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五条管理职责 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施工路段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 宣传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 审查施工方案;(三) 开展施工路段巡查和监管工作;(四) 施工路段恢复交通后的验收;(五) 参与或者组织公路工程的交竣工验收。第六条责任追究 地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施工路段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不作为、乱作为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二章 许可管理第七条许可事项 依法应当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公路管理机构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未经许可机关同意不得施工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以及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涉及到路面施工作业的;(八)因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公路交通的;(九)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十)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涉及到路面
3、施工作业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二)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期限);(三)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五)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六)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七)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八)涉及路产损失和占(利)用公路的,提交恢复或者补偿方案。第九条权限划分 涉及国道、省道的下列施工作业项目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许可:(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
4、等建设工程需要使公路改线的;(二)因施工需要中断公路交通的;(三)因施工需要半幅封闭公路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四)一级公路增设平交道口的。涉及国道、省道的其他施工作业项目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许可。涉及县道、乡道的施工作业项目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许可。涉及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项目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办理许可。第十条征求意见 施工作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征得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第十一条报 告 除依法应当经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外,下列项目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一)集中小修保养工程;(二)公路桥梁维修加固、伸缩
5、缝维修作业项目等;(三)标线施划、标志维修安装及防撞护栏工程;(四)其他施工作业。第三章 施工管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路段管理工作机制,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做好施工现场和交通组织监督管理。(一)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施工各阶段对行车的影响,拟采取的交通控制、防护措施和方法。施工建筑材料堆放位置、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施工作业车辆出入线路等方案。 施工路段防灰尘、防污染、降噪音以及运输建筑材料车辆防抛洒、防超限措施。施工路段现场管理、交通组织、分流标志和应急处置经费项目与预算。施工路段现场管理责任人、执勤人员、安全设施管护责任人名单。(二)
6、交通组织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施工作业路段技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构成、通行能力状况。需要交通分流或者绕行的,包括车辆分流或者绕行路线名、技术等级、交通量,以及有关桥梁承载能力等技术状况。施工路段作业控制区布置方案、作业控制区布置图及相关管理措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标识、公告、保护、防护等设施。需要铺设辅道的提供施工图设计方案。交通分流或者绕行线路预告、告知、确认指路标志设置方案、沿线信息板信息发布方案和保障行车安全的措施。中断交通的,应当提交作业路段沿线车辆出行方案;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客运班线运营的,有关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材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故障车、大型车辆、超限运输车、特殊车辆的通
7、行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安全管理经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少于投标价1.5%的安全生产经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施工路段安全管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经费,做好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保障施工路段安全和公路路产得到及时恢复。第十四条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按照施工现场管理与交通组织方案,实施施工路段管理,自觉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路段管理经费,列入工程建设管理经费预算,满足管理需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路段管理经费监管。施工路段管理经费包括作业现
8、场管理费,标志、标线、防护与保护设施设置与维护费,施工作业公告和信息发布费,分流或者绕行路线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与维护费。第十五条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路段和时间进行作业。施工现场应当满足施工和行车安全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控制建筑材料废物、废水、废气和施工过程中粉尘、废气、污水和噪声污染。施工材料应当堆放整齐、规范,不得堆放在工作区之外,不得占用行车道装卸作业,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施工料场距公路硬路肩距离不得少于15米,接入公路路段应当按照规定渠化。施工车辆及机械应当安装警示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禁止随意出入现场,不得在工作区外停留。施工
9、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停放应当有照明设施和反光警示标志。施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要求,在施工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穿戴统一的防护服和安全帽,不得随意进入行车道或者在行车道上停留。进入高处施工时,还应当穿着防滑鞋和系戴安全带。第十六条作业控制区 施工作业控制区布置应当考虑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施工质量等因素,一般按照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和终止六个区布置。控制区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当合理、前后协调,起到渠化和引导车流平稳过渡的作用。 第十七条标志标线及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路段标志、标线、安全防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设置应当规范合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施
10、工未完成之前,不得撤除或者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者缩小施工作业控制区范围。 交通标志一般设置在路侧顺车流的方向,双向六车道以上(含六车道)公路,施工、指路、限速等重要标志,宜在中央分隔带同时设置。警告区的立柱式标志应当设置于中分带、侧分带、土路肩,任何部位均不得侵入公路路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绕行或者分流线路指路信息,应当在平交道口等重要路段连续设置。第十八条新建改建公路 新建、改建公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待施工作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 第十九条险情处置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影响交通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
11、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监理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修,保护好施工现场。施工作业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和交通构成简单的时段,遇有雨雪、大雾、大风、高温、冰冻等恶劣天气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交通控制,优先保障通行,确保行车安全。第二十条监管内容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列事项的监督管理:(一)应当经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有无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手续;(二)施工作业项目与行政许可决定是否相符,公路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三)施工标志标识、公路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现场交通方案和安全行车要求;(四)施工
12、现场机械设备停放、物料堆放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五)交通分流指路标志设置是否规范、完善、明确,是否满足使用者行车要求;(六)施工作业标志、临时交通标志标线、分流标志、安全设施的维护情况;(七)施工作业实施后的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恢复、建筑材料清理和施工作业标志的拆除情况;(八)施工现场管理负责人和执勤人员落实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第四章 通行管理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告 涉路施工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施工单位应当报请公路管理机构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线路,并由施工单位在绕行处设置标志
13、;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上的施工作业公告应当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发布,县道上的施工作业公告应当通过县道所在地市级媒体向社会发布,乡道上的施工作业公告应当通过乡道所在地县级媒体向社会发布。第二十二条信息发布 经许可同意中断交通或者分流的施工作业信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有关公路路网信息报送规定适时上报,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相关网站发布和更新。同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在“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上发布信息。高速公路及有条件的国道、省道,应当利用可变信息板适时发布施工信息。第二十三条验收与恢复交通 施工作业路段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
14、可恢复交通。验收内容包括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验收工作由批准实施施工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 施工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常发生半小时以上交通堵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专题研究,调整施工作业时间,完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和交通组织方案,并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路段是指施工涉及到在公路路面作业,需要对正常行驶车辆进行引导或者分流的路段。中断交通是指封闭所有通行车道,完全阻断过境车辆通行的状态。半幅封闭是指在双向通行的公路上,在一个局部路段封闭了其中一个方向的车道,限制车辆通行的状态。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江苏省交通厅1998年7月6日发布的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苏交公199849号)同时废止。附: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作业区安全标志布设示例图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