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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Word格式.docx

1、19、关于都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13 2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14 21、关于机动车修理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有关法律适用咨询题的复函 14 2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爱护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15 2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等级的复函 15 2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截了当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16 2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分类治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16 26、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不有关意见的函 17 27、关

2、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18 2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18 29、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 20 30、关于废弃钻井液治理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21 3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咨询题的复函 22 3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爱护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22 3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23 3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23 3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咨询题的函 24 3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

3、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24 37、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咨询题的复函 25 38、关于公众申请公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26 3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26 4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27 41、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28 42、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29 43、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29 4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30 4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30 46、关于居

4、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爱护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31 47、关于都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31 4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32 4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标准请示的复函 32 50、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33 5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爱护操纵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33 52、关于规划环境阻碍评判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34 53、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治理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35 54、关于严格操纵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35 55、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3

5、6 56、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 36 57、关于都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37 58、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37 59、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讲明的复函 38 60、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38 61、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 39 62、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40 63、关于环境阻碍评判资质证书工作范畴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40 64、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纳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41 65、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阻碍评判适用标准的复函 42 66、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

6、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刻的复函 42 67、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43 68、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咨询题的复函 43 69、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咨询题请示的复函 43 70、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44 71、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44 72、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45 73、关于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45 74、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中环境噪声有关咨询题的通知 46 75、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咨询题的复函

7、 47 76、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咨询题的复函 47 77、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治理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48 78、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49 79、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49 80、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咨询题的复函 50 81、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50 82、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操纵标准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51 83、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51 84、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52 85、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

8、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52 86、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52 87、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53 88、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53 89、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54 90、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54 91、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54 9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操纵标准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55 93、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55 94、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咨询题的复函 56

9、95、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咨询题的复函 56 96、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57 97、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57 98、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57 99、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咨询题的复函(广东) 58 100、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59 101、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60 102、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61 103、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61 10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

10、标准的复函 62 105、关于排入不同类不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咨询题的通知 62 106、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治理咨询题的复函 62 107、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阻碍评判制度的复函 63 108、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爱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64 109、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64 110、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阻碍评判有关咨询题的通知 65 11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爱护治理方法中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67 112、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67 113、国家环境

11、爱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适用咨询题的复函 68 114、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环境阻碍评判前置性审批范畴和依据的复函 69 115、关于皮革项目环评审批咨询题的复函 73 116、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咨询题的复函 73 117、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阻碍评判制度适用咨询题的复函 75 118、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关于网箱养鱼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治理咨询题的复函 76 与环境阻碍评判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 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环函20129号 山东省环境爱护厅:你厅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

12、放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评函201124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保证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是环境爱护工作的动身点和落脚点,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饮用水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加大环境质量监控工作。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关于未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操纵与监管咨询题的通知(环发201185号)的有关规定,省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污染源排放的特点,主动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当地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切实履行爱护当地环境质量的责任。三、按照环境阻碍评判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的环境阻碍评判过程中,国家和地点标

13、准中没有规定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讲明,报省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2、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11363号 湖南省环境爱护厅:你厅关于明确利用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请示(湘环报201176号)收悉。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爱护部令第5号)、关于公布环境爱护部直截了当审批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建设项目名目及环境爱护部托付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审批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建设项目名目的公告(环境爱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关于废杂铜为原料生产电解铜的建设项目,其环境阻碍评判文件不属于我部审

14、批范畴,具体审批权限按照各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执行。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3、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治理方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环办函2011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爱护局: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治理方法(环境爱护部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我部决定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治理方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环办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地点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

15、不得再受理企业关于通知中要求的申请材料。关于差不多受理的,要严格把关,认真核查,杜绝虚假申报。省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资料上报我部。二、各级地点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治理方法的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发觉咨询题及时处理并上报。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4、关于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11510号 河南省环境爱护厅:你厅关于如何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的请示(豫环函2011197号)收悉。一、排污费征收标准治理方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附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运算方法”第一条

16、第二款规定“关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运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在核定煤矿矿井水排污量时,应采集煤矿井下排水泵站提升到地面的矿井水作为样本进行监测分析,将分析结果作为该煤矿的矿井水进水的本底值。二、样本采集和监测的方法应当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的要求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5、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环保局:你局关于租赁经营企业确定厂界咨询题的请示(吉环文2004105号)收悉。现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未规定同一厂区的厂房由多家租赁经营的厂界咨询题。目前,我局正在对该标准进行修订。环保部门在进行监督治理时

17、,可遵循如下原则:承租协议中明确了租用设施和边界的,可将协议中的边界定为厂界;未明确厂界的,可将各承租单位的厂房外墙或厂房外裸设备占地边界确定为厂界。待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修订颁布后,按新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爱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讲明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08667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爱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讲明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按照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建设项目 新水污染防

18、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爱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按照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爱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然而,关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爱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能够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时期提出严格的环保

19、要求。2、环境阻碍评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分级审批治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阻碍评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分级审批治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爱护区内建设项目 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爱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按照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阻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爱护区内的建设项目。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

20、用水水源二级爱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000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爱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按照新水污染防治法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2000年3月20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爱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属于违法项目,因此应当依法作出予以拆除或者关闭的处罚决定。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差不多建成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合理、妥善安排,采

21、取拆除或者关闭措施;关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爱护区内已建成的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阻碍的建设项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对此类建设项目进行治理。以上意见,供参考。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7、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2337号 江苏省环境爱护厅: 你厅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咨询题的请示(苏环办201230号)收悉。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分级审批规定(环境爱护部第5号令)和关于公布环境爱护部直截了当审批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建设项目名目及环境爱护部托付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审批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建设项目名目的公告(2009年第7号公告)的审批权限要求,合成氨及尿

22、素项目不属于我部直截了当审批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建设项目,也不属于我部托付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审批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建设项目。 二、按照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进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煤化工项目,在新的核准名目出台前,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进展改革委核准。鉴于江苏灵谷化工有限公司项目是在剔除落后产能的基础上实施,并差不多江苏省有关部门备案,其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审批权限应按你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环评 复函 8、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环函2011

23、3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爱护厅:你厅关于养殖场项目环评咨询题的请示(桂环报2011133号)收悉。按照畜牧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畜牧业进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纳入环评范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分类治理名录(环境爱护部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9、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环函2011195 号 你厅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咨询题的请示(鲁环函2011359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2008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24、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采纳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等间接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或地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水污染防治法出台前,一些国家排放标准中曾规定,操纵间接排放可采纳由排污企业、排污项目建设单位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商定其间接排放一样污染物操纵要求的方式。为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2009 年我部制定并公布了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国家排放标准制定规则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上述做法,并明确规定国家排放标准中要设置间接排放限值。二、为在充分利用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能力的同时,防范环境风险,方案要求按照公共污水

25、处理系统的特点和各种污染物处理的难易程度,设置不同的间接排放限值。关于易降解污染物,其间接排放限值,幅度能够适当宽于相应的直截了当排放限值。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10、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爱护技术规范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环函2011149号 重庆市环境爱护局:你局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爱护技术规范有关咨询题的函(渝环函2011243 号)收悉。一、铬渣污染治理环境爱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的有关规定基于原复合硅酸盐水泥(GB 12958-1999)制定。复合硅酸盐水泥(GB 12958-1999)随后被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代替。2007 年修订后

26、公布的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差不多明文规定,“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承诺掺加精炼铬铁渣”的规定。按照HJ/T 301-2007 中11.3.3条规定,应按GB 175-2007 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不应将铬渣(不管解毒与否)用作水泥混合材料。二、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对关于水泥中六价铬含量超标咨询题判定的技术咨询函的回复(水标准委便字2011002 号)中“HJ/T 301-2007中11.3.2、11.3.3 条款描述情形并不合法”的表述不当,11.3.2 和11.3.3 条实质是铬渣用作水泥混合材料时,参照水泥的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并非规定承诺解毒后的铬渣用作水泥混

27、合材料。三、铬渣能够其他方式(如制备水泥生料)用于水泥生产。这些情形下生产的水泥产品,其危害成分应按铬渣污染治理环境爱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的规定进行检测和判定。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157号 福建省环境爱护厅:你厅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咨询题的请示(闽环保监2010123号)收悉。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对钢压延加工有关讲明,钢管生产加工项目属于钢压延加工项目。关于通过热轧、冷轧工艺加工生产钢管等钢铁制品的建设项目,其审批权限原则上仍按

28、环境爱护部托付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审批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建设项目名目(2009年本)(环境爱护部公告 2009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按环境爱护部托付省级环境爱护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阻碍评判文件。二、关于不涉及炼铁、炼钢的钢压延加工建设项目,其审批权限原则上仍按我部2009年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爱护部令 第5号)的要求和环境爱护部公告第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钢压延加工建设项目涉及炼铁、炼钢工程内容,其审批权限则按我部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进展的通知(环发2009127号)执行。三、铁合金建设项目应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爱护有关规定严格环评审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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