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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1、XX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展,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二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四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五重要益性及其他重大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2、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县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室具体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工程概算的审查工作;协调监督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落实情况;协调平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协调监督实施性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明施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运用的绩效考核等工作。 财政经贸建设审计国土资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项目建设应当予以重

3、点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并将其工作作为乡镇开发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县人民政府每年与重点建设责任单位签订年度重点建设目标责任书,其考核结果作为部门满意单位的评选条之一。 第二项目确定第四条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 第五条县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一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于每年年底前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二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初选名单,经县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三县重点建设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布

4、。 符合县重点建设项目标准,但县级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未予申报的,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的意见后,可以直接将其列入初选名单,一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凡已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即为本县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条申请为湖州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前期准备第七条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的审批,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已列为重点前期的建设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具体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前期各项工作按时顺利推进。 第八条重点

5、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生态保护规划及相关标准。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完成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 项目法人的组建和机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规定项目法人必须取得特定项目管理资质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6、的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鼓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投标选择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服务。 第四组织实施第十一条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发改国土资等部门应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建设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必须给予支持和协助,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金融部门应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信贷资金。 第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 第十三

7、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供电供水热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证的,应当办理合同证手续。 第十五条政府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由县重点建设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县重点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审查编报用款计划,负有筹集建设资金的责任单位,应按照下达的计划和工程进度确保资金到位。 第

8、十六条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明施工环境保护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专项工作,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电力交通国土资电信供水金融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十八条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竣工验收第十九条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向项

9、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提交初步验收合格报告,并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责成有关单位返修,直至合格。 重点建设项目中涉及的规划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对有条进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其专项验收应当联合进行。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计划竣工验收前个月,向验收组织部门报送项目验收计划,并提交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需递交的主要申请资料:()竣工报告()设计报告()施工报告()监理报告()质检报告()需初步验收的,提出初步验收报告()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二竣工验收。 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

10、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可由以下单位组成:验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质量监督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档案财政审计建设统计银行等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和各投资方。 生产使用接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稽查监督第二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设标准和规模的控制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等进行稽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稽查中发现的违规现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发现重

11、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稽查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稽查单位提供与稽查事项相关的合同账册及其他有关材料;二要求有关人员就稽查事项作出陈述说明;三进入施工办仓储等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稽查监督工作应当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稽查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务。 第二十四条稽查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行。 稽查监督人员不得泄露在稽查中知悉的被稽查单位的商业密和技术密。 第七奖惩规定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和个人,根

12、据年终考核情况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在县财政预算中按实列支。 第二十六条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该项目暂停实施;一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二弄虚作假骗取建设资金或者自筹资金无法落实,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三项目未在省湖州市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进行招标投标的;四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概算的。 第二十八条重点建设项目经考核,其建设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项目开工竣工期限等建设内容,达不到立项时要求的;其社会效益经济效

13、益和财政贡献率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取消或部分取消其重点建设项目已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侵占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二采取地区保护行业垄断等手段,干预合法的招标投标活动的;三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对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摊派的;四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对符合规定条的项目不予批准或验收,对不符合规定条的项目予以批

14、准或验收的;五泄露工作中知悉的技术密或商业密的;六违法实施检查或行政处罚的;七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因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造成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zd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整理范文,仅供参考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觉得好可以点个赞哦如果没有找到合适的文档资料,可以留言告知我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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