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帆船指任何驶帆的船舶 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4 从事捕鱼的船舶指使用网具 绳钓 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 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5 水上飞机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6 失去控制的船舶指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走锚) 不能按本规则各条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7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指由于工作性质 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 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包括从事敷设 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从事疏浚 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 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从事发放或回收
2、航空器的船舶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 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8 限于吃水的船舶指由于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看起来很宽 但由于吃水不能太好地转向) 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9 在航指船舶不在锚泊 系岸或搁浅(船舶一共就这四个状态)10.船舶的 长度 和 宽度 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操作相关) 11 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 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用雷达发现目标不是互见)12 能见度不良 一词 指任何由于雾 霾 下雪 暴风雨 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有东西遮着视线才算 天黑不算)第
3、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节各条适用于任何能见度的情况(不能因为看不见摸不着就说认为没有危险 要保持警戒)第五条 僚望每一船舶应经常用视觉 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的僚望 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碰撞的可能性)作出充分的估计第六条 安全航速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用安全航速行驶 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 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在决定安全航速时 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能见度情况 通航密度船舶的操纵性能(水深和纵横倾导致船舶操纵性能的改变) 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出现背景光降低了发现目标的可能
4、)风 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 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 对备有雷达的船舶 还须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 效率和局限性所选用的雷达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以足够的间隔切换雷达探测的距离)海况 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抑制干扰的情况下要注意小目标可能丢失) 在适当距离内 雷达对小船 浮水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除保持雷达监视外 还要注意僚望)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目 位置和动态(对目标进行一定的确认)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体的距离时,可能对能见度作出的更确切的估计(观测中要结合僚望)第七条碰撞危险1 每一船舶应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 如有任何
5、怀疑 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2 如装有雷达设备并可使用的话 则应正确予以使用3 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资料 特别是不充分的雷达观测资料作出推断(要持续系统地进行观测)4 在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时 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 如果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的变化 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航向交叉)即使有明显的方位变化 有时也可能存在这种危险 特别是在驶近一艘很大的船舶或拖带船组时 或是在近距离驶近他船时(即便是不构成相似三角 仍存在有危险) 第八条 避免碰撞的行动1 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如当时环境许可 应是积极地 并应及早地进行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2 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航速的任何变动应大得足以使他
6、船用视觉或雷达观察时容易察觉到(海上判断相对运动不容易) 应避免对航向航速作一连串的小变动(老做小动作 ARPA雷达就很痛苦了)3 如有足够的水域 则单用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 倘若这种行动是及时的 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经不能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 不能让其他船感觉要撞上了)4 为避免与他船碰撞而采取的行动 应能导致在安全的距离驶过 应细心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 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他船为止5 如须避免碰撞或须留有更多时间来估计局面 船舶应当减速或者停止或倒转推进器把船停住(有疑问情况又不明朗 就应该选择把船停住)6 被认为是不得被妨碍的船舶同
7、样有责任采取有效地避碰手段 就不得妨碍另一船的船舶来说 要根据当时环境留出足够的水域 即便是不得妨碍另一船的船舶正接近其他船舶并有碰撞的可能性时第九条 狭水道1 船舶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时 只要安全可行 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航道内靠右航行)2 帆船或者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 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3 从事捕渔的船舶 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可以捕鱼 但不能妨碍其他船通行)4 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 如果这种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 若对穿越船的意图有怀疑时 可以使用5短声或是补充5闪光5 在
8、狭水道或航道内 如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才能追越时 则企图追越的船 应鸣放(企图右舷 2长1短 企图左舷 2长2短)以表示本船的意图 被追越船如果同意 应鸣放(1长1短1长1短)并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 如有怀疑 则可以鸣放5短声或是补充5闪光 追越船仍有给被追越船让路的义务 6 船舶在驶近可能被居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狭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 应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 并鸣放声号(鸣放1长声 回答1长声)7 任何船舶 如当时环境许可 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不要把航道占着)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1 本条适用于本组织所采纳的各分道通航制2 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在相应的通航分道
9、内顺着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行驶 尽可能让开通航分隔线或分隔带(不是紧迫危险尽量不进入) 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 但从分道的任何一侧驶进或驶出时 应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3 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 但如穿越 应尽可能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穿越4 凡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分道的过境航行 通常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沿岸通航带 在分道制区域与海岸之间建立的区域 供沿岸航行船舶使用 过境船舶通常不使用) 但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和帆船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较大的船在抵离位于沿岸通航带的港口 近岸设施 建筑物 引航站 或为了避免紧迫危险 可以使用沿岸通
10、航带5 除穿越船或者驶进或驶出通航分道的船舶外 船舶通常不应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 除非在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危险(紧迫危险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的局面 船舶在航道中行驶一般都处于紧迫局面 随时可能发展成紧迫危险) 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是允许的6 船舶在分道通航制区域端部附近行驶时 应特别谨慎 7 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或其端部附近锚泊8 不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 应尽可能远离该区9 从事捕鱼的船舶 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行(可进入航道和分隔带捕鱼)10 帆船或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 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的安全通行(航道内机动船的机动较为困
11、难)11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当在从事作业时(航道疏浚或是航标维护) 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 可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第二节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本节各条适用于互见中的船舶第十二条 帆船让路船判定 先左舷后上风(左舷受风向右避让的幅度更大 上风比下风的感觉上动力更加足一些)第十三条 追越1 不论能见度如何 被追越船观测是否充分 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无论是机动船还是非机动船) 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2 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看见尾灯看不见舷灯)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 即该船处于追越船的位置3 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行动可能使他船认为是本船在追越
12、) 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4 追越船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1 当两艘机动船(机动船要让非机动船)在相反的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 各应向右转向 从而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 2 当一船看见他船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 即在夜间 能看见他船的前后桅灯成一直线或接近一直线 和两盏舷灯(舷灯可能由于距离太远不能看到) 在白天 发现他船形态时处在正对是 则应认为存在这样的局面3 当一船对是否存在这样的局面有任何怀疑时 该船应假定确实存在这种局面第十五条 交叉相遇局面当两艘机动船(机动船要让非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 要让开右舷的船 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13、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动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应尽可能及早采取大辐度的行动 宽裕地让清他船 第十七条 直航船的行动1 两船中的一船应给另一船让路时 另一船应保持航向和航速 然而 当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一经发觉规定的让路船显然没有遵照本规则各条采取适当行动时 该船即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 以避免碰撞 2 当规定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 发觉本船逼近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时 也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首先满足避碰的需求 然后再满足直航船保向保速的要求)3 在交叉相遇局面下 机动船处于直航船的位置上但却发现和其他船有碰撞的可能 如当时环境许可 不应对在本船左舷的船采取向左转向 4 本条并不解除让路船的让路
14、义务(不能因为直航船有采取避碰行动的可能而让路船不采取避碰的行动)第十八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除狭水道 分道通航制 追越另有规定外1 机动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失去控制的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从事捕鱼的船帆船(帆船追越机动船 帆船要给机动船让路)2 帆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3 从事捕鱼的船舶在航时应尽可能给下述船舶让路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要尽可能地让开航道里的船)4 除失去控制的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外应避免妨碍限于吃水的船舶的安全通行(3盏环照灯 红红红 圆柱) 限于吃水的船舶应充分注意到其特殊条件 特别谨慎地驾驶5 水上飞机 地效船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
15、行 避碰适用船舶之间避碰的规定第三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第十九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 本条适用于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其附近航行时相互看不见的船舶2 每一船舶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 机动船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3 在遵守本章第一节各条时(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每一船舶应适当考虑到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4 一船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 应判定是否正在形成紧迫局面(紧迫局面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经不能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 就是能不能不改变航向航速而直接通过)或存在着碰撞危险(碰撞的可能) 若是如此 应及早地采取避让行动要是采取转向
16、避让则应除对被追越船外(追越船可能从左舷或是右舷追越) 对正横前的船舶不要采取向左转向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不要朝着它转向(要让船尾对准它)每一船舶当听到他船的雾号显似在本船正横以或者与正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紧迫局面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经不能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维持方向需要一定的速度) 必要时应把船完全停住(距离较近或雾号显似在本船正前方) 应极其谨慎地驾驶 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1 本章各条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2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 从日没到日出时(光线暗的时候)都应遵守 不应显示容易被误认的号
17、灯 或者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 或者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3 本规则各条所规定的号灯 如已设置 也应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 并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 4 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 在白天都应遵守5 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和号型 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的规定(号灯布置的细节)第二十一条 定义1 桅灯 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 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 度内显示 2 舷灯 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 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 度内分别显示
18、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 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 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3 尾灯 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4 拖带灯 是指具有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的黄灯(垂直尾灯上方)5 环照灯 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6 闪光灯 是指一秒两次闪光的号灯第二十二条 号灯的能见距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号灯在下列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50米 12到50米 12米以下6 海里 5 海里(20米3 海里) 2 海里 桅灯3 海里 1 海里 舷灯 尾
19、灯 拖带灯 白 红 绿或环照灯用于表示信号的白色环照灯 5海里提示注意的白色环照灯 3 海里 如宽度小于25 米 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12米以下机动船可用环照白灯取代桅灯 尾灯 尽量装在首尾中心线上7米以下7节以下可用环照白灯取代桅灯 舷灯 尾灯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1 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在前部一盏桅灯 第二盏桅灯 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锚泊 白色环照灯 后于并低于) 小于50 米的船可以这样做 两盏舷灯 一盏尾灯在航机动船正视在航机动船右侧在航机动船尾视2 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 除装有桅灯 舷灯 尾灯外 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地效船环照红色闪光灯气垫船正视气垫船
20、左视气垫船尾视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垂直两盏桅灯(无论是50米大于50米还是小于50米 桅灯的数目代表船的长度)当从拖轮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 米时 垂直显示三盏桅灯一盏尾灯 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当拖带长度超过200 米时 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号型(对拖轮来说) 拖带船正视拖带船右侧拖带船尾视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 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 显示机动船的号灯 机动船顶推或旁拖时显示两盏桅灯(表明机动船正从事拖带作业)两盏舷灯机动船旁拖正视机动船旁拖右侧机动船旁拖尾视机动船顶推正视机动船顶推右侧机动船顶推尾视除不易被察觉物体外 被
21、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不显示桅灯 当拖带长度超过200 米时 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被拖船或被拖物体)被拖船左侧被拖船尾视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 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 一艘被顶推船 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 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对水移动都要亮舷灯 尾灯) 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尾灯 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一艘不易觉察的 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应显示 除弹性拖曳体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显示灯光外 如宽度小于25 米 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如宽度为25 米或25 米以上时 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 另加两盏环照白灯 如长
22、度超过100 米 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 米 在最后一艘被拖船舶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 显示一个菱形 如果拖带长度超过200 米时 在尽可能前部的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 一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合适的号灯或号型时 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 或者至少能表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 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可能按拖带 顶推 旁拖的规定显示号灯 这种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时 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 但应采取招引注意的措施来表明拖船与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质 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在航帆船应显
23、示没有桅灯(非机动船或者是没有动力的船舶一般不显示桅灯)小于20 米的帆船上 舷灯和尾灯可以合并成一盏 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在航帆船正视在航帆船右侧在航帆船尾视小于20米合并舷灯 尾灯 正视小于20米合并舷灯 尾灯 右侧视小于20米合并舷灯 尾灯 尾视在航帆船 除显示舷灯和尾灯外 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垂直显示两盏环照灯 上红下绿(向右转向) 但这些环照灯不应和舷灯和尾灯的合色灯同时显示 在航帆船 上红下绿 正视在航帆船 上红下绿 左侧在航帆船 上红下绿 尾视小于7 米的帆船可用白光电筒和一盏白灯来显示舷灯和尾灯 划桨船可用白光电筒和一盏白灯来显示舷灯和尾灯 用帆行驶同时也
24、用机器推进的船舶 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 尖端向下 第二十六条 渔船从事捕鱼的船舶(正在捕鱼) 不论在航还是锚泊(在航还是锚泊都可以捕鱼) 只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船舶从事拖网作业 即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灯 上绿下白(取代桅灯) 或一个由上下垂直 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无论拖网还是非拖网)小于20 米的船舶 可以显示一个篮子一盏桅灯 后于并高于那盏环照绿灯(50米以下不要求)当对水移动时 除显示上绿下白 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从事捕鱼的船舶 除拖网作业者外 应显示 垂直两盏环照灯 上红下白 或一个由上下垂直 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无论拖网还是非拖网
25、)当有外伸渔具 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 米时 应朝着渔具的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 在邻近其他从事捕鱼船舶处从事捕鱼的船舶 可以显示相邻处捕鱼船的额外信号 船舶不从事捕鱼时 不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而只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船舶所规定的号灯或号型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 垂直两盏环照灯 红红垂直两个球体 当对水移动时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外 应显示 垂直三盏环照灯 红白红(没有完全失去控制 中间有个白色环照灯) 垂直三个号型 球菱球当对水移动时 环照灯(
26、红白红 球菱球)舷灯 尾灯当锚泊时 红白红 球菱球从事一项使拖船和被拖体双方在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上受到严重限制的拖带作业的机动船 除显示桅灯 舷灯 尾灯 拖带灯 还应显示红白红 球菱球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当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 应显示环照灯红白红 球菱球 对水移动桅灯 舷灯 尾灯此外 当存在障碍物时 还应显示 在碍障物存在的一舷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或两个球 在他船可以通过的一舷 垂直两盏环照绿灯或两个菱形 当锚泊时(正在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 应显示(红白红 球菱球)以取代锚泊(一盏环照白灯 一个球)当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其尺度使之不可能显示红白红 球菱球时 则应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灯红白红 一个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 其高度不小于1 米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除显示机动船(桅灯 舷灯 尾灯)锚泊(一盏环照白灯 一个球体) 还应显示(三盏环照绿灯三角 三个球三角)表示他船驶近至清除水雷船 1000 米以内是危险的 除从事潜水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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