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条 局及局属二级预算单位应成立预算工作领导小组,预算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规划、劳资、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预算工作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人兼任预算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预算管理工作。第六条 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是预算管理的领导机构,决定预算管理政策,审查年度预算草案等重大事项。职责包括:负责提出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负责审查年度财务预算草案;负责批复二级预算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负责组织检查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负责组织预算绩效评价。第七条预算工作办公室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及年度预算草案编制等工作,职责包括
2、:负责汇总、审核单位财务预算收支建议计划;负责审核二级预算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负责编报年度财务预算草案;负责审核预算追加、调剂事项;负责全局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单位经费预算细化安排工作;负责财务预算其他日常工作。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预算工作负总责,单位分管领导对财务预算具体工作全面负责,财务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对财务预算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具体责任。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第九条 预算编制应坚持“依法理财、量入为出、综合预算、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促进事业发展,厉行勤俭节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依法理财原则。预
3、算的编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量入为出原则。预算的编制应依据单位的基本职能,量入为出,优先保障基本支出,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事业发展支出。综合预算原则。预算编制实行全口径预算,预算内外资金、其他资金等各项收支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公开透明原则。预算应按照供给政策公开、编制方法合理、编审程序规范、支出内容细化的要求编制,实现预算资金分配的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原则。预算编制应合理划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建立健全预算定额标准和预算项目库。基本支出预算按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评审论证和滚动管理,按轻重缓急排序编制。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
4、容和方法 第十条 预算编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草案文本。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预算单位根据不同来源取得的收入而编制的单位综合性收入预算,是单位切实履行其职能的财力保证。具体包括:一般预算拨款收入,是指预算年度省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拨款资金收入。非税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利用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通过收取、提取等方式取得的财政资金,包括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事业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及收到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经营收入,是指预算单位
5、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预算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上缴的资金收入。第十二条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依照预算编制政策和单位事业发展实际编制的单位综合性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经营支出预算。其中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预算和定额公用支出预算。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预算单位对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预算。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编制方法一般预算拨款收入预算根据编制内人员基础信息及财
6、政部门核定的定额标准,结合单位实际和财力,逐项计算编列。非税收入预算应依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本单位在预算年度内取得的各项非税收入(不含国家税收),按非税收入类别逐项编制。事业收入预算应根据历年事业收入情况和增减变化因素,测算、汇总形成本单位事业收入预算。经营收入预算应结合市场情况,同时兼顾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合理测算预算年度单位业务量,科学合理编制经营收入预算。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编制方法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省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综合定额公用支出预算根据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实有人数等信息,按照公用
7、经费综合定额分类分项编制。单项定额公用支出预算根据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办公条件、资产状况等基础信息,结合标准定额分类分项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应在确保基本支出后,根据单位财力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编列。项目支出预算实行评审论证和绩效考评制度,建立项目管理库,一年一定,滚动编制。各单位项目按规定程序论证审核后,纳入本单位项目库,报省财政厅审核。经营支出预算应与预算单位发展目标结合,根据单位可利用资源和业务预算,采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增量预算、零基预算等方式,科学合理测算经营支出预算。第五章预算编制程序第十六条 局本级预算编制程序(一)年度预算编制准备。年度预算编制前,局劳资
8、教育处做好局机关工作人员基础信息变动资料整理与核实工作,局党政办公室、行政处做好局本级车辆、房屋等变动资料整理工作。(二)预算基础信息编制。局资产财务处根据局劳资教育处等部门提供的局本级基础信息变动资料及时更新局本级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编制预算基础信息变动情况说明。(三)预算草案编制。局机关各处室根据部门责任和工作实际需要编制部门经费预算。局资产财务处根据省财政核定的局本级预算控制数和组织收入,对有关处室编制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查、汇总和综合平衡分析,形成局机关预算安排初步建议草案,报局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七条 二级预算单位预算编制程序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充分做好预算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收集单
9、位对年度预算编制的合理化建议。预算基础信息初始数据下发后,预算单位应及时更新本单位预算基础信息,编制预算基础信息变动情况说明,连同基础信息变动相关材料报送局预算工作办公室。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单位支出预算编报限额及时核对一般预算拨款收入,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等组织收入预算,科学合理测算各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及经营支出,编制本单位收支预算建议草案,上报局预算工作办公室。第十八条 全局预算编制汇总程序(一)年度预算编制培训布置。局预算工作办公室对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进行布置,对预算编制要求、政策规定、注意事项及项目预算申报进行培训。(二)预算基础信息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布置预算基础信息编
10、报任务后,局预算工作办公室及时下发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初始数据及项目库,督促局属预算单位更新单位预算基础信息。对各预算单位更新后的预算基础信息进行审核、汇总,报送省财政厅。(三)预算草案汇总上报。局预算工作办公室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编报限额,将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预算基础信息和支出预算限额下达局属各预算单位;根据各预算单位上报的预算收支数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部门预算草案文本格式,汇总编制全局综合收支预算建议草案,经局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第六章 预算批复第十九条 局预算工作办公室收到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后,15日内将年度预算批复局属各预算单位。第二十条 局资产财务处按局预
11、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意见,形成局本级正式预算,报局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印发机关各部门执行。第七章 预算公开、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和预算监督第二十一条 预算公开预算批复后,依照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时间要求,全局年度部门预算在安徽省政务公开网及局门户网站中统一公开,局属预算单位的年度单位预算在局门户网站及单位门户网站中统一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事项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等要求公开的预算。第二十二条预算执行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应认真组织执行,积极组织收入,应收尽收。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严格执行经费支出标准和相关的办理程序。预算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
12、情况实时监控,掌握预算执行进度,反映预算执行效果。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程序审批。第二十三条 预算绩效评价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预算年度内财政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编制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自评等工作。局预算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全局预算绩效目标,对局属二级预算单位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保障绩效目标顺利实现。第二十四条 预算监督局及局属二级预算单位编制的预算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接受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局预算工作办公室对局属预算单位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工作的公开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局审计处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局本级及局属各预算单
13、位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如实编制预算,不得故意漏报、瞒报有关预算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预算信息;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预算信息,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预算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预算工作标准,严肃预算工作纪律,对预算政策落实不及时和预算执行慢等预算工作不到位问题分析原因,落实责任,采取有效对策,及时处理。第二十七条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局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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