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聘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员类别及数量的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负责聘员招聘的监督;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聘员的年薪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应资金。第二章 聘员的分类与配置第五条 聘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专业技术类;第二类是指行政辅助类;第三类是指后勤服务类。第一类专业技术类分五档:第一档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二档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三档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四档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五档为员级专业技
2、术职称的人员。第二类行政辅助类分四档:第一档为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第二档为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第三档为本科学历人员;第四档为大专学历的人员。第三类后勤服务类:为高中以上人员,主要指司机、打字员和公安辅警等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类聘员和行政辅助类聘员实行公开招聘,后勤服务类聘员由用人单位自行聘用。第六条 市编办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详见表1),科学核定聘员类别和数量。第七条 市编办根据用人单位职能和编制的变化,适时调整聘员数量,建立核定聘员名额动态管理机制。第三章 聘用条件与招聘程序第八条 聘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愿意
3、履行聘员义务;(三)身体健康;(四)具备聘用岗位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五)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第九条 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聘员数量,对聘用理由、聘用人数、人员类别、工作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加以说明后,向市编办申报聘员类别及数量。(二)核定。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聘员总量内,由市编办根据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准用人单位的聘员类别和数量,并抄送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对单位工作性质特殊或业务量较大的部门,其聘员数量的核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编办提交市编委会研究确定。(三)招聘。根据市编办核准的聘员类别和数
4、量,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参照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员方案报市人社局备案,并在市人社局的监督指导下实施,择优聘用。(四)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招聘结果与聘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报市人社局进行合同鉴证。市人社局将聘用人员信息抄送市编办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核拨经费。第四章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第十条聘员实行年薪制。年薪包括聘员工资(含税金)、个人缴交的各种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年薪标准按聘员的类别、档次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详见表2)。聘员年薪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聘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
5、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二条聘员受聘期间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的福利待遇。第十三条聘员年薪标准的调整,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综合考虑公务员津贴待遇以及物价水平变化适时做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章聘用合同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聘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第十五条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聘员的岗位任务确定。但首次聘用的聘期不超过3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用人单位首次聘用的聘员,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第十六条
6、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变更或解除。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或受聘人需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第十八条聘员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聘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第六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九条聘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聘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第二十条聘员的流动管理。聘员因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正常流动、辞职、解聘或退休等原因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聘用人员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编办、市人社
7、局和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办理工资的核减、变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等。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聘员的变动情况,防止冒领空饷现象发生。第二十一条聘员的档案管理。聘员在聘期内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年度考核材料、奖惩材料、学历材料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交由用人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聘员的考核。聘员的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根据聘员的工作绩效和群众的评议进行考核,具体的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根据聘员的工作岗位制定。聘员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三条聘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编办、市人
8、社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清远市市直行政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清机编201048号)同时废止。表1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核定标准行政辅助类专业技术类后勤服务类公安辅警机关单位按市直机关单位编制总数的5%总量控制按不超过单位编制总数10%核定(含原使用工勤编制人员)不核定事业按市直行政类、公益一类单位编制总数的5%总量控制按单位编制总数的3%5%核定公安局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5%核定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2%核定按不超过编制总数20%核定按不超过编制总数30%核定检察院按不超过编制总数5%核定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0%核定法院表2清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薪标准序号聘员类别档次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历年薪(人/年)1专业技术类聘员第一档正高级13万第二档副高级10万第三档中级7万第四档助理级5.2万第五档员级4.5万2行政辅助类聘员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本科学历4.8万大专学历4.2万3后勤服务类聘员高中以上学历3.5万注:聘员年薪包括:聘员工资(含税金)、个人缴交的各种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年薪标准按聘员的类别、档次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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