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部及拟同时接入的分支机构基本信息、近三年票据业务概况、人员配备和制度建设情况、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情况、申请接入方式及指定联系人和指定邮箱等);(二)总部及拟同时接入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三)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系统管理办法、应急处置预案等);(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附1);(六)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同意接入其系统的书面意见及接入准备情况(申请集中接入直连的金融机构需提供);(七)财务公司待生效行名行号证明材料(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无大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财务公司需提供);(八)终止新增业务代理承
2、诺函(附2,原通过业务代理接入的金融机构需提供)。上述材料均应加盖金融机构公章。第六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真实性,通过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的待生效行名行号证明材料核实财务公司真实性。上海票据交易所对通过审核的金融机构发送初审合格通知。第七条 金融机构接初审合格通知后,按要求进行工程实施,完成后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接入技术验收规范向上海票据交易所申请验收。第八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第九条 验收合格的金融机构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附3),申领数字证书。第十条 上
3、海票据交易所收到金融机构关于数字证书的申请后,为其核定接入日期(财务公司需待行名行号生效后确定),发送接入通知及数字证书参考号和授权码。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上海票据交易所确定的接入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凭数字证书参考号和授权码完成数字证书下载。第十二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在接入日前1日进行系统参与者创建等操作,导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基础数据下发金融机构。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接入日前1日完成上线准备工作,包括:验证网络和软件连通正常,接收并导入基础数据,数字证书绑定等。第十四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于接入日与金融机构进行自由格式报文验证。验证通过后,金融机构即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已接入电子
4、商业汇票系统,需新增分支机构作为系统参与者的,应以法人为单位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系统参与者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参与者基本信息、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情况、指定联系人和指定邮箱等);(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附1);(四)财务公司分支机构待生效行名行号证明材料(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无大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财务公司分支机构需提供)。上述材料均应加盖金融机构公章或其它预留印鉴。第十六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对金融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接入日期(财务公司分支机构需待行名行号生效后确定),发送接入通知。第十
5、七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在接入日前1日创建系统参与者,并通知金融机构为分支机构绑定数字证书。新增系统参与者于接入日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第三章 变更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变更直连方式的,应按本规程第二章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接入事宜。第十九条 已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应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技术验收方案和规范重新申请进行验收:(一)申请开通新业务或行内系统及接口进行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改造的,需重新申请接入端软件检测;(二)前置机信息系统物理机器变化或重新集成的,需重新申请接入端信息系统检查;(三)机房物理环境、运维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发生整体性或重大变化的,需重新申请接入环
6、境验收。验收合格的金融机构可自行确定其系统更新后上线切换日期,报备上海票据交易所后于该日期切换上线。第四章 退出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申请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应以法人为单位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参与者基本信息、退出原因、存量票据业务和承接机构信息、指定联系人及指定邮箱等);(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附1);(三)承接申请(附4/附5,申请承接的系统参与者需提供);(四)系统参与者退出和承接(若有)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确定退出日期,发送退出通知。第二十二条
7、上海票据交易所在退出日进行系统参与者退出操作,并为申请承接的系统参与者设置承接。退出的系统参与者由其所属法人解绑数字证书,承接的系统参与者由其所属法人绑定数字证书。系统参与者于退出日正式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承接于次日生效。第二十三条 系统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或限制其部分功能,并向其所属法人发送书面通知:(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二)严重违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影响业务正常处理;(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运行;(四)系统参与者违规发展被代理机构,造成重大风险隐患;(五)其他影响电子商业汇票
8、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第二十四条 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存在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系统参与者进入退出等待期,期间不得开展新业务。被强制退出的系统参与者需办理承接的,应由其所属法人按本章前述流程办理。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结清或由其他系统参与者承接的,退出等待期结束,系统参与者正式退出。第五章 集中接入机构申请第二十五条 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集中接入服务,应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提交申请材料,经上海票据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按要求进行工程实施,并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接入技术验收规范申请验收。第二十六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为
9、验收合格的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创建接入点,并进行技术验证。验证通过后,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即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 2.终止新增业务代理承诺函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 4.承接申请(同一法人机构间承接) 5.承接申请(不同法人机构间承接)附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申请事项:新增 / 退出系统参与者信息承接信息(若有则填)名称行号承接行名称承接行行号申请单位: (加盖公章)年 月 日附2:终止新增业务代理承诺函上海票据交易
10、所:我单位承诺,自以直连方式接入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运营管理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日起,总部和所有分支机构终止新增以业务代理方式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存续业务以业务代理方式结清。如违反承诺事项,我单位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承诺人:(加盖公章) 附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申请日期 年 月 日所属法人名称系统参与者名称系统参与者行号 系统参与者英文简称主管领导(签名)地址邮政编码(法人单位盖章)电话传真联系人信息姓名(签名)证件类型身份证 军官证 港澳通行证 护照其他,请注明:证件号码电子邮件以下由上海票据交易所填写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审核意见:通过 拒绝 拒绝原因:经办人签字: 日期:部门负责
11、人签字:RARA录入操作员签字:RA审核操作员签字:注1:如果企业无英文简称,则填写其拼音简称。注2:申请单位必须遵守CFCA的CPS(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相关证书政策和管 理规定,并在办理证书申请的同时缴纳CFCA证书服务年费。注3:CFCA只负责本表信息的有效性,对于证书在应用中所涉及的其他信息需另 行审查或签订协议。附4:承接申请(同一法人机构间承接)我机构下属XX机构(行名: ,行号: )由于XX原因,需由我机构下属XX机构(行名: )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我机构愿意承担因票据承接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请贵单位予以办理。 XX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盖章 年 月 日附5:(不同法人机构间承接)XX机构(下属XX机构)(行名: )由于XX原因,需由我机构(下属XX机构)(行名:承接协议承接者所属法人盖章 被承接者所属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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