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七条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
2、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八条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的规定。第九条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
3、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条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第十一条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以上的兼
4、职安全员。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药物存储管理、领取管理和余(废)药处理制度;(三)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产品购销合同和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八)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九)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十)原材料购买、检验、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一)职工
5、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十二)厂(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度;(十三)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控管理制度;(十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十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十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第十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合格。第十五条企业
6、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
7、符合性评价内容。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二十一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五)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见),连同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初审机
8、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就企业的有关情况征求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收到初审机关报送的申请文件、资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发证机关应当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和初审机关。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结合初审意见,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9、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延期第二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
10、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四)变更企业名称的。第二十八条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减少生产产品品种的除外)。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情形申请变更的
11、,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取得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第二十九条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初审机关、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5
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三十一条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三)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证明材料。发证机关收到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13、法规和本办法;(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第三十三条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换发新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
14、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第三十六条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七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被批准延期的;(二)终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发证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及时公告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县级人
15、民政府。第三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应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第三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情况,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四十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
16、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发证机关、初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违反本办法
17、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四十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第四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
18、放活动的;(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五)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第四十七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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