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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docx

1、财务管理办法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财发2010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援外管理体制需要,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套项目资金是我国对外援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为实施我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签署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协议及其他援助项下的成套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资金。 第三条 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审核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监督资金使用。 商务部成套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内部总承包合同

2、(以下简称内包合同)财务条款。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设置项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实施资金管理、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申请资金结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成套项目资金按签订的内包合同价款由实施企业包干使用,内包合同价款由商务部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成套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并原则上开立成套项目专用银行帐户。 第六条 成套项目内包合同价款按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分别核定并办理结算: 一、凡在国内支付的材料费、设备费、物资储运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工程保险费、勘察设计费、监理咨询费、出国人员技术服务

3、补贴、国内旅费、国际旅费以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人民币核定并办理结算。 二、凡需以外汇支付的出国人员国际旅费(包括中转费)、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战乱补贴、转口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外汇核定并办理结算。 三、凡在受援国当地支付的出国人员国外旅费、当地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水电燃料费、物资储运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当地货币核定,以外汇办理结算。 第七条 成套项目内包合同结算外汇一般选择美元或欧元,但同一项目主合同和补充合同只能选择同一种外汇。 第八条 实施企业投标时,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

4、申报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价款,如能自行解决外汇或当地货币,可不申报。 第九条 由受援国政府提供并交由我方管理的项目资金、援外专家生活费用补贴等收入,由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按两国协议或对外合同规定及时向受援国收取,不得隐瞒不报或坐支挪用。如需纳入内包合同价款,可由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按内包合同规定与国外技术组进行结算。 第十条 实施企业应加强对成套项目资金的管理,遵守我国和受援国外汇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资金风险意识,安全、合理使用援外资金。 第三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成套项目各项成本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摊。凡不属于成套项目成本开支范围的费用,不得挤入成套项

5、目成本。 第十二条 成套项目施工任务一般应按下列成本项目进行核算: 一、人工费:包括中方人工费和当地人工费两部分。 中方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所开支的国内工资性费用、国内旅费、体检检疫费、人身保险费、炊具卧具费,国际旅费、国外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奖金等。 当地人工费:指雇佣当地工人所支出的工资、加班费、奖金、劳动保护及招聘解雇等费用。 二、材料费:指由我方提供用于项目的各种材料(包括试生产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 三、设备费:指由我方提供的项目生产(生活)设备和产权属对方的施工机械及随机零配件的实际采购成本。 四、施工机械使用费:指自有施工机械折旧费、外租施工机械租赁费摊销

6、、施工机械修理费、燃料及动力费以及施工机械的安装拆除费、场外运费等。 五、其他直接费: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构成工程实体的费用,如施工用水电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冬季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等。 六、物资储运费:指由我方提供用于项目的各种设备材料物资(包括施工机械)所发生的国内外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仓储费、商检费、保险费等。 七、临时设施费:指施工现场必需的生产和生活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等的摊销、维修和拆除等费用。 八、管理费:指出国人员国外医疗卫生费,项目管理人员国内工资性费用,现场管理人员体检检疫费、人身保险

7、费、炊具卧具费,国际旅费、国外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奖金,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和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和维修费,员工培训费、外事活动费,施工机械处置损失(减收入)、材料物资盘亏及毁损(减盘盈),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九、分包工程费:指按内包合同文件规定与分包企业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总价。分包工程应确认工程量,按完工程度分期计入成本。工程量较小的分包工程可在结算分包合同价款时,按结算金额计入成本。编制竣工决算时,分包工程费应按分包合同价款构成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 十、其他费用:指工程保险费、防恐措施费、检验实验费、设计代表和施工现场费用等。 第十三条为做好成套

8、项目成本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核算和分析,实施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成本核算对象编制工程成本预算。 第四章合同价款结算 第十四条 商务部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内包合同价款结算。 第十五条 成套项目施工任务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合同价款结算: 一、首付款比例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结算首付款时,实施企业需提交对外施工合同、工程保险合同、工程保险缴费证明、对外结算帐单等。 二、尾款比例一般不低于5。结算尾款时,实施企业需按规定办妥全部对外结算,移交项目技术资料,提交对外验收证明或对外交接证书,提交项目内部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提交质量保证期银行保函。质量保证期不需提交银行保函的

9、,尾款应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结算。 三、除首付款和尾款外的款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划分结算节点,以完成相应结算节点工程量作为结算条件,或将工程内容划分不同的控制界面,以验收不同控制界面作为结算条件,具体划分和结算比例在内包合同文件中明确。实施企业申请结算进度款时需提供由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签发的拨款通知并附交经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计量确认和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签证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证明。 四、每次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的结算比例原则上应一致。如需调整,应事先征得商务部同意,并且调整后累计结算总额不超过内包合同规定累计应结算总额。 第十六条 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任务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合同价款结算结算: 一、

10、签订对外勘察设计合同并按规定办妥对外结算后,凭对外设计合同和对外结算帐单结算不超过预估设计合同总价30的首付款。预估设计合同总价包括预估设计费、地质勘察费、预估设计代表费、施工招评标费等。 二、地质勘察和初步设计完成后凭有关证明文件结算预估设计合同总价的40。 三、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任务已授标、项目正式开工并按规定派出设计代表后,凭设计代表派出证明办理第三次结算,连同前两次结算合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设计合同总价的85。实际设计合同总价包括按实际施工合同总价计取的设计费、勘察费、设计代表费和施工招评标费等。 四、尾款在项目对外移交、提交竣工图后结清,结算比例不低于实际设计合同总价的15。 第

11、十七条 成套项目设计监理(或审查)任务在合同生效后按预估设计监理费用20结算首付款;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且施工任务授标后办理第二次结算,第一次和第二次合计结算金额不超过实际设计监理费的80;其余款项在项目竣工、对外移交并完成竣工图审查后结清。 第十八条 成套项目施工监理任务在合同生效后按合同总价的30结算首付款,中检合格后凭中期验收报告结算50,项目竣工验收并对外移交后结算20。 第十九条 成套项目考察、中检、验收等临时出国团组及技术咨询费用等首付款结算比例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5。 第二十条 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合同外汇和当地货币价款可选择按固定汇率法或变动汇率法进行结算,并事先在内包合同文件中明确。

12、其他任务合同如考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只适用变动汇率法。 一、固定汇率法 办理外汇价款结算时,按内包合同文件规定的外汇对人民币固定汇率拨付人民币及配套的购汇人民币限额,或直接向实施企业拨付外汇。 办理当地货币价款结算时,按内包合同文件规定的当地货币对人民币固定汇率拨付人民币及配套的购汇人民币限额,或按当地货币与外汇的固定汇率直接向实施企业拨付外汇。 二、变动汇率法 办理外汇价款结算时,按结算时我国银行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拨付人民币及配套的购汇人民币限额,或直接向实施企业拨付外汇。 办理当地货币价款结算时,先将当地货币按结算时受援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折合成外汇,再按结算时我国银行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拨付人

13、民币及配套的购汇人民币限额,或按受援国银行当地货币的现汇买入价直接向实施企业拨付外汇。结算时受援国银行当地货币的现汇买入价需由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 实施企业按内包合同规定申请办理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结算时,应事先填制援外成套项目合同价款结算业务审核意见函(附件一)一式两份,报商务部成套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同时,填制援外成套项目内包合同价款结算帐单(附件二)一式五联,连同商务部成套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及本办法规定的全部单证、材料报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结算。 第二十二条 实施企业申请合同价款结算前,应根据对外所签协议、

14、换文、对外实施合同和商务部有关规定,办理对外结算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商务部不予办理内包合同价款结算。 第五章 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必须为国外技术组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国外技术组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会计技术职称,其中对于投资计划限额超过1.5亿元(含)的项目,还应具有五年(含)以上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 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应编报以下财务会计报告: 一、援外成套项目财会工作组织和实施方案: 对于投资计划限额超过8,000万元(含)且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项目,实施企业应在内包合同签署一个月内编制

15、援外成套项目财会工作组织和实施方案,编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财会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财会制度建设、资金管理、材料物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成本科目设置及核算方法、人员工资待遇等。对于投资计划限额超过1.5亿元(含)的工程项目,必要时,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财务负责人就组织和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陈述。 二、援外成套项目内包合同价款结算计划表(附件三): 由实施企业在内包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和每年六月底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进度编报。 三、援外成套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四): 由实施企业在项目中期质量检查前一个月内编报。 四、竣工财务总决算: 由实施企业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编报。 (一)报表种类: 1.援外竣工成套项目概况表(附件五) 2.援外竣工成套项目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可按通用格式填报) 3.援外竣工成套项目施工总成本表(附件六) 4.援外竣工成套项目材料费用表(附件七) 5.援外竣工成套项目设备费用表(附件八) (二)编制要求: 1.汇总范围包括项目主合同和所有补充合同,各项成本、费用归集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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