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负总责,总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3.施工单位应当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施工方案,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4.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5.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6.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 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
2、手续。7.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 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8.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10.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11.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 查的人民
3、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12.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 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13.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或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在事故调查 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的;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
4、人作伪证的;或事 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16.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17.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18.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19.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 鉴定。20. 停工留薪期一般
5、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三篇 地方性法规1.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2. 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3.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 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并依法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
6、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5.我市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业监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当在1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2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6.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少配一人罚款五千元。7.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安 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罚款五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8. 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9. 本市下列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
7、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颁发 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 10.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议标发包和直接发包。11.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发包合同约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12.承包单位应当按承发包合同约定对发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单应当分包合同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13.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14.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15. 建设单位
8、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 作的协调管理16.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17.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 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18.施工作业人员就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
9、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19.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20.上海市消防条例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就当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21.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22.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23. 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超过30米时,消防管管经不小于100cm。24.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管理
10、人员;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维修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 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25.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 队接到出警命令后应当在60秒内出动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26.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不符合安全 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27.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28.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
11、 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29.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 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0. 建筑企业违反规定的,一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31.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
12、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 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 验收。32.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业时,建设单位就当协调组织制定防碰撞的安全措施。3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34.工程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35. 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世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 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
13、门】备案。36.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 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 的施工活动。37.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 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38.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三个级别。39.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1、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2、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 应急措施;3、发现直接危及人身
14、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后撤离作业场所;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5、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安全生产技能。40.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41.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42.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 岗位证书。43.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第二部分 规范性文件第一篇 安全生
15、产许可管理1. “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考核。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1、所在企业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等 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所在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 为,或本人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3、未按规定接受企 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5、 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2. 逾期未办理延期且有效期满的,“三类人员”原证书自动失效。86.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本人向所
16、在企业提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经施工企业同意后,由施工企业向原颁发管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4.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 施;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 流;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 证会。5.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6.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专业承包
17、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7. 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于作业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 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8.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9.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在收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报批报告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批。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告。未通过的企业,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10. 建筑施工企业变
18、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基本信息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登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办理变更手续。1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12.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13.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14. 建
19、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不少于2人;第二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1.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 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2.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3.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
20、额的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4. 现场采用封闭围档,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 他地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5.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6. 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以及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7.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8.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程序;职责及 权限;按规定提取和
21、使用安全费用。9.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三篇 特种作业管理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 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2.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 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初中及以上学历; 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4. 200
22、9年10月1日起,凡属于符合本通知范围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5. 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附着升降式)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 (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6.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 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7.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8.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
23、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 书有效期延期2年。9.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 为合格。第四篇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1.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表打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 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2.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形成“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 封闭循环链。第五篇 机械管理1. 施工总包单位在收到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发放的检测报告后,及时组织安装、使用、监理、
24、产权等单位,对使用工况、条件、人员及检测整改项目等进行使用验收;合格后,向市建设 机械检测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2.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同时具备A级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护资质生产企业的人 员报考建造师资格,并为其注册等提供便利。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经 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5. 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实施登记备案制度,出租
25、的起重机械必须有年检合格证书。6. 本市建筑起重机械需备案的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 重机、高处作业吊蓝、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第六篇 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2.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3.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4.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
26、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 入下一道工序。5.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6.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7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七篇 动态考核管理1. 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施工企业包括:总包企业和分包(劳务)企业。2. 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相关人员包括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
27、格证书的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取得安 全监理上岗证书的安全监理员。3. 本市对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是根据对其施工、监理工地的考核结果予以确定。考核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4. 人员的考核是指按照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对其进行记分、考核和处理。5. 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周期为12个月。6. 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本市施工企业,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企业,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 停在
28、本市承接工程2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7. 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第八篇 事故管理1.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2.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3.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对工作不力的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的主要负 责人。4.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按照工程项目“谁受监谁主管”的原则实施。5. 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进行治理、分析、登记备查,并将相关情况向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6. 建设工程项目被挂牌督办的企业,应当根据安全隐患情况制定治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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