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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政府作用分析Word文档格式.docx

1、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府作用第一章绪论. 1第一节研究背景和意义.1一、研究背景.1二、研究意义.1第二节文献综述.2一、新型农业经营体的概念.2二、新型农业经营体研究的历史阶段. 3三、关于政府在新型农业经营体发展中的基本作用研究. 6第三节研究思路和方法.11一、研究思路.11二、研究方法.12第二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3第一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13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含义.13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13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式.16第二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18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存在的问题.18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中存在的

2、问题.21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市场对接存在的问题.24第三章政府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必要性. 26第一节农业的弱质性.26一、生产要素的逐利性.26二、受自然环境影响大.26三、信息的不对称性.27四、产品不易存储.28第二节农业的安全性.28一、关系国家安全.28二、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28第三节农业的外部性.29一、农业的外部正效应.29二、农业的外部负效应.29第四章政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及经营中作用. 31第一节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31一、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立法修订. 31二、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犯三、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犯第二节提升农业经营人

3、才素质.33 一、加快职业化农民建设. 3 3 二、降低优秀农业人才落户门槛.34 第三节规范土地流转.34 一、加快推进确权登记. 3 _5 二、加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 3 _5 三、加强流转后续监控. 3 6 第四节放宽农业用地政策.36 一、加大农用设施用地建设. 3 6 二、放宽体闲农业用地政策.37第五章政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市场中的作用. 39 第一节加大品牌建设力度.39 一、建设区域性品牌.39 二、整合农产品品牌.40 第二节鼓励经营主体直接进入市场.41 一、鼓励“市集”展销模式.41 二、鼓励电商平台销售.41 三、鼓励经营主体布局设点.43第三节扶持农产品服务体系建

4、设.44一、拓展农产品深加工.44二、健全物流体系建设.440 OLJ刀叶4 4L匀结语.参考文献.致谢.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从宏观背景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快速增长,然而GDP的高速增长同时伴随着农业的低贡献率。1978年国内生产总值为3645. 2亿元,到2011年增长到472881. 6亿元,33年中年均增长9. 9%,其中一、二、三产年均增速分别为4. 6%, 11. 4%和10. 9%,与此同时一产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由1978年的28. 19%下降到2011年的10. 04%,可以看出第一产业的发展较二、三产业呈现出增速慢、总量小的特

5、点。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乡村人口为6. 56亿人,占总人口比重达到48. 7%,这意味着中国近一半的人口只创造出十分之一的国内生产总值,值得深思。 从现实背景看,我国目前的经济快速增长,是以牺牲农村、农业和农民为前提条件。随着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大量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转移,三农问题越来越严峻,表现在农业污染越来越严重、农村空心化进一步凸显、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等方面。 这不仅是一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更直接影响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石。 二、研究意义 本文的研究意义有两点。 一是理论意义,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6、的概念提出较晚,国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存在两个不足,一方面单独研究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比较多,对几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研究较少,另一方面研究多见于报纸、杂志,深度和系统性研究不够。 二是实践意义,崇明是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中国长寿之乡、全国绿化模范县、全国科普示范县、上海低碳经济示范区,水洁土净、空气清新,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2012年崇明农业总产值58. 7亿元,仅次于浦东新区71. 4亿元之后,占全市比重18. 25%,总量上来说并不低,然而单位产值效益并不高,单位面积产值为11. 62万元/公顷,单位劳动力产值为1. 59万元/人,均低于全市

7、16. 12万元/公顷、1. 71万元/人的平均水平,作为农业大县的崇明为何连全市平均水平都达不到?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找出崇明农业发展的软肋所在,进而为崇明政府部门制定新型农业发展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节文献综述 2012年之前,国内外对现代农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学术研究比较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理论和实践研究中鲜为提及,因此基于政府作用分析的研究大量是针对前者。 一、新型农业经营体的概念 目前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早的官方提法是2012年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将其定义为“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

8、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这是官方较为少见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界定。而真正让其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则是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报告中将其特征归纳成四点,即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随后在2012年12月底举行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将加大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明确了4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后,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学术研究集中爆发,有学

9、者将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定义为“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官方或学界都是围绕着“四化”特征来界定其含义的,而这一特征正是区别新型农业经营体和传统分散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关键之处。二、新型农业经营体研究的历史阶段 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体的提出是在2012年以后,但是它的一些模式却长期存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均是其模式。所以本文对其历史阶段的研究不拘泥于其概念形成以后,而将其历史范围进行拓展。笔者认为传统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新型农业经

10、营体的基石,并且从经济发展的历史连续性来看,也应该将家庭承包责任制放在一起进行研究,另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本身性质是大型企业,其只能算是新型农业发展的载体,而非主体,所以本文对此不作研究。 第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至今)。1978年安徽凤阳18户农民用“大包干”的方式,创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诞生之初极大的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文东升认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巨大发展,为小农生产方式改造提供了物质基础”2,也有学者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意义不仅限于解放了农业,如孙家坤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为我国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提供了有益的启

11、示”3。但由于家庭经营小规模、分散的特点,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反过来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学界对其局限性的研究颇多,王蕙等人从规模效应角度分析认为“分散经营边际效益已接近于分散经营的边际成本,难以发挥规模效应”4。罗志洪等人从劳动力角度分析认为“联产承包责任制束缚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彻底解放,拖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后腿。在联产承包制下,存在着大量农村劳力的隐性失业”5。马闯从市场经济体制角度分析认为“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差,单个农户不可能及时准确掌握市场信息,不能及时地调整产业结构和种植面积”6。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一些弊端,但是目前没有哪种经营体制可以取代它成为我国农村经

12、济发展的基础,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在“两会”答记者问时旗帜鲜明的表示“要建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建立在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而不是另搞一套”。张晓山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回答了“为什么要坚持家庭承包为基础”,他认为“人多地少是中国的基本国情。即使未来达到15亿人,70%的城市化率,也仍要有4亿多人生活在农村,相当一部分劳动力从事农业,因此中国不可能实行美加澳等国以大农场主为经营主体的农业经营模式。所以,我国农业现代化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适度规模”下。 第二阶段,种养大户(80年代初至今)。种养大户又称专业大户,是在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类似的提法还有承包大户、专业户

13、、认为农村经济大户等。杜毅、高德凯在对广东省的专业户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专业户是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一个经营层次,它的主要特点有三个:一是 小而专,二是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相结合,三是生产需要社会协作,有口益明显的社会化要求”8。唐耘认为农村经济大户“实现了生产专业化、经营市场化、服务社会化”9。学界对种养大户的研究着重点在实例研究,在理论研究方面较少,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种养大户和家庭联产承包制从本质上来说是相同的,即以“户”为经营单位并未改变,但种养大户的确存在着与一般家庭联产承包不同的地方,主要有两点:一是专业化,二是规模化。这在以后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会具体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第三阶段,

14、农民专业合作社(80年代初至今)。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历史可以追溯到50年代初,最初以互助组的形式,解决了生产资料不足等困难,提高了生产能力和劳动效率,受到了农民的欢迎。1953年底至1955年初,初级合作社的建立将农业合作化运动推向了高潮。1955年下半年开始,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变为集体所有,农民自由进出的权利被剥夺,高级合作社俨然异化成为一项政治运动,背离了合作的初衷(因本文并非重点研究合作社发展历史,所以对改革开放前的合作社发展不做深入研究,如无特别说明,文中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指改革开放后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国内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论和实例研究都很丰富。徐旭初(2009)、赵佳荣(2

15、010)、黄祖辉等(2011)就合作社绩效评估方面展开分析,袁炳杰等(2006)、曹鸣风(2007)、王文献等(2008)就合作社融资方面开展了研究,代文明(2006)、宋刚等(2007)、夏英(2007), 苑鹏(2008)就合作社立法方面进行评价。吴松华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分成三个阶段:农民自发起步阶段(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政府引导发展阶段(90年代中后期至2006年)、依法规范发展阶段(2006年10月31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后)0。从90年代中期,出现了很多介绍欧美发达国家合作社发展经验的学术研究,如国鲁来(1995),郭翔宇(1995)、李先德(1999),苑鹏(1

16、999)、张晓山(2003)等,对于我国合作社的研究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四阶段,家庭农场(80年代初至今)0 2013年中央1号文件首提家庭农场,让其成为家喻户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地方政府在此之前已经开展过探索和试点,如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地,其中上海的“松江模式”影响最广。学界对家庭农场的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一是介绍国外家庭农场的经验模式,牛若峰(1982介绍了美国农场现状,他认为“美国农场的管理效率是很高的”“。张天华(1991)考察访问德国一户家庭农场,较为详细的介绍了其运行情况。方康云(2001)介绍了俄罗斯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分析。朱博文(2

17、004)通过分析美法口三国家庭农场发展的特点及变化,针对性的提出发展我国家庭农场的启示。二是针对国内家庭农场开展理论研究,80年代初在国营农场中产生了家庭农场的萌芽。张友德、丁元(1984)在家庭农场问题初探中认为“所谓家庭农场,就是国营农场中以职工家庭为单位的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2。贾大明认为“家庭农场的重要贡献还在于推动和促进了农垦管理体制改革,初步改变了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有农场管的多、统的死、且政企不分、企社部分的管理格局”,同时他还大胆的预测未来“随着土地经营权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变化,家庭农场与国有农场之间的关系也将发生重大变化”13 0 2000年左右对家庭农场的研究开始脱离国

18、有农场的束缚,房慧玲 (1999)认为“所谓的家庭农场,就是适应现有生产力水平与市场要求进行专业化生产,进而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种养的农户企业。黎东升(2000)等提出“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14。三是家庭农场的实例研究,2007年松江区试点家庭农场后,解放口报、文汇报等沪上影响力较大的媒体均对此进行报道,使得家庭农场这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学界所关注。蒋辉(2008)针对苏南地区进一步发展家庭农场进行探讨,章黎东(2009)以调查报告的形式介绍了松

19、江区新洪镇发展家庭农场的情况。 三、关于政府在新型农业经营体发展中的基本作用研究 (一)国内关于政府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作用研究 前文说过,区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小规模分散农业经营的关键之处是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而政府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围绕“四化”来展开的。学界研究认为政府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应该发挥以下作用: 1、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践者是农民,郭智奇等人认为“农业社会化大生产的核心是专业化、协作化,同时要求高新技术被引进到农业生产中去,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使农业的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科学,越来越专业,最终形成农业产业的专业化、标

20、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实现这过程的关键是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归根结底是要依靠掌握和使用现先进科学技术,支撑农业产业发展的高素质的职业农民”5。但目前我国农村从业人员的普遍存在受教育程度低的现象,据统计,“我国农村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只有7. 6年,仅相当于初中二年级水平;全国近5亿农村劳动力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8%;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仅占5%;接受过短期职业培训的人口占20%;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培训或教育的仅占3. 4%;接受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仅占0. 13%;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竟高达76. 4% 10。农业从业人员的低素质直接影响到新型农业经营体的构建。学者对构建新型职业农

21、民培养模式纷纷提出见解,徐涌、戴国宝提出“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的整体素质”下。殷瑛(2009)呼吁政府尽快建立农业职业准入机制,她认为“农业的生产和经营实际上也是一种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农民要真正迈向职业化,就必须参照其他技术性行业实施职业准入制度川8。魏学文、刘文烈提出“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制订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法律”,从而“规范新型职业农民和有关部门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职业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9。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可以探索从高等院校直接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队伍中去,同时在落户、就业

22、等政策方面提供支持,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2、加快土地流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之一是集约化经营,而集约化是以土地自由流转为前提,因为只有土地流转,才能实现土地的相对集约化经营。在土地权属方面,“产权经济学认为资源的产权主体明确并允许产权的自由转让,同时与这一转让相应的收益得到有效保护,产权主体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在产权约束的范围内配置资源以获取最大收益”20,蒋满元认为“只有把承包关系稳定下来,把农户的土地的使用权明确下来,土地流转才能有更多空间与机会来增加农民的投资土地的积极性和农业的比较利益,也才能阻止土地撂荒和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为此,他提出“一方面应继续落实农村的二轮延包合同

23、;另一方面则要进一步巩固农户的承包权并经营承包期内对土地的自主使用权、收益权及转让权”2,同时“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22。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行为,政府部门必须加以引导,曾超群认为“不论采取何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流转,都必须签订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有特殊事项的,应当在合同中补充约定。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应由乡镇农经部门进行鉴证”,他还建议“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中心”33 3、加大政策惠农力度。2004年以来,在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和多予、少取、放活基本方正的指导下,我国财政支农资金快

24、速增加。但大多数支持政策主要用于民生事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对传统农户的支持,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的支持政策”24。财政补贴方面,许多地方仍采取“谁的地就补给谁”的做法,补贴对象名实难符,张红宇等人对山东省的农业补贴研究后认为“像其他许多地方一样,中央财政支付的农业补贴在山东也变成了人人有份的普惠制收入补贴,不能有效起到激励粮食生产的作用”25,潘学峰、陈通建议“将新增各项补贴重点向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36。农业附属设施用地方面,由于采取集约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管理、采摘、存储等方面需要一定的附属设施用地。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各类设施用地制定的规模起点过高,另外各地有关部门对设施农业用地一般不立项,诸如此种,导致违法违规用地频发。信贷政策方面,张霞、周平认为由于农业的弱质性使得商业金融无法从其中获取短期的有效利润,因而缺乏对农业贷款的内在激励,加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为银行信贷提供足够有效的担保物,且大部分生产经营主体无法为银行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和信息资料,造成了新型农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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