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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投资中国房地产研究报告doc12Word下载.docx

1、第二种是外资通过外国直接投资方式进入房地 产;第三种是外资通过外债方式进入房地产。渠道一是非居民机构和个人投资房产。迄今外资通过这种方式进入中国房地产行业并无任何障碍。从政 策法规层面看,2002年以来,中国取消了内外销房的差别化政策,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中国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房产 并无限制,非居民出售其境内房产后,所得人民币可通过购汇的方式 将所得汇出,其税收待遇也等同于境内投资者。这与中国的传统政策 倾向于鼓励港澳台同胞在境内置业有关。非居民机构投资房产的进入方式以自购和包销方式买入房产为 主,细分上来又可概括为三类:第一类是非居民机构以包销方式购入 房产,这种购买相当接近

2、于对开发商的过桥贷款;第二类是非居民机 构加速在境内设立外资房地产中介机构,通过包销或者代理方式持有 和经营物业收租、或者进行转售。此类机构通常以境外收付汇的方法 来逃避外汇管制和税收。第三类是非居民个人以境外汇款方式结汇购 房。初步统计的结果是,相较2003年,上海、广州和深圳三地,2004 年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房地产的比例分别提高了 5.9、2.6和3.3个百 分点。其中,上海市2004年该比例已达到15.5%, 2005年上半年则 进一步窜升至16.8% o非居民机构和个人目前已成为上海、北京、广 州新开高档楼盘的重要购买者。此外,2004年在全国7省市的抽样调査显示,非居民超过5万美

3、元的结汇绝大部分用于购买商品房。最为典型的案例是:广州一非居 民个人一次汇入700万美元,全部结汇都用于购房。小结:我们的估测是:考虑到2004年个人结汇高达419亿美元,保守估 算,其中通过非居民机构和个人进入房产的规模大约为100亿美元, 这些钱主要集中在销售环节。渠道二是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进入中国房地产。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中国政府除了对成片开发 的土地、高档楼堂馆所的建设用地进行限制之外,鼓励外资从事普通 住宅开发。而仅有的限制性法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11号文,其中规 定“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 得境外企业的股权或其它财产权利”。该法规

4、主要限制了境内企业通 过换股等方式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总体而言,通过外商直接投资进 入房地产并无实质性法规的限制。外国直接投资进入房地产的方式,又可细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外 资直接在华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例如新加坡凯德置地(Capital Land),在过去两年中,该公司整合了在上海和在北京的业务,直 接介入中国房地产行业;第二类是外资通过收购境内著名房地产开发 企业股份的方式,介入境内房地产市场,目前投资额通常较小,比如 说,美林集团2005年2月注资3000万美元入股北京银泰置业就算是 较大金额了。初步的统计结果是,2004年中国房地产业新设外商投资企业1767 家,合同外资金额134.88

5、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9.50亿美元。 这意味着,房地产业已经连续3年成为仅次于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 他电子设备制造行业的第二大外商投资行业。就外国直接投资进入房地产的规模估测,各方意见不一,例如摩 根斯坦利的研究估测,在上海和宁波两地的房地产开发融资中,从 2003年下半年以来,外资占比约为14%,并预期在未来23年内, 针对上海房地产的外资私募基金每年可达30亿美元。而我们认为,通过外国直接投资进入房地产行业的外资,至少比商务 部按行业分类所显示的规模要大,不过,由于一些投资银行的估测掺 入了不属于外国直接投资统计口径的外资,导致他们的估测结果偏 高。在我们的研究中,经过抽样调査后得出

6、的结论是,2004年通过外 国直接投资方式进入房地产的外资规模大约为60亿美元,这些钱当 然主要集中在开发环节。渠道三是通过外债等FDI以外的方式进入房地产行业的外资。迄今为止,国内法律法规对中资企业收购境外的壳公司进而 转身投资境内房地产项目的运作方式并没有实质限制,这种情况导致 中资企业自我收购、举借外债融资的情况明显上升。需要关注的是,在融资监管方面,相比于中资企业,现行政策对外资 企业举借外债的管理较为宽松:外资企业可以在获批的投资额与注册 额之间的差额之内自由举借外债,而且只需要备案就可以以境内资产 对外担保,用以筹借境外资金。很显然,外资通过外债等非FDI方式进入房地产,其行踪隐蔽

7、难测。 不过,其大体运作手法仍可以细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部分活跃的中资房地产公司,通过境外上市,引入境外 资本。具体代表性的企业包括上海世茂集团、仲盛集团、北京鹏润投 资、广东合生创展、江苏南都等;还有一些由境外中资企业控股的外 商投资企业,比如中海房地产、招商地产控股、华润置地、中远房地 产等。第二类是通过“自我收购”的方式将自身改制为境内居民完全控股 的外商独资企业,这个方法不仅使企业迅速建立了方便快捷的国际融 资渠道,还获得了以境外壳公司名义择机在境外上市筹资的机会。第三类是把境内企业的股份作价之后,出售给境外的机构或者个 人等。目前利用非FDI类型的外债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时髦

8、融资渠道。例如胡润2004百富榜中,近半数房地产富豪在控制境内 某房地产公司的同时,都至少控制着一家境外上市公司。而“2004年 中国100位地产领袖”的排行榜前20位人士中,仅有4位掌控的境内 公司没有外资控股背景。按照以上分类,我们初步的统计结果显示:扣除渠道二所涉及的 外国直接投资之外,房地产企业利用的外债等形式的外资在2003年 约为54亿美元,在2004年,己经爆涨至80亿美元左右。总结:通过累加上述三种渠道中外资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规模,在不 区分外资进入房地产的开发还是销售环节,并对三种渠道的重叠交错 进行适当调整后,我们初步估测2004年进入到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外 资规模大约在2

9、20亿美元左右,以此计算,外资在中国房地产行业的 资金供给占比,估计在15%18%之间。事实上,这种估测方式同时也存在一系列缺陷。缺陷一,以房地产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债净流入来衡量外资流 入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规模。直接根据国际收支申报中的外商直接投资 和外债数据,只能测算当年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新增外资规模,并不 等于房地产行业中实际的存量外资规模。缺陷二,以一定比例的个人净结汇来衡量外资流入房地产销售市 场的规模,由于个人结汇量大,又难以事先甄别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 具体使用目的,因此仅凭结汇推算进入房地产销售环节的资金是不够 严谨的。缺陷三,运用国际收支申报和银行结售汇等公开统计数据,不能 反映

10、公开数据之外的游离部分,而且,通过国际收支申报和银行结售 汇统计,只能测算出外资流入房地产的自有资金规模,不能反映相关 的借入外资规模。缺陷四,该方法不能反映房地产项目的高财务杠杆特征。缺陷五,该方法不能反映房地产市场资金杠杆使用和分期使用的 一般规律。缘于上述第一种估测方式的诸多缺陷,我们有必要使用第二种估 测方法。估测方式二:通过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以放大 了的资金杠杆来估测外资进入中国房地产的规模。该估测方式分为三 个步骤。步骤一:界定外资进入房地产行业的基本计算公式。基本公式可以用以下三个来概括:外资流入房地产资产的规模=外资流入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规模+ 外资流入房地产销售

11、市场的规模外资流入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规模=外资利用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规 模/外资的资产负债率外资流入房地产销售市场的规模=外资利用住宅按揭贷款的规模/ 外资的资产负债率步骤二:界定基本公式中的计算指标和给出基本假定。首先,对全口径房地产开发贷款规模的处理,可以从央行公布的 数据进行累加,即房地产开发贷款规模=住房开发贷款+房地产开发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地产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贷款。其次,对资产负债率的处理。一是根据人民银行中国房地产金 融报告测算,在房地产开发中,企业使用银行贷款的比重不低于 60%。鉴于外资企业使用境内中资银行贷款的比重较低,故假定其房 地产开发环节的资产负债率为50%。二是现行政

12、策规定,个人住房 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考虑到外资购房时自有资本的比例会 高些,故假定外资房地产销售环节中的资产负债率为40% o三是境 外基金购房,由于其在境内没有经营实体,不可能在境内获得贷款, 其首付比例应为100%,故假定其资产负债率为1。再者,对流入房地产中的非直接投资外债资金的处理,由于难于 甄别外债资金的流向,我们假定所有的房地产行业非直接投资类外债 都是借给了外资机构。最后,要甄别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贷款对象,是中资房地产开发企 业还是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我们不得不简化处 理:假定境内外资银行发放的所有人民币贷款都给予外资房地产开发 企业,并且假定2003年以

13、来中资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中大约有15% 流向外资机构。步骤三:修正后的外资规模测算公式。由基本公式转变为下列公式:外资流向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规模=(境内中资银行的房地产开发 贷款规模X15%) /房地产开发环节的资产负债率+ (境内外资银行的 房地产开发贷款+房地产非直接投资外债)/房地产开发环节的资产 负债率。外资流向房地产销售市场的规模=(境内中资银行的按揭贷款X15% +境内外资银行的按揭贷款)/房地产销售环节的资产负债率+境外 流入的购房基金。经过上述三个步骤之后,我们得到了以第二种方式估测的外资规 模,其初步结果大致如下:第一,2003和2004年,外资流入房地产 的总规模分别约为24

14、50亿和1900亿元人民币,分别占全国房地产开 发和销售总额的13.5%和81%。第二,2003年和2004年,外资在 房地产开发市场规模分别为1100亿和670亿元人民币,占比分别为 11.3%和5.1%;在房地产销售市场的规模分别为1350亿和1230亿 元人民币,占比分别为15.4%和第三,估计目前外资流入房 地产的比重上升到15.8%,其中,在房地产开发和销售市场占比分别 为 11.2%和 22.6%。第二种估测方法显示,外资在房地产市场上的规模不大。2003年 2005年一季度,外资在开发环节的比重不超过15%,在销售环节的 比重不超过25% o需要指出的是,第二种外资进入中国房地产

15、行业的估测方法和结 论仍然存在着一系列可以斟酌的细节。第一,我们的计算公式和假设中,对杠杆的计算和假设十分粗略, 尽管依据抽样数据对最终估测结果进行了 一定的修正,但并不能掩盖 这种估测十分粗略的缺陷。第二,测算结果显示2004年进入房地产行业的外资竟然较2003 年有所缩减,尽管这种估测和中国利用外资在过去18个月低迷不前 相符合,但和人们对房地产行业2004年急剧膨胀定势看法不一致, 有待进一步斟酌。第三,第二种估测方式仅仅是总量估测,并不能显示外资在中国房 地产区域市场的严重不均衡性,例如过去18个月,在购买上海单价 1.1万元/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面积和金额中,外资具有重要作 用,

16、而在内地,外资出没于房地产的情况就较为鲜见。第四,估测结果显示出,其实外资对内资的替代效应并不明显。 理论上,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抑制了国内资金的流入,客观上为外资 替代内资流向房地产市场创造了条件,但是我们的测算显示,外资进 入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环节的资金增速,并不髙于国内相应投资的增 速。结论:一、对上述两种估测结果进行总结之后,使得我们倾向于认为, 如果不区分中国房地产开发和销售市场,外资在中国房地产开发和销 售的总资金占比,大体也不会超过20%。这虽然大大超出了仅仅通 过FDI测算的外资介入房地产行业的规模,但毕竟显示出,过去4 年中国房地产行业的“黄金时期”,主要是内资推动而非外资的兴风

17、作 浪;因此如果该行业有了长足发展,内资是主要贡献者;如果该行业 有了泡沫化趋势,内资也是主要作祟者。二、从案例总结的角度来看,一些外资在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活动 已经相当活跃,其中最重要的案例包括:1、新加坡凯德置地2004 年投资于中国房地产的资金估计不少于60亿元,主要集中于北京、 上海、深圳;2、摩根斯坦利公司2004年投资于中国房地产的资金估 计不少于50亿元,主要集中于上海;3、瑞安地产:2004年投资于 中国房地产的资金估计不少于45亿元,主要集中于上海;4、荷兰ING集团2004年投资于中国房地产的资金估计不少于35亿元,主 要集中在上海和北京;5、新加坡GIC: 2004年投资于

18、中国房地产的 资金不少于15亿元,主要集中在上海和北京。因此,即便在宏观调 控的北京下,外资进入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兴趣也在日渐浓烈。我们因此倾向于认为,目前外资处于进入中国房地产的尝试期, 其面临的最大不确定性并非不看好行业前景,而在于对高度不确定性 的宏观政策和行业政策,因之,目前它们仍持观望和等待姿态。三、从外资对房地产行业的准入政策来看,中国是目前全球为数 不多的、对境外机构和个人投资开发和销售环节没有重大限制的国 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03年各国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显 示:187个国家当中,137个国家对非居民投资房地产有各种限制, 例如在俄罗斯,除一些特别的例外情况之外,跨境不动产交易需要得 到中央银行的事先批准。在澳大利亚,非居民取得房产和宅地需要报 批;自用房地产需要在离开后12个月内立即出售;投资或开发非自 用房地产5000万澳元以上需报批。在韩国和泰国,非居民投资房地 产均需向中央银行报备。各国对房地产行业设置程度不一的准入限制,主要出自一国土地 资源的稀缺性、公共利益和军事安全,以及限制非居民大资金炒作三 大理由。中国改革开放26年来,对待外资政策具有相当强的连续性, 因此未来中国对外资进入房地产行业釆取实质性限制政策的可能性 并不是太大。由是观之,外资投资于中国房地产行业的高潮,以及房地产行业 的整体洗牌仍在酝酿中,目前还远远没有揭开精彩纷呈的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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