用于其在被选择法院所属国生效后所订立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2本公约不应适用于其对受理法院
12、所属国生效之前提起的诉讼。第 17 条 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1基于保险或再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不因保险或再保险合同涉及的事项不适用本公约,而被排除出公约的适用范围。2依据保险或再保险合同的条款,不因根据合同包括赔偿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的下列责任,而限制或拒绝关于责任判决的承认和执行a) 本公约不适用的事项;b) 第 11 条可能适用的损害赔偿裁定。第 18 条 无需认证依据本公约,所有发送或送交的文书应免于认证或任何类似的手续,包括加注。第 19 条 限制管辖权的声明缔约国可以声明其法院可以拒绝解决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适用的争议,除了被选择法院的地点外,如果在缔约国与当事人或该争议间没有联系。第
13、 20 条 限制承认和执行的声明缔约国可以声明其法院可以拒绝由另一缔约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承认或执行,如果当事人居住在被请求国,而且除了被选择法院的地点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所有其他与争议有关的因素都只与被请求国有关。第 21 条 关于具体事项的声明1如果一国有重大利益而不适用本公约的特殊事项,该缔约国可以声明对该事项将不适用本公约。缔约国作出该声明应保证其不超过必要范围并且排除特殊事项是清楚精确的定义。2关于该事项,本公约不应适用于:a) 在作出声明的缔约国;b) 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指定的法院,或一个或多个具体法院的所属国作出声明的其他缔约国。第 22 条 关于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互惠声明1
14、缔约国可以声明其法院将承认和执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符合第 3 条第 c 款的要求订立的选择法院协议中指定的其他缔约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以及因裁决与特殊法律关系有关的争议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争议,而指定一个或多个缔约国的一个法院或多个法院(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作出的判决。2依据本公约,已作出该声明的缔约国作出判决的承认或执行寻求另一作出类似声明的缔约国承认或执行,则该判决应该被承认和执行,如果a) 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中指定的是原审法院;b) 在诉讼程序符合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之前,既不存在任何其他法院作出的判决,也不存在相同当事人间因相同的诉因在任何其他法院的诉讼未决;并且c) 原审法院是最初受
15、理的法院。第 23 条 统一解释在解释本公约时,需要注意其性质是国际性的以及必需促进其适用的统一性。第 24 条 公约实施情况的审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秘书长应定期安排a) 本公约实施情况的审查,包括任何声明;b) 考虑是否本公约需要的任何改进之处。第 25 条 非统一法律制度1有关缔约国拥有两个或多个法律制度在不同的领土单位适用的有关任何事项由本公约处理。a) 所指该国法律或程序,凡适宜的都应解释为在有关领土单位内有效的法律或程序。b) 所指该国居所,凡适宜的都应解释为在有关领土单位内的居所。c) 所指该国的法院,凡适宜的都应解释为在有关领土单位内的法院。d) 所指与该国有联系,凡适宜的都应解
16、释为与有关领土单位的联系。2即使有上款的规定,有两个或多个领土单位且各自有不同法律制度的缔约国不应受只包含不同领土单位的情形适用本公约的约束。3有两个或多个领土单位且各自有不同法律制度的缔约国,一领土单位法院,不能仅因依据本公约判决在同一缔约国的另一领土单位已被承认或执行,而受另一缔约国的判决承认或执行的约束。4本条不应适用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第 26 条 与其他国际公约的关系1本公约应尽量解释为与对缔约国生效的其他条约相一致,不管是签订本公约之前或之后缔结。2本公约不应影响缔约国对条约的适用,不管是签订本公约之前或之后缔结,在案件中无当事人是条约非缔约方的缔约国居民。3本公约不应影响缔约国
17、在本公约对其生效前签订的条约的适用,如果适用本公约将违背缔约国对其他非缔约国的义务。本款也应适用本公约对其生效之前签订的修订或替代的条约,除非修订或替代将会产生新的与本公约不一致。4本公约不应影响缔约国对条约的适用,不管其是在本公约签订之前或之后缔结,为获得同样是该条约缔约方的缔约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承认或执行。但是,判决承认或执行的范围不得小于本公约的规定。5本公约不应影响缔约国对有关特殊事项条约的适用,该条约适用管辖权或判决的承认或执行,即使在本公约签订之后以及所有有关国家都是本公约缔约方的情况。本款应适用仅当缔约国依据本款已作出有关条约声明的情形。在该声明下,凡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指定的已作出
18、该声明的缔约国的法院,或一个或多个法院,在对与公约有任何程度矛盾的特定事项,其他缔约国不应强制适用本公约。6本公约不应影响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规则的适用,不管其在本公约之前或之后通过。a) 无当事人居住在缔约国,该缔约国不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国;b)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国间涉及判决的承认或执行第五章 最后条款第 27 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1本公约的签署对所有国家开放。2本公约限于由签署国批准,接受或核准。3本公约的加盟对所有国家开放。4批准、接受、核准或加盟的文书应缴存于荷兰外交部,其是公约的保管处。第 28 条 关于非统一法律制度的声明1. 如果一国具
19、有两个或多个不同法律体系的领土单位适用本公约处理的有关事项,可以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盟时,声明本公约的适用应扩展到其所有领土单位或仅适用其中的一个或数个,并可随时提交另一声明而修改该声明。2声明应通知公约的保管处,并应明确表达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3如果依据本条缔约国没有作出声明,本公约应扩展适用该国的所有领土单位。第 29 条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1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仅由主权国家组成,并且其对公约适用的一些或所有的事项有管辖权,同样可以签署、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在该情况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具有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就该组织来说对根据本公约适用的事项有管辖权。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
20、在签署、接受、核准或加入时,本公约适用的有关由其成员国让渡给该组织的管辖权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公约管理处。该组织应依据本款最近作出的通知中详细地将其管辖权的任何变化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约管理处。3为使本公约生效,由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包含在内,除非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声明根据第 30 条其成员国将不是本公约的缔约方。4任何本公约中所指的“缔约国”或“国家”,如无不适,都应同等适用于是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第 30 条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加盟但排除其成员国1当签署、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以声明其对本公约适用的所有事项行使管辖权,并且其成员国将不成为本公约的缔
21、约方,但应受该组织因签署、接受、核准或加入的约束。2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根据第一款规定作出声明时,本公约中“缔约国”或“国家”的任何含义,如无不适,都应同等适用于该组织的成员国。第 31 条 生效1本公约应在交存有关在第 27 条中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随后的文书之后,三个月期满后下个月第一天起生效。2下列情形之后,本公约即发生效力a) 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相继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后,在三个月期限届满次月的首日;b) 符合第 28 条第一款,本公约已扩展适用的领土单位,在该条相关声明的通知之后,在三个月期限届满次月的首日。第 32 条 声明
22、1可以作出或其后的任何时间作出涉及第 19,20,21,22 和 26 条关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声明,并且可以在任何时间修改或撤销。2声明、修改和撤销应通知公约管理处。3当作出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声明时,该声明对本公约相关国家同时生效。4后来作出的声明,以及对声明的任何修改或撤销,应在公约管理处收到通知的日期后,三个月期限届满次月的首日生效。5依据第 19、20、21 和 26 条,声明不应适用于其生效前订立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第 33 条 废止1通过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约管理处本公约可以废止。废止得限于本公约适用的非统一法律制度的某些领土单位。2公约管理处收到其通知后,
23、在十二个月期限届满次月的首日废止应生效。废止生效前有较长时期是通知中指定的,公约管理处收到通知后,一旦该较长时期期满废止即生效。第 34 条 公约管理处的通知公约管理处应通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以及根据以下的第 27、29 和 30 条已经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其他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a) 第 27、29 和 30 条所指的签署书、批准书、接受书和加入书;b) 根据第 31 条,本公约生效的日期;c) 第 19、20、21、22、26、28、29 和 30 条所指的通知书、声明书、修改书和声明的撤销书;d)第 33 条所指的废止书。下列以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
24、证明。本公约于 2005 年 6 月 30 日在海牙签字,以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成一个正本,应缴存于荷兰政府档案库,与原文核对无误的副本将通过外交途径送给每一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二十次会议的国家。附原文: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Concluded 30 June 2005)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Desiring to promote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vestment through enhanced judic
25、ial co-operation,Believing that such co-operation can be enhanced by uniform rules on jurisdiction and on recognition and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Believing that such enhanced co-operation requires in particular an international legal regime that providescertain
26、ty and ensures the effectiveness of exclusive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betweentransactions and that governs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resulting from proceedings based onsuch agreements,Have resolved to conclude this Convention and have agreed upon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CHAPT
27、ER I SCOPE AND DEFINITIONSArticle 1 Scope1. This Convention shall apply in international cases to exclusive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concluded in civil orcommercial matters.2. For the purposes of Chapter II, a case is international unless the parties are resident in the same ContractingState and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parties and all other elements relevant to the dispute, regardless of the location ofthe chosen court, are connected only with that State.3. For the purposes of Chapter III, a case is international where recognition or enforc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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