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法律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与经济特区法规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二)法律解释 中国法律的另一种重要渊源是,有权解释机关对现行法律或法规条文所作的解释与说明。法律解释通常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三)判例法 8.合同的大体法律特点(1)合同是有关两边当事人的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9.合同的大体原则合同法的大体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当事人意识自治、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10.组成
2、要约的条件(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2)要约的内容必需明确、确信。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11.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1)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后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以后;(2)前者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劳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劳,后者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劳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劳;(3)前者的通知只要在要约抵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抵达就发生效劳,而后者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许诺通知之前抵达受要约人,不必然发生效劳。在法律规定的专门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12.组成许诺的条件(1)许诺必需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13.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1)条件不同。可撤销合同效劳的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时,其效劳不消灭;而无效合同,只要存在无效的事由,不管当事人是不是主张无效,该合同固然无效,绝对无效。(2)引起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合主同要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合同主要是因为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对于可撤销合同,只有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能主张其无效;而对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主张其无效。(4)确认或管辖
4、机关不同。可撤销的合同,其确认或管辖机关一定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无效合同的确认或管辖机关则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政府机关也可以确认合同无效。(5)能否主张宣告不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案件时,对于无效合同,应依法主动宣告其无效;而对于可撤销合同,必须经撤销权人提出了申请,才可以对其予以撤销。(6)申请确认无效有无限制不同。对于可撤销合同,可因撤销权的消灭而不得再主张撤销;对于无效合同,确认其无效没有任何限制。14.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一致的情形有哪些?其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一致的情形有错误、讹诈、胁迫、显失公平。关于因为错误而签定的合同,它在法律上的成效,不同国家法
5、律有不同规定:中国法中没有错误的概念,而是误解,产生误解的后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法国法,错误只有在涉及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时,才能组成合同无效,其他情形的错误,能够请求撤销。德国法,产生错误时能够撤销的两种情形为关于意思表示内容错误和关于意思表示的形式错误。英国法,分为单方面错误和一起错误,单方面错误,按一样原则是合同有效。可是,若是相当方明白对方熟悉上发生了错误,但将错就错订约,合同无效或撤消。再者,若是一方的错误是另一方诱使的结果,则合同不能约束错误方。需要注意的一种情形是:一方当事人的自知无知而仍然行事的愚昧行为/判定上发生错误等,原则不能撤消合同。美国法,和英国大同
6、小异。二、讹诈的法律后果,凡因讹诈订立的合同,蒙受欺骗的一方能够撤消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三、胁迫的法律后果,受胁迫情形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产生法律上意思表示的成效。一、中国合同法规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无效;二、法国法,胁迫致使合同的相对无效;3、德国法,因被非法胁迫而做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能够撤销该意思表示,但必需在自胁迫终止之时一年内提出。4、英美法,当合同基于胁迫而成立时,被胁迫方能够撤销合同,可是当胁迫表现为人身方面时,合同不成立。四、显示公平的后果一、中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二、德国法和法国法,规定显失公平常合同无效
7、3、英国法规定,已订立的合同不能以合同条件不公平为由不执行,当显失公平常,受到不利阻碍的一方在必然条件下能够取得衡平法上的救济。4、美国法中,当显失公平常能够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15合同说明应遵循的原则 答:1、以合同文义为起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2、体系说明原则3、历史说明原则4、符合合同目的原则5、参照适应或老例原则16违约的救济方式要紧有哪些?救济方式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受侵害一方的补偿方式。违约的救济方式有实际履行、损害补偿、解除合同、禁令、违约金和定金。17简述违约责任成立的条件及两大法系对此规定的不同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8、行为。一项违约责任的成立,必需要具有必然的条件。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成立原则上应具有四个条件:(1)行为人有过错;(2)行为人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3)有财产上的损害事实;(4)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就属违约。不管允诺人是不是有过错,也不管是不是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事实,均不阻碍违约责任的成立。18不同国家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1)法国 在实践中,必需知足其条件:A:相对方有过错;B:而且行为性质严峻(指相对方未履行其大体义务)。 (2)德国 A,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包括延迟履行经催告后转化的不履行);
9、B,部份不履行;C,延迟履行; (3)英国 违背要件才能解除合同; (4)美国 重大违约才能解除合同; (5)中国法 解除合同必需知足必然的条件。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合同。94条规定:1)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要紧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刻内仍未履行2)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它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在约定情形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要紧债务的;4)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19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式卖方违约包括:不交货,延迟交货,交货不符合同规定。救济方式: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损害补偿不能弥补损失
10、和不利用其他相抵触的救济方式情形下)2 交付替代货物(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严峻不符,组成全然性违约,买方提出交付替代物必需在告知卖方货物与合同不符后的合理时刻内进行)3修补货物(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情形不严峻,尚未组成全然性违约;不符的地方略加修改即可符合合同要求;若该要求对卖方具有不合理性,买方不得利用这一救济方式)4给予宽限期(针对延迟交货,卖方不能因卖方不按时交货而撤销合同,可是延迟交货组成全然性违约或宽限期内仍不交货,则可撤销合同,)5卖方主动采取补救方法(买方未撤销合同,卖方承担补救费用,不能给买方造成不便或延迟)6撤销合同(组成全然性违约或宽限期内仍不交货)7要求减价(买方情愿收取
11、货物不肯撤销合同,不采纳请求损害补偿救济方式)(按减低价金按交货时实际货物的价值与同时刻符合合同货物的价值比例计算)8卖方部份违背合同的救济方式(买方只能对短交的货物或对与合同要求不符的那一部份货物,采取补交货物、退货、减价及要求损害补偿等救济方法)9卖方提早交货的救济方式(买方能够收取货物,也能够拒收货物,等到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临到时再次向买方提交货物,则买方须收取这批货物。)10溢交货物的救济方式(买方至少必需收取合同规定数量,而不能拒收全数货物;对溢交部份1拒收全数溢交货物;收取全数溢交货物;就溢交部份,买方能够任意收取其中的一部份或大部份。 11请求损害补偿 ( 买方要求损害补偿的权利,
12、不因其已采取其它20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式(一) 实际履行合同 (二)给予宽限期(三)撤销合同(四)自行确信货物的具体规格(五)请求损害补偿(六)要求支付利息21.论卖方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不存在任何不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也确实是说在货物的所有权上不存在任何的瑕疵。上述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即便合同中未作出规定,卖方也应承担。 品质担保:卖方应付他交付的货物有品质担保义务,即应保证他出售的货物没有瑕疵。2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是什么?(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
13、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那个地址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存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点。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能够起字号,但企业只是以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围。23.一般合股和有限合股的区别?(1)合股人数不同:一般合股有二个以上合股人。有限合股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股人设立; (2)合股人承担的责任的性质不同:一般合股的全部合股人
14、对合股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连带责任。有限合股中的一般合股人对合股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连带责任,有限合股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股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出资方式不同:一般合股中的合股人能够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利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能够用劳务出资。有限合股中的有限合股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合股人的权利义务不同:一般合股的合股人对执行合股事务享有一样的权利。有限合股企业由一般合股人执行合股事务,有限合股人不执行合股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股企业。 (5)竞业禁止不同:一般合股的合股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股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在有限合股中,有限合股人能够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
15、本有限合股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是,合股协议还有约定的除外。 (6)是不是许诺合股人同合股组织交易不同:一般合股中,除合股协议还有约定或经全体合股人一致同意外,合股人不得同本合股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股中的有限合股人能够同本有限合股企业进行交易; (7)对合股人将自己在合股中的份额出质的要求不同:合股人以其在合股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股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股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有限合股人能够将其在有限合股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24.合股企业的利弊?合股企业的有利的地方要紧有:(1)设立合股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2)通
16、过合股能够集中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3)每一个合股人均有参与治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治理与企业的进展等问题有较多的操纵权与发言权。(4)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合股企业不是法人,因此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股企业本身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则不然,除股东对其所得盈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需缴纳公司所得税,可谓“双重纳税”。(5)各国政府对合股企业的监督与治理比较宽松,一样不要求合股企业公布账目与年度报告,合股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与灵活性。合股企业的不利的地方要紧有:(1)合股企业人数有限,很难召募大量资本,因此规模一样不大;(2)合股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穷责任,一旦经营失败,很容易
17、致使倾家荡产;(3)每一个合股人都有权参与治理,也无益于企业治理的集中与统一,无益于实行科学化的治理;(4)合股企业存续的时刻不稳固,一旦合股人死亡或退出,合股即告解散,这无益于合股企业的稳固进展。25.公司的法律特点?(一) 营利性 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公司必需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 (二)社团性 指公司应为人的集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 (三)法人性 一、依法设立 二、有独立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6有限责任公司与股分有限公司的区别?1两种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不同 2 两种公司股东都只有有限责任,可是对公司负责的方式不同
18、3 就股东权利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原则安人计算,而股分有限公司股东会上是按股计算 4 从召募方式看,有限责任公司有封锁性质,而股分有限公司有开放性质 5从召募工具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采取内部认购的方式,股分有限公司采取股票和债券的方式,公布发行股票6 发行主体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情形下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并非分离,股分有限公司则相反。27.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异同点?公司债券与股票的相同点(1)二者都是能够通过公布发行召募资本的融资手腕,表现着资本信用。它们既能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又能为公司筹集到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2)二者都是有价证券的形式,都属于流通证券,能够在证券市场上生意和转让,二者
19、同在一级市场上发行,又同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流通。其流通价钱都要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银行利率的阻碍。同属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3)其所代表的公司债务和公司资本,都属于公司资本的范围。(4)股票的收益率和价钱与债券的利率和价钱相互阻碍,往往在证券市场上发生同向运动,即一个上升另一个也上升,反之亦然,但起落幅度不见得一致。公司债券与股票的不同点一、二者权利不同。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者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者只可按期获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票则不同,股票是所有权凭证,股票所有者是发行股票公司的股东,股东一样拥有表决权,能够通过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20、,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表决,行使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二、二者目的不同。发行债券是公司追加资金的需要,它属于公司的欠债,不是资本金。发行股票则是股分公司创建和增加资本的需要,筹措的资金列入公司资本。而且,发行债券的经济主体很多,中央政府、地址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一样都能够发行债券,但能发行股票的经济主体只有股分有限公司。3、二者期限不同。债券一样有规定的偿还期,期满时债务人必需按时归还本金,因此债券是一种有期投资。股票一般是不能偿还的,一旦投资人股,股东便不能从股分公司抽回本金,因此股票是一种无期投资,或称永久投资。可是,股票持有者能够通过市场转让收回投资资金。4、二者收益不同
21、。债券通常有规定的利率,可取得固定的利息。股票的股息盈利不固定,一样视公司经营情形而定。5、二者风险不同。股票风险较大,债券风险相对较小。因为:第一,债券利息是公司的固定支出,属于费用范围;股票的股息盈利是公司利润的一部份,公司有盈利才能支付,而且支付顺序列在债券利息支付和纳税以后。第二,倘使公司破产,清理资产有余额偿还时,债券偿付在前,股票偿付在后。第三,在二级市场上,债券因其利率固定,期限固定,市场价钱也较稳固;而股票无固按期限和利率,受各类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的阻碍,市场价钱波动频繁,涨跌幅度较大。28.公司章程的法律特点在大陆法国家,公司章程是由一份单一的文件组成的。其内容依照重要的程度
22、分为两类:是绝对必需记载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法定地址、营业范围与资本总额等。缺少此种条款,公司章程无效,公司不得成立。是相对必需记载事项,指其他法律不由止的事项。还有任意记载事项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章程由以下两个文件组成:(1)组织大纲(2)内部细则29.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1.人资两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与合股企业之间,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2.封锁性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锁要紧表此刻:(1)时,出资总额全数由发起人认购;发起人数一样不得超过50人。(2)公司不向社会公布召募股分、发行股票;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领掏出资证明书。(3)出资
23、不能像股分那样自由转让;股东相对稳固。(4)出资证明不能像股票那样上市交易。(5)正因为公司不公布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证明也不能上市交易,公司的财务会计等信息资料就不必向社会公布。3.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而言,有各类不同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通常低于股分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规模的可塑性,适应了现实经济生活开办各类规模不等的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的需要。4.设立程序简单有了责任公司大体上实行准则记录制,除从事特殊行业的经营外,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政府均给予注册,而没有繁琐的审查批准程序。5.组织设置灵活因有限责任公司多数属于中小型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
24、机构的设置往往依照需要选择。(1)股东会不是必设机构。(2)设置了股东会,可不设董事会。(3)监事会是任意机构。6.股东参加治理30.简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一起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成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居处。3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全数出资或部份出资。这明确了股东有权转让出资,至于全数转让仍是部份转让则不受限制。2.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全部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是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25、视为同意转让。3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的范围股东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股东的资格在公司的法律地位。一样来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要紧有以下两种:一、自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如取得股息盈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派财产的权利和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二、共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治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由二个以上股东一起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利:一、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6、;二、参加股东会议并依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五、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八、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九、依照出资比例分派盈利;10、依法分派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1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3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 五、追加出资义务; 六、在公司核准记录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34.有限责
27、任公司股东会的权利:(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 (2)选举和改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改换由股东代表聘用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归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35.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权利(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归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用或解聘公司领导及其报酬事项,并依照领导的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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