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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全文Word文档格式.docx

1、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六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七条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电影制片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二) 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与其主管机关;(三) 有确定的业务围;(四) 有适应业务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五) 有适应

2、业务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容:(一) 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二) 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与其主管机关;(三) 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住址、明文件;(四) 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

3、起90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责任。第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以下活动:(一) 摄制电影片;(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应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与其复制

4、品;(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底电影片与其复制品。第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片的质量。第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第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当义务。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与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

5、式参与摄制电影片。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国境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

6、部门的规定签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手续。第二十一条 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国境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第二十二条 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与后期制作,应当在中华人民国境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的,应当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三条 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

7、电影底片、样片,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拷贝。电影洗印单位承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拷贝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洗印加工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必须全部运输出境。第三章 电影审查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以下容:(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 危害

8、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六)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犯罪的;(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容的。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

9、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容的,应当与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第二十七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

10、,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四章 电影进口出口第三十条 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第三十一条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电影片,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的的电影片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发给

11、电影片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第三十二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之日起30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但是,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片。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中国电影资料馆应当将进口的电影资料片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除本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口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点影片。第三十三条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围使用电影

12、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第三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素材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方协助摄制电影片或者电影片素材出境的,中方协助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处境手续。第三十五条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前款规定的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

13、,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经批准后,参展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出口手续。参加在中国境举办的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境外电影片经批准后,举办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第五章 电影发行和放映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二) 有确定的业务围; (三) 有适应业务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四) 有适应业务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

14、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受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

15、给电影放映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

16、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第四十一条 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与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

17、著作人拒绝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第四十三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第四十四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第四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第六章 电影事业的保障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18、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专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纳义务。第四十九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以下项目:(一) 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二) 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改造;(三) 电影院的改造和放映设施的技术改造(四) 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电影事业的发展;(五) 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片

19、、记录片、美术片与儿童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政策。国家对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扶持。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定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不满呢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20、,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与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第七章 罚则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与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

21、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经营的电影片和所得以与进行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经营的电影片和所得;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

22、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五十七条 走私电影片,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没收经营的电影片和所得;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五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没收经营的电影片和所得;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

23、可证:(一)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的;(二) 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三) 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四) 未经批准,承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五) 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六)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

24、放映决定的。第六十条 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国境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摄制的电影片和进行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所得;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

25、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电影节的,5年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第六十五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方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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