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依法查处。绿化和市容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点)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以及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管理、公示卡的发放工作,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县)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对食品摊贩经营的联合执法和从业人员的免费教育培训。同时加强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的巡查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设置标志牌,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满足市民要求,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提供与经营业态相适应的必要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第六条(食品摊贩管理的社会参与和行业自律) 鼓励信用记录良好的食品经营企业或社会专业机构积极参与食品摊
3、贩的管理,为集中交易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提供食品安全保障服务。鼓励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加强食品摊贩行业自律,引导食品摊贩依法经营。第七条(食品摊贩的责任) 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食品摊贩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按照登记的食品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八条(信息登记)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供下列信息和材料,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并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一)食品
4、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二)户籍或本市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以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三)在划定的临时区域(点)、规定的时段,从事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划定的临时区域(点)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先后顺序,对食品摊贩提交的登记信息予以受理登记,并在指定的机构查实登记信息后,发放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第九条(信息变更) 食品摊贩如需变更登记信息及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记载信息的,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前款所称的信息,包括食品摊贩信息登记申请人的住址、联系
5、电话、经营范围、经营品种、食品从业人员信息。第十条(公示卡保管) 食品摊贩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第十一条(食品摊贩的经营条件和要求)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下列经营要求:(一)按照登记表所登记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二)悬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四)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五)现场需进行食品或工具、容器清洗的,应设置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设备,污水排放应不影响周边环境;(六)餐厨废弃物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存放在专用加盖或者密闭
6、容器中,不得污染周边环境;(七)食品摊贩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禁止食品摊贩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100米范围内设摊经营。第十二条(禁止性规定)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和下列食品:(一)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榨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第十三条(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发现辖区内的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食品摊贩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抄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第十四条(食品摊贩的综合整治) 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非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摊贩活动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对于食品摊贩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转让、涂改、出借、出租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3个月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
8、依法予以查处,并收回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第十五条(制定实施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征求意见稿中的附件1.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确保本摊位食品安全,我郑重承诺: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办法、上海市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二、保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不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
9、食品安全的疾病,做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认真执行每日卫生检查制度。三、保证具备食品安全的卫生设施和环境条件、杜绝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四、保证采购食品原料和食品包装材料进行索证索票,做好验收记录,建立食品购销台账,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标准。五、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对本摊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管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六、服从市政公共改建,对调整或取消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的,不享受相关补偿的权利。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申请人照片(两寸彩照)附件2.登记号上海市食品摊贩食品经营信息登记表申请人姓名
10、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摊位性质个人 单位(单位名称: )本次登记属于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登记事项经营品种销售预包装食品 销售散装食品 干点 湿点 其他(请注明_) 经营地点经营时间食品从业人员人员总数 人体检人员数 人原料采购集中统一配送 自行分散采购关键设施餐饮具一次性餐具 集中消毒餐具 无需配备主要设施设备冰箱/冰柜 清洗水池 食品防污染设施其他(请注明_) 提交的文件、证明户籍或本市居住证明(复印件)摊主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食品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复印件)其他( )。填表日期:填 写 要 求1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11、上海市实施办法、上海市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暂行管理办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2填表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3手工填写表格或签字时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表中带有“”的选择项目,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的“”中打“”。选择“其他”项目时,请在后面的括弧中注明具体内容。4提交的文件、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使用A4纸,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有摊主签名。5本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留存。附件3. 摊主照片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食品摊贩登字*第*-*-*号摊主姓名:经营地址:经营摊位:经营时间:经营品种:关键设施: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登记机关: (章)发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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