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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二版课后题标准答案孟凡麟文档格式.docx

1、1.A 2.C 3.D 4.A 5.C 6.B 7.B 8.D 9.D 10.B1. ABD 2.BD 3.BCD 4.BCD 5.AB 6. AC 7.AC 8.ABCD 9.BCD 10.BC1. 2. 3. 4. 5. 6. 7. 8. 9. 10.1.(1)该行为有效。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甲对乙的 限制并不能对抗丙,因此该行为是有效的。 (2)A企业的财产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3)A企业财产在清偿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款后用于清偿丁的债权,但不足清偿,尚欠22000元,该部分应以甲个人所有其他财产

2、清偿。甲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000元以及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可用于清偿,丁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予以清偿。2.(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

3、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

4、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 公司法一、单选1、B 2、D 3、B 4、B 5、C 6、B 7、C 8、A 9、C 10、A二、多选1、CD 2、ABD 3、BCD 4、AC 5、ABCD 6、CD 7、ACDE 8、ABCD 9、ACD 10、ABC三、判断1、错 2、对 3、错 4、对 5、对 6、对 7、对 8、对 9、错 10、错第一题(1)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

5、限额。在本题中三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110万元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货币出资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在本题中三个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为34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本题中甲以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甲、乙的出资期限符合规定丙的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

6、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本题中丙的出资期限超过了2年。(2)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

7、优先认缴出资。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二题(1)应该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超过了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2)有第一项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无权选举更换。第二项不

8、一定能更换全部监事,看有没有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了。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三项股东大会无权更换总经理。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第五项合并决议仅有半数通过是不够的。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9、,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五章 合同法1、A 2、B 3、D 4、C 5、C 6、D 7、A 8、A 9、D 10、A1、BC 2、ABC 3、AB 4、ABCD 5、BCD 6、BCD 7、BC 8、BD 9、BD 10、ABD1、错 2、错 3、错 4、错 5、错 6、错 7、对 8、错 9、错 10、错(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暂停发货。(2)合同当事人对

10、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根据规定,货物

11、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7)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

12、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1)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以上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履行地点需要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确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甲是收取货物、交付货款的一方,乙是收取货款、交付货物的一方,所以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2)甲不可以因此而解除合同。根据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

13、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本题中仅仅有一台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这不影响其他挖掘机的质量,因此甲不可以解除整个的合同。(3)应该由甲承担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对风险的移转没有影响,挖掘机已经交付给甲了,所以应该由甲承担损失。(4)丙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题中留置的挖掘机与修理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丙修理

14、厂可以留置挖掘机。(5)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乙约定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这符合了约定的条件,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6)乙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的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没有支付的金额是30万元,为全部分期付款金额的30,所以乙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的价款或者解除合同。(7)租赁合同有效,甲有权收取租金。根据法律规定,附条

15、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本题中,“货款付清”是5台挖掘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由于条件尚未成就,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虽然未转移,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甲此时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还享有用益物权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财产属于收益的权利,因此,甲有权出租该挖掘机并有权收取租金。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1.A 2.C 3.A 4.D 5.B 6.B 7.D 8.C 9.B 10.C1.ABCD 2.ABCD 3.ACD 4.ABD 5.ABD 6.ABCD 7.ABCD 8.ABCD 9.ABCD 10.ABC1. 2. 3. 4

16、. 5. 6. 7.五、案例分析题1.(1)“君子兰”洗涤剂厂的请求具备法律依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本案中“洁玉”洗涤剂公司以低于成本价1.5元的价格销售洗涤剂,且 不属于该压价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而且其目的是击垮其竞争对手“君子兰”洗涤剂厂。事 实上,“洁玉”洗涤剂公司在具有雄厚实力的某大型集团支持下进行赔本销售,致使正当的“君子兰”洗涤剂厂陷入停产境地。“洁玉”洗涤剂公司的压价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2)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

17、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自己产品成本的价格销售某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要注意的是,若是经营者通过技术改造和大规模经营致使成本不断下降,则以高于自己的成本但却大大低于竞争对手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以占领市场,则不受本法的约束。其构成要件主要有:(1)行为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经营者;(2)行为者的确实施了以低于自己成本的价格销售某种商品的行为;(3)行为人客观上导致经济实力薄弱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受损,破坏社会竞争秩序。其例外情形如下:(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业、歇业降价销售商品。2.答案要点垄断

18、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协议、决定或者其它协同的行为。垄断协议的核心是经营者之间的共谋。垄断协议削弱了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和市场经济的活力,在各种垄断行为中危害性极大,且实际发生的数量和执法机关查处的数量都远远高于其它垄断行为的数量,因此,禁止垄断协议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垄断协议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联合限制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串通招标投标等。案例中所涉及的主要是经营者之间以合同、协议、决议、协同行为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限制产量、限制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第二章“垄断协议”共4条,分别规定了垄断协议的概念、禁止具有竞争

19、关系的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等内容,对预防和处理以垄断协议形式限制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5 D A C D D 6-10 B D D C D1-5 ABCD BC ABCD AB ABC 6-10 ABD ABC CD ABCD AC 错 对 对 错 错 错 对 错 错 对1(1)民法通则规定为1年,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2年。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产品责任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产品责任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

20、成损害的缺陷产品最初交付用户、消费者满10年后丧失;但是,尚未超过说明书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因此,电视机生产厂家以已过保修期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2(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一)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二)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三)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四)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 (2)此案中农户所购买的稻种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

21、理是正确的。第十一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1C 2A 3D 4A 5B 6B 7A 8B 9B 10.A1ABC 2ABCD 3ABCD 4AB 5AB 6ABCD 7ABCD 8ACD 9.CD 10.AC 1对 2错 3对 4错 5对 6对 7错 8对 9.对 10.对五.案例题1.答:题目中各项资产中(1)1992年前用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1000万元不属于国有资产;(2)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1000万元,国有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3)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3000万元,界定为国有资产。故,该集体企业资产中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数额

22、是3000万元。2.答:甲公司上述资产中,国家授权投资的乙机构和国有企业丙的出资(合计150000万元)界定为国有资产。甲公司的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中,国有单位按照出资比例占有的份额,即(600030009000)75%13500(万元),界定为国有资产。因此,甲公司国有资产的数额15000013500163500(万元)。第十二章 知识产权法一、单项选择题:1.D 2. B 3. D 4.C 5. A 6. B 7. B 8. B 9. A 10. A 二、多项选择题:1AB 2 ABC 3. ABCD 4.ABCD 5.ACD 6.该题有点错误,漏掉一句话。应为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

23、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BC7. BC 8. BD 9. AD 10. ABC 2. 3. 4. 5. 6. 7. 8. 9. 10. 1.(1)如灯具厂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应于收到驳回申请通知之日15日内,即2008年4月29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我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维持商标局的初审决定,因为“长寿”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3款“

24、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之规定,应该驳回该申请。 (3)如果复审结果维持初审决定,该灯具厂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时间为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4)如果复审结果改变初审决定,最后核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那么另一灯泡厂则不得继续使用“长寿”作为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可见,获取商标专用权的途径是申请商标注册,而不是谁先使用谁就自然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另一灯泡厂虽然一直开始使用“长寿”商标,但该商标并未注册,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长寿县灯具厂虽然

25、使用在后,但先于原告申请注册,因此取得“长寿”商标的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即是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独立使用该商标,也可以根据其意愿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长寿县灯具厂通过注册取得了“长寿”商标的专用权后,其他企业未经其同意,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再使用该“长寿”商标。另一灯泡厂继续使用则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2.(1)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两方面内容:形式条件和实

26、质性条件。形式条是指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文件或者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经过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予以驳回。实质性条件,也称专利性条件,它是对发明创造授权的本质依据。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专利法所说的新颖性是指:(1)在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2)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3)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

27、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专利法所说的创造性是指: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专利法所说的实用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2)答:不能。发明专利要求发明具有实用性,即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实用,并且能都产生积极效果。所谓积极效果,是指良好的经济此合社会效益。而“猪瘟净”的性能不稳定,缺乏显著而稳定的疗效,这样,“猪瘟净”便失去了实用性。(3)答:作为实用新型必须是针对有形产品,没

28、有确定形状的产品是被排除在实用新型之外的。“猪瘟净”是一种液态物质,无固定形状可言,因而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1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72我国法律关于短期诉讼时间期间的规定。273.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4.诉讼时效的中止。285.我国民法关于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6.物权的概念。97.物权效力之“物权的排他力”。108.债权的特征与分类(基于债的发生原因)。119.仲裁的特点和适用范围。20-2110.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511.什么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哪些?1.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442.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523.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464.企业债务发生后入伙的新合伙人、企业债务发生后的退伙人以及企业聘用的合伙人以外的经理分别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什么责任。5.普通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法律规定。486.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中的权利。477.有限合伙人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的法律后果。548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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