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一)填空题1共同诉讼按其成立的要件的不同,可以分为和。2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与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申请参加或。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三种。4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5对派出机构以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该为被告。(二)单项选择题1、不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是。()A原告 B被告C第三人 D委托代理人2、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为进行诉讼。()A13人 B2人C3人 D12人3经复议的行政
2、行为,复议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为被告。()A原行政机关B复议机关C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D共同的上级机关4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A裁定驳回起诉 B不予追加C中止审理 D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5不属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是。()A代理人 B当事人C证人 D第三人(三)多项选择题1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有。()A法律授权组织 B法规授权组织C行政机关 D行政机关委托组织2下列不属于诉讼参加人的是。()A原告 B证人C鉴定人 D委托代理3下列不属于诉讼当事人的是。()A原告 B委托代理人C证人 D第三人4可以股份制企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组织或个人有。()A股东
3、大会 B股东代表大会C董事会 D各股东5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有。()A法定诉讼代理人 B指定诉讼代理人C委托诉讼代理人 D法定代表人(四)简答题1、 简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2、 简述行政诉讼中适格被告应具备的条件。3、 简述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区别。4、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应具备什么条件,其法律地位如何,有哪些主要诉讼权利?(五)案例题王某与刘某同住一院内。1999年4月9日,王某向县土地规划管理局提出建房申请,土地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同意王某将其私有房屋的一部分拆除,并新盖房屋3间。刘某得知此事后,认为该许可的实施将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出
4、入,因此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县土地规划局发放的建房许可。问:本案中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如何确定?五、答案(一)填空题1必要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经法院通知参加3指定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4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5派出机构 (二)单项选择题 1D 2D 3B 4D 5C (三)多项选择题1ABC 2BC 3BC 4ABC 5ABC(四)简答题1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的特征有: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这是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区别; (2)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即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
5、判,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一审程序中他们的称谓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适用第一审程序,仍称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如果适用二审程序,则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则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组织;(2)必须是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组织;(3)必须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另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
6、为被告。3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在于: (1)必要共同诉讼是因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普通共同诉讼是因为数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2)因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对是否合并审理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因数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只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合并审理时才构成普通的共同诉讼,否则不构成共同诉讼案件。4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复数时才有产生第三人的可能性。(2)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此处的“利害关系”,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
7、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获得某种权利,获得某种利益;或者使其丧失某种利益,增加某种义务;或使其权益受到某种不利影响。(3)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从而与原告、被告现有基本相同的诉讼权利并承担基本相同的诉讼义务,其中对于第三人较为重要的权利是:其在诉讼中有权提起与本案有关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上诉。(五)案例题本案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或拥有某种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种行为时,往往会牵涉到相邻或相关人的利益。本案就是这种情况,本案从形式上看,土地规划局批准王某改建私房的行为,并未涉及刘某,其具体行政行为并未针对刘某作出,但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效果上看,这一行政行为存在着侵犯刘某的合法权利的可能性。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本案中,刘某可以作为原告以县土地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王某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因此可以申请或经人民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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