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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业绿色生产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原料源头替代及废气治理技术规范资料下载.pdf

1、本文件适用于木业绿色生产中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原料源头替代及废气治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81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T 35601 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

2、地板 GB/T 35602 绿色产品评价 涂料 GB/T 35607 绿色产品评价 家具 GB 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38597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DB33/21462018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 378222019中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绿色生产 green production 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或危害小、资源能源消耗少的生产过程。3.2 木业 lumbering DB33050

3、3/T XXXXXXXXX 2 以林木为原材料,从事木材加工、制作的行业。包含GB/T 4754中木材加工(C201)、人造板制造(C202)、木制品制造(C203)及家具制造业(C211、C212)。3.3 溶剂型涂料 solvent based coatings 以有机溶剂为介质的涂料(或用有机物作为溶剂的涂料)。来源:DB33/21462018,3.18 3.4 水性涂料 waterborne coatings 完全或主要以水为介质的涂料。DB33/21462018,3.20 3.5 辐射固化涂料 radiation curing coatings 可利用紫外光、电子束等进行辐射固化的涂

4、料。3.6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注: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GB 378222019,3.1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应达到 GB 14554、GB 16297、GB 378222019、DB33/T 21462018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污染物总量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4.2 产品生产企业可参照绿色产品

5、认证的要求组织生产,产品应符合 GB/T 35607、GB/T 35601 的要求,宜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产品原料追溯体系。4.3 应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原料源头替代及污染物排放防治的过程追溯和数据共享。5 源头替代 5.1 替代要求 5.1.1 涂装工序 5.1.1.1 涂料选用 5.1.1.1.1 宜选用水性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等低 VOCs 含量涂料或直接使用免漆材料。DB330503/T XXXXXXXXX 3 5.1.1.1.2 选用的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应符合 GB/T 38597 的要求。5.1.1.2 涂料要求 5

6、.1.1.2.1 涂料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 GB 18581 的要求。5.1.1.2.2 水性涂料色漆 VOCs 含量应不大于 220g/L,清漆 VOCs 含量应不大于 270g/L。5.1.1.2.3 辐射固化水性涂料 VOCs 含量应不大于 200g/L,非水性涂料 VOCs 含量应不大于 100g/L。5.1.1.2.4 无法进行源头替代的,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固化剂)VOCs 含量应不大于 420g/L。5.1.2 胶粘工序 5.1.2.1 胶粘剂选用 5.1.2.1.1 宜选用低 VOCs 含量的水基型胶粘剂。5.1.2.1.2 选用的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应符合 GB 333

7、72 的要求 5.1.2.2 胶粘剂要求 5.1.2.2.1 水基型胶粘剂:聚乙酸乙烯酯类的 VOCs 含量应不大于 100g/L;橡胶类胶粘剂的 VOCs 含量应不大于 100g/L;聚氨酯类胶粘剂的 VOCs 含量应不大于 50g/L;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类胶粘剂的 VOCs 含量应不大于 50g/L;丙烯酸酯类胶粘剂的 VOCs 含量应不大于 50g/L;其他水基胶粘剂的 VOCs 含量应不大于 50g/L。5.1.2.2.2 无法进行源头替代需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其 VOCs 含量应符合 GB 33372 的要求。5.2 原辅料检测 5.2.1 涂料中 VOCs 含量测定应符合 GB/

8、T 38597 的要求。5.2.2 胶粘剂中 VOCs 含量测定应符合 GB 33372 的要求。5.3 原辅料储运 5.3.1 含 VOCs 的涂料、稀释剂、固化剂和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储存于遮雨、遮阳、防渗的专用场所。5.3.2 含 VOCs 的原辅材料转运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涂料使用量大的企业宜采用集中供漆系统,非集中供漆企业涂装作业后应将剩余的原辅材料送回调漆室或储存间,密封储存。5.3.3 宜通过数字化管理方法,对原料的储运状态实时跟踪,对台帐、物料、状态在线监管。5.4 原辅料控制 5.4.1 应确定产品单位面积涂料的最小用量。5.4.2 应建立含 VOCs

9、原辅材料的消耗定额台账,宜通过数字化手段实时获取原始数据,对生产量与原辅材料消耗量实施过程监控。5.5 固废处理 5.5.1 应建立固废集中管理场所,规范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的储存和管理。DB330503/T XXXXXXXXX 4 5.5.2 废涂料、废稀释剂、废清洗剂、废漆渣、废活性炭等含 VOCs 废料(渣、液)以及 VOCs 物料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应密封储存于危废储存间,并建立台账,保存期限 5 年。5.5.3 危险废物管理应在规定的平台申报管理计划,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填报危险废物台账及转移联单。5.5.4 具备固废处理功能的木业产业园区,应集中处理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6 废气治理

10、 6.1 基本要求 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废气进行收集和处理,收集和处理应符合 GB 378222019的要求。6.2 废气收集 6.2.1 调漆作业应在密闭间内进行,喷漆房、烘干房应全密闭,密闭间应具备废气收集功能。6.2.2 涂装、流平、涂胶、干燥(烘干、晾干等)、热压、清洗等产生 VOCs 废气的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按以下要求设置集气罩。涂装生产线应在上漆点建设密闭包围式集气罩;上漆点和辐射固化废气收集应形成负压;热压设备上方设置大围接收式集气罩,并在罩体四周安装自吸式软帘。6.2.3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喷涂、烘干工段,应与溶剂型涂料喷

11、涂、烘干废气分开收集。6.3 废气处理 6.3.1 废气经集气收集后,应通过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催化燃烧装置或热力燃烧装置等VOCs 处理系统进行处置,达标排放。6.3.2 中、高浓度VOCs废气16.3.3 低浓度VOCs废气),应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回收技术或催化燃烧、热力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运用燃烧法治理VOCs排放时,宜对产生的高温废气进行热能回收。26.3.4 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宜优先采用颗粒状或柱状活性炭,碘值不低于 800 mg/g,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浓缩催化/热力燃烧技术”处理方式,VOC

12、s产生量不大于 2 t/a的可采用吸附处理,吸附剂应视运行负荷及时送集中再生或处置中心处理。6.3.5 应根据相应的技术规范设计送排风速率,不准许通过加大送排风量或其他通风措施稀释排放。6.3.6 不准许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低浓度废气混合处理。6.3.7 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不宜采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及其组合技术。6.3.8 含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应仅采用水喷淋吸收处理方式。6.4 运行维护 6.4.1 一般规定 1)中、高浓度 VOCs 废气是指废气中 VOCs 含量1000ppm 的废气。2)低浓度 VOCs 废气是指 VOCs 含量1000ppm 的废气。DB330503/T XXX

13、XXXXXX 5 6.4.1.1 应建立规章制度,制定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6.4.1.2 环保处理设备应纳入生产管理中,并由专业人员负责。环保处理设备应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运行。6.4.1.3 环保处理设备不准许超负荷运行。6.4.2 维护 6.4.2.1 应制定环保处理设备的维护计划。6.4.2.2 维护人员应根据计划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必要的部件和材料。应定期更换过滤器、吸附剂、催化剂等耗材。应根据污染物处理量、处理要求等定时再生或更换吸附剂。应定期清理风管等底部沉积物、更换风机等动力设备的润滑油。6.4.2.3 维护人员应做好耗材消耗及更换周期等相关记录,形成数据资产应用于预防性

14、维护。7 监测管理 7.1 应开展工作场所环境质量监测,按照 GB/T 16157 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7.2 应按 HJ 944 的要求建立设备运行台账。内容应包含:VOCs 原辅材料名称、采购量、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VOCs 含量;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设计参数、投运时间、启停时间、温度、风量,过滤材料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吸附剂脱附周期、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以及溶剂回收量等信息。7.3 台账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5 年。7.4 应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监测。7.5 木业产业园区应建立数字化管理和监控系统,对

15、入驻企业的 VOCs 排放及固废处理过程监管。8 评价分级 8.1 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已开展源头替代及废气治理的企业进行评价分级,分级按附录 A 的要求分为 A、B、C、D 四类。8.2 评价分级的结果,可应用于企业评先评优、奖项申报,评价等级为 C 类及以下的企业应对其监督整改。DB330503/T XXXXXXXXX 6 A A 附 录 A(规范性)企业分级 已开展源头替代及废气治理的企业分级应符合表A.1的要求。表A.1 分级要求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A B C D 源头替代 原辅料 要求 5.1.1.2,5.1.2.2 的规定。符合 原辅料 管控 通过数字化手段实时获取原始数据,对生产量与原辅材料消耗量实施过程监控。符合 涂装工序 木门及木地板的源头替代比 100%90%80%80%其他木制品及木质家具的源头替代比例 100%70%60%60%胶粘工序 木质品、木质家具水性胶粘剂源头替代比例 100%80%60%60%废气治理 基本要求 第 6 章的规定。符合 排放监控 建立数字化管理和监控系统。符合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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