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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资料讲解Word格式.docx

1、WTO的DSU合理地吸收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制度,并对之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另一方面,它又在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原机制存在的各种弊端,采取了大胆的改进与革新;同时,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包括GATT、WTO协议本身及其所附全部货物贸易协议、GATS和TRIPS协议等。WTO的新机制在保留了GATT体制中的一些核心内容外,还采用了上诉程序,规定了补偿和交叉报复措施等,加强了这一体制的作用,增强了约束力。DSU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多边关系的一个焦点。DSU所有条款的精神都在第3条2

2、款中得到了体现。DSU第3.2规定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证和可预见性的一个中心环节。各成员承认该机制用以保障各成员有关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有关协议的现有条文。DSB的各项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有关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实践证明,DSU在执行过程中是非常有效的。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越来越多,反映了成员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兴趣和重视。WTO解决争端机制是个根本的机制,是各个协议得以切实执行、世界贸易体制安全和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世贸组织前任总干事鲁杰罗说过: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价都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

3、,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出的最独特的贡献。这一评价是非常中肯和符合实际的。程序磋商DSU规定,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或不符合马拉喀什协议(WTO规则),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害时,可要求对方进行磋商,同时应通知DSB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10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不超过30天的时间进行磋商。磋商应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完成。DSU规定60天的期限是希望争端各方在此期限内能够通过外交磋商的友好方式解决争端。如果该成员方在接到请求之日后10内没有答复,或在接到请求之

4、日后30天内没有进行磋商,或在接到磋商请求35天后双方均认为达不成磋商一致,或者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未达成磋商一致,投诉方可以向DSU提出申请成立专家组。争议各方也可不通过磋商,直接要求成立专家小组。一方提出磋商要求时,应说明对方违反了WTO哪一个协议的哪一个条款,提出法律根据。若某一第三方认为正在进行的磋商与自己的贸易利益有关,也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参加磋商。但第三方须在得到磋商通知之日后10天内通知磋商当事各方参加磋商的请求。若磋商各方认为该问题与第三方没有贸易利益关系,也可以拒绝第三方参加磋商。专家组1、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的成立申请在被提出后,最迟应在该申请被首次列入DSB议程后

5、的会议上设立。既DSB在接到成立专家小组申请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只决定是否需要成立专家组。如决定成立,则列入DSB的既定日程(Built-in Agenda)。专家组在DSB第二次召开会议时成立,确定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工作范围等。第二次会议应在提出请求后15天内举行,这意味着给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一个最后的机会。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小组成员由争议双方共同选择,如有不同意见,由总理事选定。专家小组的工作方式和职责范围一方面根据双方的要求确定,另一方面根据WTO规则确定,各协议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专家小组可确定自己的工作时间表。关于是否请专家审议小组(Expert Review Groups)

6、进行技术审议,完全由专家小组自行决定,但争议双方可以提出进行技术审议的要求。根据DSU第13条的规定,专家小组还可以使用非政府组织的信息来源。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各成员政府间争端的机制,原则上只有政府的代表才有权参加该机制,DSU第13条的规定实际为非政府组织进入WTO开了方便之门,提供了参与WTO的机会。例如:WTO的总秘书处经常收到非政府组织发表的公报,然后送给有关各方。有关各方收到后通知秘书处,哪些同意,哪些不同意,专家小组确定哪些可以接受,哪些不能接受。2、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一般情况下,在争议各方提交书面材料后,专

7、家小组紧跟着有2次口头听证会(实质性会议),此后专家小组开始实质的工作,由秘书处提供协助。专家小组首先拿出报告的大纲散发给争议各方。这仅是一个描述性报告,对事实和双方的观点进行阐述,若双方认为其与事实有出入,可以向秘书处澄清;此后,专家小组公布临时报告(中期报告)。争议各方可以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论据。争议各方和专家小组的交流必须通过书面的方式,由秘书处传达。各方的书面意见作为副本,附在报告之后。专家小组形成的最终报告应以三种工作语言(英、法、西)散发给各成员方,20天后,才可在DSB会议上审议通过。在向各成员分发专家小组报告的60天内,该报告在DSB的会议上应予通过。该60天的期限可以延长

8、,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0天。通过方式采取反向一致的原则。上诉如果某一当事方向DSB正式通知其将进行上诉,则争端解决进入上诉程序。上诉的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由该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有60天的时间处理上诉事宜,并通过报告。该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发出后30天内经DSB通过,除非经协商一致不通过。执行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应予执行。在报告通过后30天内,当事方应通知DSB其履行DSB建议或裁决的意愿和改正的具体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执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内执行。如果DSB及争端各方对合理期限都未能

9、达成协议,则可通过仲裁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为90天,实际操作中最长可给予15个月。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被诉方不能改正其违法做法,申诉方应在此合理期限届满前与被诉方开始谈判,以求得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办法。若合理期限到期后20天内,争议各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申诉方可请求DSB授权其对被诉方进行报复或交叉报复。报复DSU制定了报复和交叉报复的程序。如果被诉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或争端各方没有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投诉方可向DSB申请批准其对被诉方中止依照所适用协议应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取消给予MFN待遇,开始实施报复。DSB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批准授权,除非DSB一致同意拒绝该项请求。

10、若被诉方对申诉方的中止减让水平(报复措施)表示反对,或认为投诉方在要求报复中未遵守有关原则和程序,则可以提请仲裁。仲裁应在合理宽限期结束前60天内完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报复的行业或部门必须是自有争议和遭受损害的同一部门进行;报复应限于相当于利益丧失或损害的程度。如果受损害一方认为仅报复一个行业或部门无效或不能达到平衡,则可在其他的部门进行交叉报复。比如,在有关香蕉贸易的争议中,若只提高香蕉的关税还不足以弥补被投诉方遭受的损害,投诉方可以提高其他水果、蔬菜的关税,也可提高机械设备产品的关税。法国生产奶酪的生产者遭到美国在激素方面的报复就是典型的实际子。DSU还规定,在情况非常严

11、重的时候,报复可以针对WTO的另外一个协议,实施跨协议报复。比如,投诉国在补贴问题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报复。交叉报复是有效率的处罚,但只能作为临时性的处罚措施,因为该机制的宗旨是解决争端,迫使被诉方改正其不合法的做法,而不是为了处罚哪个国家。在1995年后处理的诸多争端中,很少导致报复和交叉报复的实施,第一次交叉报复是厄瓜多尔使用的。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WTO自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以来,在完善和实施乌拉圭回合协议,建立和健全新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以及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该组织在国际贸易关系中

12、的权威,为继续强化全球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国际贸易规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它作为一个国际经济组织,实质上只是各成员利益妥协和分配的结果,不可能将其建设成真正强有力的超国家性质的组织机构。在全球贸易趋向自由化的同时,地区贸易保护主义盛行。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因适用WTO协定而产生的各种争端的解决过程中,不断被成员国所采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些问题和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一)规则性缺陷1.缺乏有关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的条款。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一些行业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正,同时,又做出了很大的改进。但是,对于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的方面,却缺乏相应的条款。因此,对于WTO的争端解决机

13、制而言,如果遇到有关这两个方面的相关纠纷就会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从而难以对此二者的纠纷进行公正裁决。2.执行期限过长。按正常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启动到结束可能需要近30个月的时间。这个时间限制还有赖于各成员、专家小组、上诉机构的诚意遵守,WTO争端解决机制缺乏特别是对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拖延执法的约束机制。而且,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通常是在受影响国家第一次通知可能的争端当事方的几个月之后。当最终的救济手段(如撤销被投诉的违法措施、补偿或报复)得以落实时,往往这一延误已使有关国家的出口受到实质性的影响。3.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损失。WTO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对损害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补偿。即使争端能得到解决

14、,通常的方式是在专家小组的报告通过后,由犯错的一方纠正错误行为或授权报复,没有对败诉方前面的错误行为的追溯惩罚措施。即使违法国迅速撤销了被投诉的违法措施,受影响的一方也只能从有关措施被撤销后取得救济。对于从通知争端之产生到影响进出口的措施被撤销的这段长时间内,并没有对受害国有任何的补偿。4.上诉机构权威性不足。在上诉方面,上诉机构具有浓厚的司法色彩,但它并没有被赋予上诉请求合理性的权利,即:没有驳回上诉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机制的权威性。(二)结构性缺陷1.发展中国家难以真正实行交叉报复方式。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是它以强硬的经济制裁方式对裁决的实行进行监督。具有代表性

15、的是中止减让和交叉报复。如果涉及发达国家对其他发达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而言,这样的经济制裁措施是可以真正保证履行,并且带来很大的威慑力的。但是,发展中国家对一个发达国家而言,是不是能够真正实施这样的经济报复措施还有待商榷。一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制裁手段的有效性不足。因为发达国家经济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依赖较小,即便是受到报复,影响可能也不是很大。争端最终的解决方案是对败诉方实行报复性制裁。很显然,这种方案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有时是不实际的。考虑到制裁手段的政治经济成本,一个发展中国家难以对发达国家采取这种制裁,而且单个发展中国家的报复制裁对发达国家也缺乏威慑力。因此,最后的结果很有可能是放弃这样的报

16、复,委曲求全。2.发展中国家的建议难在WTO通过。为了提高WTO的运作效率,减少自身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很多改进的措施和建议。比如:延长发展中国家的合理执行期限,缩短发达国家的合理执行期限;设立监督机构保障条款落实;改进技术援助体制等。但是,由于发达国家考虑到自身的利益,缺乏推进这些改革措施的兴趣,同时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力量仍然薄弱,这些建议一直都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难以通过。三、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如果发展中国家不能有效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或者说WTO争端解决机制如果不能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其权威性将不可能得到承认,这最终将使整个多边贸易

17、体制的健康发展受到威胁。不难预见,在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WTO争端解决机制必然会面临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新挑战。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长期实践暴露出来的问题,WTO成员有必要通过对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的各项规定进行澄清和明确,促使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合理化。1,关于竞争和劳工条款缺失问题。在新一轮回合谈判中,商议有关竞争和劳工标准方面的条款,使得在以后的贸易中如果出现关于这两方面的问题,能够有相关条款予以评判。2,关于执行期限过长的问题。对合理期限的使用要有所限制,如果发现恶意利用该期限实际逃避履行义务则给予惩罚。对此,就必须要建立起定期审查机制。DSU所确立的是准司法程序,

18、DSB是一个准司法性质的机构,这已经为大多数法学家所公认,因此,对于任何试图逃避经过DSB批准的制裁措施都应该受到惩罚,应该增加一项,规定即使是在合理期限内,义务履行一方也应该定期向DSB报告为履行裁定所做的准备工作,权利方也可要求其向DSB报告或自行反映,这样,当上诉方发现被诉一方有明显的不可能执行裁定的迹象时可以提请DSB提前终止合理期间的持续,而改用别的措施,这样,即使最后得不到补偿或者履行,也可以减少因为等待合理期间的完毕而遭受的期间损失。3,关于损失的赔偿问题。应建立制裁措施,增加损害赔偿责任,在DSU中增加相应的制裁措施。鉴于目前裁决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为了更好地保证胜诉方损失得到

19、赔偿,建议设立一种类似特别提款权的基金,将交纳该基金作为加入WTO的义务之一,金额随国家经济实力而异。这笔基金相当于是国内的保证金制度,当评判完成时,可将败诉方已经交纳的基金中的一部分拿出赔偿给胜诉方,以补偿其损失。4,关于权威性问题。应增加DSU的司法化性质,以赋予专家组以更多的司法性质的权力。目前,无论是从DSU的条文用语还是专家组职能来看,都在小心翼翼地避免使DSB具有司法性质,但要解决DSB的执行难问题就必须增加DSU的司法性质,要在保留原有机制中的磋商、斡旋、调解等灵活的程序的基础上,赋予专家组更多的权力,增强DSB的司法性以保证执行以及驳回上诉的权利。5,关于发展中国家交叉报复效力不足问题。应在发展中国家得到授权对发达国家采取报复措施的情况下,应有所有成员联合报复的机制,这样一来就能有效的对败诉方(发达国家)产生有效威胁,迫使其改正,从而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6,关于发展中国家政策建议难通过的问题。应积极改变WTO被少数发达国家操控的现状,采取一定措施加重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如在投票中增加发展中国家的权重等,通过这些措施来使得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建议得以顺利实施,从而更好的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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