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第
2、四条 省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由省财政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审批,权限进行划分。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或报备案管理。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财政部门重新安排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
3、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4、。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一,由省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资产单位价值,账面价值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或一次性处置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资产的。,二,由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处置房屋建筑物、车辆的,行政单位处置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20万元以上资产的,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100万元以上资产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
5、值100万元以上资产的。,三,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授权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批结果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省财政部门备案。本条规定涉及土地处置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一,单位申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三,省财政部门审批。省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省财政部门将对国有资产
6、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四,评估备案与核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部门的批复与省财政部门协商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权限报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五,公开处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一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一, 长期闲置不
7、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 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 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同一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权限审批。,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州市
8、的应附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州市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州市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
9、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第十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10、,五,主管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七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第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出售、出让、 转让和置换 第十九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
1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第二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第二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第二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
12、料:,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第二十三条 置换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二十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置换申请文件,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
13、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14、,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
15、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第三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处置收入
16、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第三十二条 按照预算法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直接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部门转
17、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经核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三条 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省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
18、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2.收入形式为资产的上缴省级财政部门。3.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部分上缴省级财政部门。,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 ,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第三十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省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省级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财
19、政部门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
20、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省驻外办事机构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州,市,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由省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 月 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