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根据刑诉解释第220条的规定,上述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基本特征是案情简单、轻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果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2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
2、三)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22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于绝大多数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
3、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简易程序的变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变更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但是,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注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按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5、。(接上页)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成立,应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的案件有: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例如: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罪名不当、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既可以改判,又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裁
6、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违反下列法定的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发回重审案件的审限,从原审法院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补充规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参见本班函授教材刑事诉讼法P35)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
7、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发回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
8、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对第二审自诉案件的处理: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
9、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对于“四类重大案件”,经省、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有上述情形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也可以延长1个月。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保管。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返还。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应当返还所有人、持有人或者解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移送。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着诉讼
10、的进程随案移送。没收、上缴。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核准程序: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维持原判的,按上述第项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改判的,如果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亦按第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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