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协商、行业集聚、土地利用最大化为原则。第二章联合体组建第四条 联合体构成。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竞买企业组成联 合体,作为竞买主体参与土地竞买,并进行合作建设。各意向竞 买企业联合获得产业用地准入资格后,并列作为产业用地受让 方,分别与松山湖管委会签订相关协议并接受监管。第五条 联合竞买申请。联合体所有企业统一向松山湖招商 部门提交联合竞买产业用地的申请和方案,明确联合体各成员企 业意向联合申请产业用地项目的土地面积、项目内容、投资总额、 经济预期、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等内容。联合竞买申请须经松山湖管委会审议并报市招商引资创新 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第六条 资金处理方式。联合体所有企业共同选择一
2、家商业 银行设立共管账户,用于合作项目的资金管理。共管账户的设立、 使用、管理、支配、违约责任等由各方签订资金共管账户管理协议确定。第三章用地准入第七条准入条件以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出让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各意向竞 买项目须符合产业用地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走的评估指标 要求。(1)工业用地项目1.联合体各成员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主要指标:(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 )上年度总产值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且最近三年平均 保持10%以上增长;(3 )上年度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且最近三年平均保持10%以上增长。2.联合体各受让人竣工投产后应同时满足以下主要指标:(1 )年产值不少
3、于人民币(1200x各受让人分配建筑物折算占地面积比例)万元/亩;(2 )松山湖片项目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200x各受让人分配建筑物折算占地面积比例)万元/亩,生态 园片项目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50x各受让人分配建筑物折算占地面积比例)万元/亩,东部工业园片和松山 湖科学城片项目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20x各 受让人分配建筑物折算占地面积比例)万元眉。(2)科硏用地项目(1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 )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平 均营业收入保持10%以上增长;(3 )上年度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 元,且最近三年
4、平均保持10%以上增长;(4 )年度硏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2.联合体各受让人竣工投产后应同时满足以下指标:(1 )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1200X各受让人分配建筑物折算占地面积比例)万元眉;(400X各受让人分配建筑物折算占地面积比例)万元/亩,生态 园片、东部工业园片和松山湖科学城片项目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 额不少于人民币(200x各受让人分配建筑物折算占地面积比例) 万元庙。第八条准入认走程序()申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竞买企业组成联合体,向 松山湖招商部门提交联合申请产业用地资格准入申请,并提交以 下材料:1 .东莞松ill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资格认走审直
5、申请 表(以下简称审直申请表,见附件1 );2.联合竞买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意向联合申请产业用地项目的土地面积、项目内容、投资总额、经济预 期、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等内容);3.联合体各成员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书及相关佐证材料。(二) 审核。松山湖招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资料,开展项目 洽谈和资料审核,松山湖自然资源局进行项目选址并组织项目评 估(科研用地项目须进行联合体的科研用地资格评估)0对完成 项目选址和通过项目评估的项目,由松山湖招商部门和自然资源 局联合上报松山湖管委会审议后,再报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 小组批准。(三) 合同签订。对获得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准入 复函文件
6、并通过经济效益审查的联合申请产业用地项目,松山湖 管委会与联合体各成员企业分别签订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投资意向协议X联合体各成员企业须另行签订联合竞买协议和资金共 管账户管理协议,约走联合体各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建筑 物产权分配比例、资金管理方案、与项目用地相关的议事和决策 机制等内容,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松山湖招商部 门备案。第四章用地供应第九条 松山湖招商部门完成联合体各成员企业的联合竞 买协议和资金共管账户管理协议备案后,按产业用地办 法规走推动产业用地出让事宜。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土地 的供应方式、竞拍要求、供应价格、规划管理的出让流
7、程等均按 照产业用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土地和建筑物产权管理(-)土地产权管理。联合体各成员企业联合竞得土地后, 并列作为产业用地受让方,国土部门与联合体各成员企业分别签 订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国土合同X联合体各成员企业协商自建或协商选择代建公司推进后续 建设工作。联合体各成员企业作为并列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方,须 严格按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履行各自义务,共同承担所受让土地 的各项责任。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所分配建筑物独立办理建设用地 使用权证。(二建筑物产权管理。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所分配建筑物(不 含配套设施用房)均可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_条 企业联合申请
8、产业用地项目,联合体各成员企业 须按照产业用地办法共同执行项目履约监管和重大事项变更 监管有关规定。第六章退出机制第十二条 公告挂牌期退出。在土地使用权公告和挂牌阶 段,若有1家联合体成员企业退出,其相应建筑面积由松山湖管 委会或区属国有企业承接,产权归松山湖管委会或区属国有企 业。对符合政策性产业用房条件的,纳入园区政策性产业用房进 行管理和使用。在土地使用权公告和挂牌阶段,若有2家或以上 联合体成员企业退出,则终止该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三条 建设期退出。土地成交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前,联 合体成员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并申请退出的,退回 退出企业所交的购地款项,其所占份额的建筑物、构筑
9、物及其附属设施收归区松山湖管委会或区属国有企业所有,松山湖管委会 区属国有企业保留处置权利。松山湖管委会有权收取一定比例购 地款项作为违约金。第十四条 失约退出。按照投资意向协议、国土合同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走,针对各联合体成员的具体违约行为,松 山湖管委会有权责令该联合体成员改正并由该成员企业承担违 约责任。拒不改正的,松山湖管委会有权解除相关协议并收回土 地。第十五条 强制退出。联合体成员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 卖或者变卖土地使用权的,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投资意向协 议、国土合同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且须符合原行业类 别和产业准入条件,并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应资格审查 部门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次受让人符合受让条件的,其建设 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由松山湖管委会或区属国有企业 回购。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z如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 或产业用地办法发生变动,按上级最新政策和产业用地办 法最新要求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 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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