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第一十五条 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满足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第一十六条 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可能。其中,位于本标准规定的二类区、三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一类区和二类区各开发项目应根据交通影响评价结果,在用地范围内适当
2、预留公共自行车停车位,并为公共自行车运营提供便利。第一十七条 建立公交场站与折减停车设施的联动制度,将建设项目配建公交场站与停车位折减挂钩,鼓励建设项目“贡献”公交场站用地,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可进行折减,累计折减泊位数参照附录3中附表3-2。配建停车泊位折减的建设项目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具体折减停车泊位数以交评论证结论为准。第一十八条 对于公交走廊沿线区域内的非综合开发建筑物,其所处地块50%以上用地面积位于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交枢纽站、大型公交首末站出入口直线距离300米之内,停车泊位数量按90%折减。第一十九条 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其
3、中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在充分考虑车位可以共享的情况下,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计算。商住类建筑不得进行折减。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涉及的停车泊位数量折减不得重复叠加,不得超过单条规定的最高折减数。第二十条 住宅类配建指标为居民停车位,访客停车位的设置应按照居民停车位总数的2%单独进行设置,并不应多于20个,原则上在地面部分设置,并且不得出售和出租。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录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按
4、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第二十二条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以计容建筑面积为准,但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等存在停车需求的部分也应按照实际使用功能配建停车位。第二十三条 同一属性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按其规模面积计算,不再按项目内部功能分算(如宾馆内办公、商务、餐饮等);不同类别属性建设项目(如商住、商办等复合功能)按不同属性的规模面积分别计算后累加。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第二十五条 住宅、办公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鼓励设置电动汽车的相关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应做好预留。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
5、本指标分类、 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况以及特殊地块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进行配建。第二十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199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JJ37-90)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等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引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第二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配建的停车场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其安
6、全、实用。为了杜绝擅自停用、改用停车场(库)行为,相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自2015年6月1 日起施行,原昆规201166号、原昆规201188号文件同时废止。附录1 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1)住宅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1。表1-1住宅类停车位配建指标项目类别单位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独立式住宅户2.01.0普通住宅S建90100 m2建筑面积1.21.590S建1441444000 m2)1.61.8
7、小型餐饮、娱乐(建筑面积4000 m2)100 m2宾馆与酒店三星级及其以上酒店三星级以下、经济型酒店服务网点营业厅服务型公寓(公寓式酒店):其配建标准参照三星级及以上酒店指标执行。(5)医院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5。表1-5医院类停车位配建指标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综合型医院1.3专科医院社区医院0.9疗养院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考虑设置救护车位。(6)学校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6。表1-6 学校类停车位配建指标幼儿园教职工停车100学生10临时停车小学5.05.530初中40高中大中专院校6.06.550临时停车位指标作为建议性指标,结合用地条件鼓励学校尽可能达到指标。(
8、7)工业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7。表1-7 工业类停车位配建指标工业厂房仓储物流工厂办公类建筑单独核算,配建指标参照科研与企业办公类标准执行。(8)园林场馆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8。表1-8 园林场馆类停车位配建指标影剧院电影院、剧场、音乐厅等100座位文化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4.5会展场馆展览馆等体育场馆训练场馆、健身中心游憩场馆旅游景点、游乐场公顷占地面积202515公园广场812游憩场馆的停车配建指标应进行专项研究,上表为建议值。(9)交通枢纽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9。表1-9交通枢纽类停车位配建指标客运场站汽车站年平均日发送每百位旅客火车站货运场站货运站、物流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行业
9、规范予以确定交通枢纽类配建指标为建议值,其配套停车设施应结合周边轨道交通车站、道路情况、公交服务水平予以确定;部分P+R停车换乘需求较强的公交枢纽可考虑配建公共停车场,标准参照汽车站。(10)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10。表1-10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大类小类计算单位特殊车位停车配建指标(车位)装卸出租大巴居住10000建筑面积酒店式公寓办公商务办公大型商业(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超市(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医院0.2服务类大中型餐饮娱乐(建筑面积大于4000)小型餐饮、娱乐(建筑面积小于4000)园林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特殊车辆配建停车
10、位数量不应考虑停车分区和轨道站点的影响;特殊车辆停车位不得按照车型折算计入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11)其他车型车位的换算系数参照表1-11。表1-11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或自行车车位的换算值车型车位换算值机动车微型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非机动车自行车、助力车三轮车附录2停车分区说明(1)停车分区表附表2-1停车分区表(规划单元)分区单元编号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主导功能备注A01东环城河沪宁铁路叶荷河北环城河城镇综合老城A03(1)青阳路朝阳路太仓塘A05(1)柏庐路沪宁高速小澞河D07(1)徐公桥路绿地大道集善路沪宁高速公路商务城D08(1)市界F03(1)黄埔江路淞南路苏虹机场路宏洋路千灯古镇区F
11、15(1)邵泉港路南新路昆周线普庆路锦西古镇区F21急水荡周庄古镇区A02苏州东绕城马鞍山路A03(2)A04(1)江浦路郊野A05(2)长江路B01青阳港工业综保区B05洞庭湖路昆嘉路B06东城大道B09B11(1)黄浦江路城北路B14(1)杨林塘C01张家港C02斜泾中心河C03C04(1)吴淞江C11鳗鲤湖临湖路D01夏驾河D02顺扬新开河D03吴淞江(老)D04D05海峡两岸商贸区D06外包服务基地D07(2)D08(2)D08(1)以外地区D09更新E01港浦路E02机场路F03(2)含石浦F09曙光路盈湖路北苑路F15锦商路同周公路古城路锦溪大道除锦西古镇区F19锦周公路急水港A04(2)江浦路 B02312国道B03B04B07前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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