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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另外,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美尔雅、三九医药等上市公司的资金大量被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所占用。其次,由于独特的股权结构,使得许多上市在财务上与大股东不分开,或者上市公司利用关联和非常交易操纵财务数据。第三,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特定股权结构,使得众多公司不分配股利或不派现,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是以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准,而是以派出单位的意志为准,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者的利益。在公司治理上体现不出权力制衡,更谈不利公司决策的科学化。 2流通股比例偏低 我国的上市公司在国有股占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前提下,还表现出流通股的比例偏低的特征。根据统计资

2、料表1、表2、表3、表4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中,流通股比例一般占总股本的三分之一弱,既使是流通市值最高的年度1995、1996和1999三个年度也仅占总市值的35%左右,也就是说,中国上市公司中有三分之二强的股份为非流通股份,1993年非流通股份更是超过了70%。表2:中国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表3:各类股份增量的结构表4:流通股市值占总市值的比例股权结构、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南开大学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论文)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可流通股份比重较小,所以,在公司治理上就表现为来自出资者的约束严重弱化,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其代表者。再加之,中国股票上市的非市场性因素较强,所以流通股的利益(特别是社

3、会公众股)经常受到侵害。由于大量非流通股的存在,使得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决策、信息披露等重大公司治理问题上经常出现不正常行为。 3机构投资者不发达 从世界范围上来看,作为大股东的代表,近几年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地扮演起安定股东的角色,并表现出“关系型投资”的趋势。简单地说,就是进行长期投资,并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虽然机构投资者平时对公司治理不甚关心,主要追求股票的投资回报,但它比散户更有能力也有激励去关心自己所投资公司的治理状况,如有能力广泛收集信息并派人员参加股东大会等,特别是所投资的公司出现问题时,机构投资者可以行动起来

4、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但我国的资本市场由于时间较短,发育还不够成熟,机构投资者的规模较小,在证券市场上所占的比重不大,目前还难以承担起公司治理的重任。从表5基金A股交易量占A股成交量和表6基金持的A股市值的比重可以看出,我国的基金至1999年在A股总成交量中的比重也仅为331%,市值仅占417%。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力量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目前还难以形成制衡机制,但也应看到,机构投资者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愈加明显。从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增长速度来看,发展较快,1999年交易量是1998年的近5倍;其A股总流通市值,1999年是1998年的近2倍,所占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表5

5、:基金A股交易量占A股成交量的比重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整理。表6:基金持的A股市值 (二)中国利害关系者的治理机制 利害相关者一般是债权人、雇员(劳动者)、供应商、消费者、国家等与公司利益相关集团的泛称。利害相关者与通常的股东不同,该利害集团虽然不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但其利益与公司直接相关,他们经常依据法律或有关章程在公司治理参与其治理,因此,利害关系者会构成了公司的外部治理。应当指出,利害相关者它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当公司被不恰当地决策与经营,而内部人治理又无能为力、治理缺乏效率时,外部治理将控制内部人控制,出现更换董事长、总经理、接管公司等情形。从中国公司治理的现状来

6、看,利害关系者的治理机制主要来自政府、债权人和劳动者。 1政府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在中国公司外部治理问题上,政府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众所周知,大多数中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国有股占有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地位,鉴于中国公司这一的特定股权所决定,政府具有双重性,即它一方面代表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内部治理的作用,同时又作为资本市场或证券市场的监督者,通过信息披露等法规的制定来担任公司外部治理的角色。可以说,中国公司治理的模式属于政府主导型模式。 在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中,政府作为大股东代表,其作用更多地表现为外部治理。这种作用并不是通过市场机制体现出来的,而是表现为其对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权、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审

7、批权和对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活动的外部监督约束权(如外派财务总监、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等)。我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年的调查表明,从1979年改革开放到现在,政府指派产生一直是选拔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主要方式,比重为7680左右。即使已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公司也是如此,国家体改委试点办公室对30家公司制试点企业的调查表明,由董事会起决定作用而产生的总经理占30,由政府或主管部门起主导作用产生的总经理占70(邹东涛等,1998)。我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的调查还表明,对于国有和集体企业而言,最能有效监督约束企业经营者行为的部门是上级政府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从中国情况来看,政府作为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

8、方面,应主要通过法律法规的手段来约束公司行为,或依据制定公司治理原则来对公司治理发挥作用。据资料统计,至2000年,已有8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制定了自己的公司治理原则。但我国政府至今还没有制定官方的公司治理原则。证券管理机构,特别是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虽然制定了不少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则和信息披露的法规,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多方面规范,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在体系和内容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不能满足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 2中国债权人治理机制并不存在 债权人是公司借入资本即债权的所有者。债权与股权不同:第一,债权的义务人(即债务人)必须是特定的;第二,债权必须要由特定的债务人在未来一定时期

9、内用自己的资产或劳务偿付。债权人和公司是一种合同关系,包括正式合同和非正式合同。从理论上讲,由于债权人要承担本息到期无法收回或不能全部收回的风险,因此债权人和股东一样,在公司治理上,债权人有权对公司进行监督权,并在非常情况下(如破产清算时)拥有控制权。 从中国公司的债务情况来看,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局对12.4万家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料的分析,截止到1994年8月31日,这些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5.1%,若扣除资产中的挂帐,实际资产负债率达到83.3%,比1980年的18.7%高64.6%。18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考虑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后为89.9%。另据中国人民银行金

10、融研究所的一项研究报告资料显示,在其所进行的抽样调查41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和29家国有小型企业中,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1.1%,在总负债中,银行借款占74.4%。以上资料说明,我国企业不仅资产负债率高,同时也表明企业债务中绝大部分是欠银行的,银行是企业的第一大债权人,可以说,银行这一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是必要的,并且对公司良好治理结构和机制的形成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在公司治理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或者可以说,中国债权人治理机制并不存在。只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两点:一是我国的银行债权无法转变为股权。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11、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企业所欠债务70%以上是商业银行的,这也就意味着该部分债权无法转化为股权,不然的话就是违反法律。因此,银行作为最大的债权除按贷款协议扣押其低押担保外,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公司治理。其二,负债中还有不少企业是拖欠国家的税款,这部分按现行税法更不可能股权化。国家的税务机关也不可能作为公司治理的主体而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考察,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虽然按照破产法的规定,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要求债务公司破产清偿债务,问题在于,公司破产以后对任何一方都没有好处,实例证明了这

12、一点。中国最大的破产案黑龙江阿城糖厂破产后一般债权人没有分到一分钱。天津渤海啤酒厂因经营问题,于1994年6月被天津市高级法院宣布破产,并于1995年1月被强行拍卖。天津市高级法院宣告渤海啤酒厂破产后,登记债权人83户,债权申报额超过2亿元,经法院认定的有效债权为18426.3万元,占全部债权额的98.72%,其中银行和天津市信托投资公司所占金额为92.68%。渤海啤酒厂经过拍卖,共获所得5400万元,其中26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于安排职工,余下的2800万元,除优先偿还1992年由政府干预下取得的1198万元抵押贷款外,一般债权人只分到9%。蒙受损失最大的是一般债权人,即国有银行和信

13、托投资公司。 总之,在中国,债权人作为外部治理的重要因素并没有形成公司治理的有效机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治理机制极为弱化 劳动者,即公司员工作为公司人力资产的所有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他们作为公司重要的资源和人力资产的所有者,应享有所有权。具体地说,应具有以下权利:(1)剩余索取权。公司员工在按劳动合同和其他规定得到工新报酬的同时,有权以奖金或其他形式参与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2)剩余控制权。公司决策对公司员工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员工应享有一部分剩余控制权,一旦某些决策损害自身利益便于及时采取措施。(3)监督权。公司员工作为内部所有者(人力资产所有者),

14、了解公司真实情况,掌握真实信息,能有效行使监督职能。(4)管理权。从人力资产所有者的意义上说,员工是公司的主人。因此,应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如提供合理化建议、自主管理、共同决策等。 从目前中国公司外部治理的现状来看,劳动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法律和法规上也规定员工享有管理权、监督权等公司治理的义务和职责。但在很多公司治理实践中,劳动者的权利还是比较弱化。 (三)中国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制度1中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基本规范及问题在经济活动中,信息披露不仅影响着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决策,同时也会影响到债权人等利害关系者。由于信息披露受多种因素制约,所以,

15、世界各国都致力于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只有信息披露制度科学合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经济活动的透明度,使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科学的决策,进而全面维护经济活动中各主体的利益。 实践证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成败。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行监督的典型特征,是股东具有行使表决权能力的关键。资本(股票)市场活跃国家的经验表明,信息披露也是影响公司行为和保护潜在投资者利益的有力工具。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吸引资金,维持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需要得到定期的、可靠的、可比的、足够详细的信息,从而使他们能对经理层是否称职作出评价,并对股票的价值评估、持有

16、和表决作出有根据的决策。信息短缺且条理不清会影响市场的运作能力,增加资本成本,并导致资源配置不当。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近些年虽然越来越受到重视,就总体而言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我国政府尚未制定中国公司治理原则,所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在各公司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对我国的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均执行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这些法规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入市报告:包括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有关信息。( 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3)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

17、合并公告等。从理论与现实的角度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还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公司治理的需要。此外,我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以上市公司为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进程的加快,上市公司数量迅速增加,同时违规现象也在大量增加,信息严重失真己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近年来,由中国证监会查处的违规事件就达100多起,是19921995年总数的5倍多,而几乎所有违规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都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如伪造有关上市申请材料,骗取上市资格,隐瞒事实真相,利润预测失实,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来粉饰财务报表,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可以说,我国公司的信息披露在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18、和及时性等方面均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2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核心:财务会计信息从我国关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要求来看,可分为三部分内容:一是财务会计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权结构及其变动、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主要被用来评价公司的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二是审计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监事会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评估等,该方面信息主要用于评价财务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及公司治理制衡状况。三是非财务会计信息,包括公司经营状况、公共政策、风险预测、公司治理结构及原则、有关人员薪金等,非财务信息主要被用来评价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通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从需求层

19、次和受托责任上又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经营者向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二是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进行信息披露或说明责任;三是公司(作为法人)向社会各利害关系者进行信息披露。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日益分散化,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和公司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因为大量的小股东只能通过公司向社会披露的信息来进行决策,这些少数股权者无权或无意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及政策选择,“用脚投票”是其唯一经济的选择。鉴于上述的事实,不少国家都加大了公司向社会信息披露的管制,要求公司广泛地向社会披露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这不仅针对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对小股东也有极大的益处。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财务会计信息仍然

20、是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核心。我国也不例外,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方面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或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5)财务情况说明书;(6)各种财务会计报告附注;(7)各种会计政策运用的说明;(8)合并会计报表;(9)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信息作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重点是由其性质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评价公司股票价值最直接的依据,也是其他经济决策在经济上的最终体现。任何投资者都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极为敏感,即使是有关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金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经常被用来作为评估其业绩的指标。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无

21、论股东还是及其他利害关系者,都会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相关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极为关注,人们通过对财务会计信息的分析可获得许多重要而有价值的结论,这些结论直接或间接地支持了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和行动。 二、日本公司外部治理机制日本公司治理框架一般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组成。在日本,股东大会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真正发挥决策作用的是由经营者专家组成的内部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内部,一般不设外部独立董事。根据日本商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拥有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经营大政方针作出决策的权力。但在实践中,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实际上股东大会由于法人间相互持股和相互控制而变成

22、了董事会或总经理会。日本学者奥村宏指出:“由于企业集团内各股东互相持股,经理会实际上是股东会。” 日本公司之所以可以形成上述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其根本原因在于它强大的法人持股,可以说,日本公司从社长、总经理到董事,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构成了日本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大特色。 (一)法人持股:日本公司治理的股权结构 日本公司的股权结构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其控制企业股权的主要是法人,即金融机构和实业公司。据统计,日本1949年1984年,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从69l下降为 263,而法人股东的持股率则从 155上升为 67,到 1989年日本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下降为 22 6,法人股东持股率则进一步

23、上升为72,正由于日本公司法人持股率占绝对比重,有人甚至将日本这种特征称为“法人资本主义”。日本公司的法人持股主要是集团内企业交叉或循环持股,集团形成一个大股东会。因此,在这种股权结构下,日本公司治理体现出以下基本特征。1 日本公司治理以法人股东为中心由于日本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以法人股东为中心,因此,日本公司治理也体现出了以法人股东为中心的特征。公司间法人相互持股形成稳定股东,所有者被架空、经营者行使决议权。在日本,由于法律上对法人相互持股没有限制,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人持股比例就不断上升。从历史上考察法人持股的变化,战后初期法人所有的股份很少,持股比率很低,个人股东的持股比率达近70,后随

24、着经济的发展和放松对金融机关和事业法人持股比率的限制,法人持股不断上升。1964年,日本加入了经合组织,许诺实行资本自由化。许多担心日本公司被外国投资者接管的经营者们,便力图通过相互持股来对付这种威胁。至20世纪90年代,在日本上市公司中,大型产业集团之间的相互环状持股比例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具体如表7所示:表7:日本产业集团相互持股比例(环状持股)集团名称相互持股比例(%)三井集团三菱集团住友集团芙蓉集团第一劝业集团三和集团180253245182146109日本兴业银行调查报告(1991年) 一般来说,法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以红利和“资本收益”为目的,而是为取得公司控制权,为了在一定程度

25、上影响被持股企业的经营,因此,比较稳定,不随股价变动而抛售,这样就形成了稳定的股东。在这一特定持股情况下,公司治理的中心自然也就围绕法人股东来展开。 2金融资本在日本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日本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另一特点在于银行和金融机构持股占相当大的比重。这对于日本公司的融资和公司治理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有些银行和金融机构所持的股份已经达到了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程度,这为日本公司兼顾债权人的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以世界上最大的商品流通企业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为例,其1996年销售额达118995亿日元(约合1100亿美元),利润为2540亿日元(约合250亿美元),其1996年的股权结构表8

26、所示。从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的股权结构中可以看出,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前10大股东中只有三菱重工株式会社不属于银行及金融业企业,其余9个是均属银行和金融机构,并且,所持股权占三菱商事株式会社总股权的39.14%。此外,著名的日本索尼公司的股权结构也证明了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公司股权结构中的重要地位。通过表9可以看出,日本索尼公司前10个大股东中也有9个为银行或金融机构。通过上2述两个著名的日本公司可以看出,银行和金融机构在日本公司治理中所占据的位置可见一斑。表8:三菱商事株式会社股权结构股东名称所持股份(千股)所占股权比重(%)东京三菱银行株式会社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明治生命保险株式会社三菱信托银

27、行株式会社第一劝业银行株式会社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日本生命保险株式会社三和银行株式会社东海银行株式会社第一生命保险株式会社124,82695,75295,55283,03854,73848,92048,26741,93536,08833,2237.976.116.105.303.493.123.082.682.302.12合 计662,34442.26(资料来源:三菱商事株式会社1997年有价证券报告书日文版,日本大藏省印刷局发行)表9:索尼株式会社股权结构富士银行株式会社樱花银行株式会社住友信托银行株式会社三井信托银行株式会社雷克株式会社31,64519,91117,18313,77713,5

28、8911,2479,9859,3098,9968,0676.984.393.793.043.002.482.202.051.981.78合计143,70831.68索尼株式会社2001年有价证券报告书日文版,日本大藏省印刷局发行)注1:以上均为索尼株式会社的2000年度数据。注2:索尼公司中第一大股和第十大股东均为东东京三菱银行株式会社,但其经营范围的业务核算都是独立的。此外,索尼公司中第二大股东、第三大股东和第八大股东均为富士银行株式会社,其情况与三菱银行株式会社相同。各股东均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其经营业务范围保不相同,只是使用相同的名称而已。 (二)主银行制:日本利害关系者的治理机制 1主银行制 “主银行”概念最早是学者对日本企业和银行关系特征的一种概括性描述。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根据对日本11万个年销售额10亿日元以上公司的调查发现,无论大小,绝大多数公司都有被称为“主银行”的银行。同样,无论大小,每一家银行都是某些企业的主银行。主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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