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以及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从业资格、岗位职责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执行.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并纳入评标评审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数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至招投标监管机构
2、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相符。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将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记入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相应信息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
3、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并确保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企业要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及时纠正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以及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撤换,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
4、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五)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填写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3),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备案机构登记变更,相关变更信息应
5、在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并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属于(一)、(四)、(五)所列情况变更的,原主要管理人员自变更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到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个月的,则限制期限为6个月。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业绩由变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享有。第九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但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总工程量在项目负责人级别承接范围内的除外。
6、也不得兼任本项目的其它岗位。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管理要求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00号)执行。第十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锁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主要管理人员给予解除锁定:(一)工程已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二)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三)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
7、持经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的;(四)符合第八条变更条件且无任职限制的。未经规定程序解锁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第十一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管工作。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时,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未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或备案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检查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要求足额配备、人证相符、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发现施工项
8、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条件不符而擅自更换等情形的,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至三十三条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
9、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1: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工程类别工程规模M总建筑面积(m2)N工程造价(万元)配备人员数量(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房屋建筑、装修工程M10000110000M500002M500003备注:建筑面积在50000 m2以上时,每增加50000,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不少于1人.土木、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N50005000N10000N10000工程造价在10000万元以上时,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不少于1人。注:1。本标准为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
10、最低配备标准,对于大型复杂工程,工期较紧、多班组施工作业的工程,在此标准上可按实际情况增加配备人员。2.表中施工总承包类工程所列人员配备数量仅指承担总承包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部人员,不包括承担专业分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部人员.3.施工员、质量员根据工程特点,还应按专业合理配备。附件2: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M-总建筑面积(m2)N工程造价(万元)各施工阶段配备人员数量(人)地基与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饰阶段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合计房屋建筑公共建筑M1000010000M300004530000M500006M50000以50000m2为基数,每增加
11、20000以内,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各增加 1 人.住宅小区M3000030000M6000060000M90000790000M1200008M120000以120000m2为基数,每增加30000m2以内,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增加 1 人。工业厂房以50000m2为基数,每增加20000m2以内,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各增加 1 人。市政基础设施N1000总监理工程师 1 人,专业监理工程师 1 人,监理员 1 人,合计 3 人。1000N5000总监理工程师 1 人,专业监理工程师 2 人,监理员 2 人,合计 5 人。5000N10000总监理工程师 1 人,专业
12、监理工程师 2 人,监理员 4 人,合计 7 人。N10000以10000万元为基数,工程造价每增加5000万元以内,专业监理工程师增加 1 人,监量员增加 1 人.注:1.此标准为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2.标准中总监是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包括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其他岗位需符合国家和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3。考虑工程复杂程度和工期安排,可以对配备情况进行调整,以双方约定或投标承诺为准,但应满足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要求。附件3: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工程名称发包单位承包(监理)单位合同签订时间计划开
13、竣工日期(监理期限)工期总日历天数实际开工日期合同中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或职业资格是否申请变更证书名称、等级证书编号变更后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原因承包(监理)单位申请变更 发包单位要求撤换变更理由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承包(监理)单位意见:承包(监理)单位(盖法人章):法定代表
14、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年月日发包单位意见:发包单位(盖法人章):合同备案部门意见:合同备案部门(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承包(监理)单位、发包单位、合同备案部门签署意见,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2.申请人应按后附填表须知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填 表 须 知1.本表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制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填写本表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的行为。2。本表中的承包(监理)单位是指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承包单位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载明的监理单位.3.本表相关信息应
15、与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内容一致。4。填表人应如实选择“变更理由”,并按以下要求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1)“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须提供事故调查报告或刑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2)“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须提供注册部门出具的注销、撤销证明;(3)“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须提供发证部门出具的失效证明;(4)“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休养证明或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5)“被建设单
16、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须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材料、承包单位据此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及发包单位认为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要求撤换的书面材料;(6)“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须附相应证明材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须提供相应法律法规文件及其规定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5。“承包(监理)单位意见”中须明确承诺“本表填写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6。发包单位收到承包(监理)单位递交的申请表时,应核实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并如实签署意见。7。合同备案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场核查相关材料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确认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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