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七)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需求;(八)贷款人同意的其他用途。第八条 每户家庭只能对其中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禁止一户多贷。第九条 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贷款业务:(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行业的。(五)农村信用社
2、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评级与授信第十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个人品质及健康状况评价、信用履约评价、经营稳定性评价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评价等方面。第十一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根据农户信用等级测评计分表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和单项指标,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违约五个等级,风险逐级递增。第十二条 农户各级次信用等级设置及核心定义:优秀(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记录指标为满分):信用履约状况好,个人品质好、种养等技术水平高,家庭综合实力强、收入稳定,持续经营能力强。良好(80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记录指标为满分):信用履约状况好,个人品质好、种养等技术水平较高,家庭综合实力
3、较强、收入稳定,持续经营能力较强。一般(70得分80分):信用履约状况好,个人品质好、种养等技术水平一般,家庭综合实力一般、收入存在不稳定因素,具备一定的持续经营能力。较差(60得分70分):个人品质一般、种养等技术水平一般,持续经营能力较差,家庭收入低,违约风险较大。违约(得分60分,或贷款逾期超过90天):无清偿债务的能力,银行债务已经逾期超过90天或已产生损失。第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采集评级信息的,缺失信息的指标不计分,按剔除后的分数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第十四条 下列农户可不评分,由经营社按照客户现状归为较差级或违约级。(一)家庭成员身体状况较差或遭受意外伤害,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的
4、农户,至少认定为较差级;(二)在农信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债务已经出现违约损失或贷款形态五级分类为不良的可归为违约级。第十五条 农户信用评级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1年。第十六条 农户信用等级审批权限在经营社。信用等级评定可随具体信贷业务一并调查、审查、审批,信用等级初评报告可与授信业务调查报告合并,对初评为较差类(含)以下的,可不撰写初评报告。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实行动态管理。农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下调信用等级。(一)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至少下调一个级次;(二)第二还款来源出现重大问题,影响贷款安全性的因素,至少下调为较差级;(三)对农信社或
5、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的,应下调为违约级。第十八条 农户下调信用等级时,由调查岗提出下调农户信用等级的建议报告,审查岗审查,负责人审批。原等级由上级联社审批的,报上级审批联社备案。第十九条 农信社按照农户信用等级和生产经营情况,对农户贷款实行公开统一授信,信用等级每年按照评级结果进行调整。第二十条 农户贷款授信额度的主要依据:(一)农户的固定资产和家庭年纯收入;(二)种植户承包的土地面积,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规模;(三)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户的经营规模及一次生产周期资金需求。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按照信用等级,对其设立相应的资信权重。优秀等级农户的资信权重系数为1.72.0,良好等级农户的资
6、信权重系数为1.41.7,一般等级农户的资信权重为1.11.4。具体标准由县级联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二条 贷款授信额度计算标准:(一)传统耕作户:1、承包土地种植面积(亩)300元资信权重系数;2、租赁土地种植面积(亩)100元资信权重系数。(二)特色农业产业经营户:1、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亩)2、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亩)500元3、特色养殖户上年经营收入10%(三)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户:上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二十三条 农户贷款实行最高授信额度管理。优秀等级农户贷款的最高授信额度为30万元(含);良好等级农户贷款的最高授信额度为20万元(含);一般信用等级农户的贷款最高授信额度10万元(
7、含)。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农户,可适当提高最高授信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单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贷款前3年农户年均生产经营总收入的50%。农户贷款用于家庭消费的,贷款授信额度应控制在借款人上年家庭纯收入的60%以内。第二十四条 农户贷款的授信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应将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贷款余额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限。农户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的生产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含),其中种植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月(
8、含),最长不超过18个月(含),养殖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第二十八条 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在上级联社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基层社按照县联社贷款定价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程度、贷款成本、目标收益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与客户协商确定。第二十九条 还款方式。农户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对于贷款跨年度的,采取按年结息方式;对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养殖业贷款,采取按月或按季分期等额还本付息方式。第五章 贷款担保第三十条 农户贷款的担保方式应因地制宜,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可采用抵押、质押、法人保证、单个自然人保证、多个自然人保证、联保小组担保等
9、方式。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成员不低于3户;(二)联保成员单独立户,经济独立;(三)联保成员签订联保承诺书,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四)联保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五)联保小组组长需协助农信社贷款清收,并及时向农信社提供小组成员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在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第三十三条 采用联保小组担
10、保方式的,贷款社应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保小组各成员的授信额度。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合计不得超过小组各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单户保证担保额度=3(单户年正常税后收入单户年债务性支出单户年生活保障支出)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第三十四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四)有涉黄、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单一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农户贷款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不
11、得采取互保或连环保证形式。第三十六条 以法人、信用担保机构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以及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采取以下担保方式发放农户贷款:(一)异地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异地担保是指担保人或担保物抵押物与贷款社不在同一县级及市行政管辖区内。(二)未成年人的房地产、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人寿保险单抵(质)押。(三)集体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担保。(四)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担保方式。第三十八条 积极引导支持借款人自愿参加农业保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养殖业农户贷款原则上应参加畜禽等动物疫病保险,并且必须
12、明确农信社为保险第一受益人。第六章 业务申请与受理第三十九条 业务申请。客户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根据信贷业务品种提供相关材料,向基层社提出农户贷款申请。第四十条 客户申请办理农户贷款,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有效身份证明;(二)近三年生产经营收入及主要经济来源的说明;(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权属证明;(四)生产经营用途证明(如购销合同等)或生产经营用途计划;(五)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相关资料。第四十一条 业务受理。基层社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并在收到客户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笔业务,对于不予受理的,经基层社负责人同意后,
13、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四十二条 对同意受理的农户贷款,信用社进行信贷业务调查。第七章 贷前调查第四十三条 基层社负责农户贷款的调查。农户贷款必须由2名信贷人员共同调查。其中包片信贷员为主调查责任人,另一名信贷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第四十四条 农户贷款实行实地调查制度,调查人员需与客户进行面谈并入户调查。要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对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第四十五条 农户贷款主要调查以下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三)客户经营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数量及权属情况;(四)客户经营管理能
14、力、生产经营状况、近3年生产经营总收入及纯收入;(五)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六)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七)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权属、质物及各项权证真实性等担保情况。(八)保证人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资产收入状况及信用状况。对客户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由调查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第四十六条 调查人员将调查内容,根据客户性质分为借款人和保证人,分别填制农户贷款调查表。第四十七条 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进行综合效益分析,并根据风险收益分析提出合理的定价建议,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的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并填制农户贷款内部运作表。第
15、四十八条 对于须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农户贷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以外的其他农户贷款,调查人员应在填写调查表的同时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客户基本情况,重点分析主体资格和主要生产资料的权属情况;(二)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及经营管理水平,所在地区经济环境、行业市场情况;(三)客户以往在农信社办理信贷业务情况及其他信用记录;(四)申请贷款的用途;(五)还款能力、意愿及还款来源;(六)担保情况;(七)结论,对是否同意办理农户贷款及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第四十九条 基层社调查人签字后,移交基层社审查人员审查。第八章 贷时审查第五十条 基层信用社应设置
16、专职或兼职农户贷款的审查岗,设置兼职农户贷款审查岗的,应实行交叉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基本要素审查、信贷业务基础资料和内部运作是否齐备。(二)主体资格审查。客户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近三年生产经营收入及主要来源是否合理;客户、担保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三)信贷政策审查。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信贷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农信社信贷政策规定,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业务风险与综合收益情况。(四)信贷风险审查。审核收入来源的稳定性以及家庭资产负债状况、还款来源、担保情况,重点分析客户经营管理能力和生产经营情况。第五十一条 审查人员
17、根据审查情况,就是否同意贷款提出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并填制农户贷款内部运作表。第五十二条 对于须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农户贷款,应撰写审查报告,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客户基本情况。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与农信社信用往来情况及其他信用记录。(二)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客户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地区经济环境;市场情况。(三)信贷风险评价及防范措施。信贷政策风险评价;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性分析;还款能力分析;相应风险防范措施。(四)审查结论。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第五十三条 审查人员对调查人
18、员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调查人员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农信社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基层社负责人批准后,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退回调查人员。第五十四条 审查经审查人签字后,按照规定将内部运作资料连同其他有关资料送贷审会审议或直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九章 贷款审批第五十五条审批权限。在基层社授权范围内的农户贷款,由基层信用社审批。基层信用社受理的超过授权范围的农户贷款,由县级联社审批。第五十六条 审批方式包括基层社负责人审批、基层社贷审组审批和县联社会议审批三种方式。第五十七条 审批意见包括:同意、再议、不同意三种。对于提请复议的贷款,应满足相
19、应的条件。同意。对同意贷款的,在借款申请书上写明同意意见。再议。须补充材料后,再审批。不同意。对不同意贷款的,应写明拒批理由。第五十八条 审批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根据审批意见做好以下工作:(一)对未获批准的,调查人员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将有关材料退还,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将借款申请表、面谈记录及审批表作为贷款拒批记录存档;(二)对须补充材料的,调查人员应及时补充材料后继续按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报批;(三)对审批通过的,经有权签字人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后,进入贷款发放程序。第十章 贷款发放第五十九条发放程序包括:落实贷前条件、签订法律文书、落实用款条件、支用贷款、登记登录。第六十条
20、经审批同意的贷款,调查人员在与借款人面谈之后,根据审批意见和有关规定与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签订相关法律文书。面谈面签要求如下:1、在签订有关法律文书前,应当面告知借款人、担保人等签约方关于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应当注意和充分考虑的问题等(附件1)。2、在签订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面核验签约人身份证明,由签约人当场签字加盖手印,并要求包括抵(质)押人配偶在内的抵(质)押物共有人当面在有关法律文书上签字加盖手印。对担保人为法人的,担保方签字人应为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提供书面授权文件)。第六十一条落实用款条件(一)根据审批意见和签订的合同条款,与
21、客户协商落实用款条件。用款条件包括:1、确认借款人已在农信社开立个人帐户用于贷款转账。2、确保担保措施已有效落实。具体参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3、对需要办理保险的,应确保有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4客户没有发生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5其他约定条件已经满足。(二)贷款审查人员在用款条件落实后,进入贷款出账环节。第六十二条贷款发放前,基层社委派会计应进行放款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抵押物是否已办妥登记、质押物是否办妥止付和交付等。如无异议,委派会计在借款合同上加盖“贷款合同专用章”,将贷款资料交内勤
22、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放款审核人在农户贷款内部运作表填写意见。第六十三条 基层社内勤系统操作员根据信贷合同的生效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将数据录入管理系统、打印借款凭证,交客户签字加盖手印并核对后,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并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第六十四条有价单证、抵押登记凭证、权利证书等重要凭证应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记载登记簿。第六十五条登记登录。会计柜台办理贷款入账手续后,凭借款借据登记借款人、保证人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需要报备的农户业务,按规定向上级联社报备。第六十六条贷款发放完毕后,放款人员应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放款的相关资料移交信
23、贷档案管理人员,进入贷后管理阶段。第十一章 贷后管理第七十四条 农户贷款的贷后管理实行贷款调查经办责任人和贷款主责任人双人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一)客户监管及贷后检查。监管客户信贷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贷后首次跟踪检查和日常检查。(二)担保人及担保物的监管。(三)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及时进行资产风险预分类;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四)档案管理。整理、收集客户档案有关资料。(五)风险预警。发现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六)定期报告。定期向基层社负责人汇报辖内农户贷款贷后管理情况。第七十五条 县级联社信贷部门对基层社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职责。县级联社信贷部门建立农户贷款现
24、场检查制度,每半年对农户贷款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面不低于30%。同时,加强不定期的突击检查,确保检查效果。第七十六条 基层社在信贷业务发生后,按规定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一)首次跟踪检查。基层社信贷人员要在贷款发放后,1个月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以及限制条款落实情况,是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农户贷款发生后首次跟踪检查表。(二)定期检查。基层社按规定对农户贷款进行定期检查,并填制定期检查表。贷后检查主要检查
25、以下内容:1、客户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2、客户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3、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农户贷款发生后定期检查表。第七十七条 县级联社信贷部门应设置农户贷款专职或兼职风险监测人员。风险监测人员主要通过信贷在线监测,按月对辖内农户贷款到逾期等风险情况实施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风险信息,应及时通过监测通报、风险预警通报等形式进行发布,并督促信用社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第十二
26、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八条 建立农户贷款激励约束机制。各联社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农户贷款“三包一挂”(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和质量挂钩)为核心内容的考核办法,对农户贷款到期收回率达到100%的信用社和个人进行奖励。第七十九条 加强责任追究,尽职免责,严控贷款风险。各级社要加强对农户贷款业务的违规行为处置力度,坚决杜绝利用农户贷款科目发放或变相发放法人客户贷款、多人贷款一人使用、冒名贷款等严重违规行为。对已全面履行了职责,但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的贷款风险,免予责任追究;对因能力因素形成的贷款风险视风险程度追究个人责任。对因道德风险形成的贷款风险要严格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农户贷款业务中有关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省联社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三章 附 则第八十条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省联社以前下发的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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