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3.2承包人 13.3监理人 13.4工程造价咨询人 3.5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3.6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 13.7专业工程分包 3.8承包人劳务分包4工期 14.1开工 14.2施工进度计划 14.3工期延误 14.4暂停施工 4.5复工 4.6加快进度 4.7竣工日期 4.8提前竣工奖励 4.9误期赔偿5材料和设备供应 15.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15.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15.3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5.4样品 5.5材料代换 5.6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5.7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6.1安全施工 16.2安全防护 16.3事故处理
2、16.4工程保护与照管 6.5治安保 6.6文明施工 6.7环境保护7工程质量 17.1工程质量要求 7.2测量放线 17.3质量检查 17.4隐蔽工程验收 17.5重新验收和额外检验 7.6缺陷修复 17.7工程试车8工程变更 18.1工程变更的条件 18.2工程变更的围 8.3工程变更的权限 8.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9工程造价 19.1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 9.2工程计量 9.3暂列金额 9.4暂估价 9.5计日工 19.6合同价款调整 9.7法律法规变化 9.8工程变更 9.9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10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 9.11工程量偏差 9.12 物价变化 9.13现场签证 9.14
3、工程款支付事项 19.15预付款支付 9.16安全文明施工费 19.17进度款支付 19.18竣工结算 9.19结算款支付 9.20质量保证金 9.21最终结清 10工程验收 110.1工程竣工 10.2中间验收110.3竣工验收 10.4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 10.5竣工清场 10.6施工队伍撤离 110.7质量保修11.索赔 11.1承包人索赔 11.2发包人索赔12.工程担保、保险与风险 12.1承包人履约担保 12.2承包人预付款担保 12.3发包人支付担保 12.4保险 12.5发包人风险 12.6承包人风险 12.7不可抗力13违约责任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13.1发包人违约 11
4、3.2承包人违约 13.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3.4合同解除 13.5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3.6合同终止14合同争议的解决 14.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4.2友好协商 14.3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4.4争议调解 14.5仲裁 14.6诉讼 14.7继续履约 15合同补充与备案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及履约担保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容: 群
5、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从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或批准承包人开工报告的次日算起。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4、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
6、投标书及其附录(包括评标期间承包人的澄清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招标工程)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担保资料及其他 6、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7、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由于非发包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其保证人按“承包人履约保函”的约定,向发包人履行保证责任。 8、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
7、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由其保证人按照“发包人支付保函”的约定向承包人履行保证责任。 9、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且双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合同备案机构(备案专用章) 经办人: 1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包括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1.1合同文件 1.1.1
8、合同(或称合同文件):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录(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如果有)。 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签订。 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签署的正式接受中标的承包人投标书的函件。 1.1.4投标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填写的投标函及其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1.1.5投标书附录:指附在投标书后作为其一部分,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6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
9、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条款。 1.1.7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1.8履约担保:指在合同工程施工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在本合同中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 1.1.9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技术规,以及在技术规中引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规程、标准以及按照合同约定, 发包人所做或由承包人
10、提交发包人批准的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1.10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或其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书及其附录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各项说明和表格。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1.2.2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3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由发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承
11、包人,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4发包人之保证人:指在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资格,能为承包人所接受的,具有工程款支付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1.2.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6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已方代表,或有时根据第3.5.2.2款(承包人代表更换)的规定,由承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的其他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7承包人之保证人:指在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
12、程建设合同担保资格,能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1.2.8分包人:指被承包人接受和发包人认可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本合同中指专业工程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 1.2.9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11监理工程师:指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1.2.12工程造价咨
13、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13造价工程师:指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程造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14调解人:指根据本合同第14.4.1款(调解人的任命)的规定,由发包人、承包人聘请的就本工程合同争议进行调解的人员。 1.2.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3工程和工程设备 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
14、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图纸,能单独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3.5分包工程:指在本合同中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依法分包的承包工程中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 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 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3.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5、。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4日期 1.4.1合同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施工天数。 1.4.2开工日期:指根据第4.1.2款(工程开工)的规定,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开始施工的日期。 1.4.3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4.3.1款(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和第12.7款(不可抗力)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1.4.4交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出交工申请的日期。 1.4.5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4.6接收
16、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证书。 1.4.7基准日:指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 1.4.8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1.4.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
17、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5合同价款 1.5.1计价规: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规,以下简称计价规。 1.5.2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5.3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和价款调整。 1.5.4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5.5工程量清单:指发包人按计价规规定提出的,表现本合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规费、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5.
18、6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围的风险费用。 1.5.7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5.8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5.9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
19、合同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5.10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约 1.5.11措施项目费: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1.5.12现场签证:指经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双方签字认可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变动签证等。 1.5.1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
20、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的,作为办理价款支付和(或)工期顺延的依据。 1.5.14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减)的合同价款。 1.5.15质量保证金: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一定比例从应付工程价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对合同工程出现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1.6其他 1.6.1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 1.6.2违约责任:
21、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6.3国家:指中华人民国。 1.6.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一般约定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8)施工图纸 2.1.2当合同文件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22、分别按照本合同第3.6.2、3.6.3款规定的职权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解释时,按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中约定的方式处理。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合同的解释中不应考虑。2.2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2.3语言文字 2.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2.3.2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2.4标准、规 2.4.1本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必
23、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标准、规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标准、规的适用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标准、规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属强制性标准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必须遵守。 2.4.2国没有相应标准、规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的,应负责提供汉语文译本。标准容以汉语文文本为准。 2.4.3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和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5图纸和文件 2.5.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文件。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可自费复制。 2.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2.5.3承包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或其他文件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 2.5.4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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