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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相关法律法规汇编.docx

1、企业债券相关法律法规汇编企业债券相关法规汇总第一部分 法律及行政法规1、公司法(略)2、证券法(略)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8.2)1993年8月2日 国务院第121号令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第三条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

2、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第二章 企业债券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六条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二)企业债券的面额;(三)企业债券的利率;(四)还本期限和方式;(五)利息的支付方式;(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第七条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八条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第九条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第十条国家计划委员

3、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

4、的要求;(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三)具有偿债能力;(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十三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二)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三)财务报告;(四)企业自有资产净值;(五)筹集资金的用途;(六)效益预测;(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八)债券的种类及期限;(九)债券的利率;(十)债券总面额;(十一)还本付息方式;(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

5、下列文件:(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发行章程;(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第十五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第十六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第十七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第十九条任何

6、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一)财政预算拨款;(二)银行贷款;(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第二十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第二十二条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第二十三条 非证券

7、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

8、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债券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9、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第三十三条对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第三十五条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

10、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第二部分 发改委相关规定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不断发展,为

11、促进国民经济和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继续推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改革创新和稳步发展,为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必须进一步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在主板扩大发行规模的同时,不断完善和规范发行程序,加强和改进债券管理,防范和化解兑付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融资手段,发行企业债券是企业有效利用社会资金、开展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企业在境内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12、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适用公司法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有关规定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金融债券和证券公司发行债券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照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总规模,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发行债券,并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企业发行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发行规模;募集的资金必须由于批准的用途,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三、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

13、改革委按照先核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再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方式,组织和实施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工作。 (一)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股东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

14、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或公告,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见附件一、二、三),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下同)。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

15、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统一下达发债规模并通知有关事项。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其他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后,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发行人应在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发行。 (三)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见附件四、五、六),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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