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律师协会章程草案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2002 年6月18日,天津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08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15年6 月19日,天津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第三章 律师协会职责第四章 会员第五章 律师代表大会第六章 理事会第七章 会长与会长会议第八章 监事会第九章 执行机构第十章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第十一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十二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第十三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第十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十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天津市律师
2、行业的发展,发挥天津市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天津市律师协会,Tianjin Bar Association(以下简称“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团结和教育会员把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基本要求,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
3、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而奋斗。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天津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律师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律师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律师协会的住所设在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45号。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第五条 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建立律师协会党的组织。第六条 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第七条 党组织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完善制度,开展组织活动。第八条 党组织要在律师行业的诚信
4、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九条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第三章 律师协会职责第十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二)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三)负责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四)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五)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七)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八)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九)制定并实施对会员的
5、奖惩办法;(十)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十一)调解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二)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处分和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十三)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十四)为会员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十五)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十六)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十七)设立本市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并领导和支持其工作;(十八)负责对个人会员考核管理,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团体会员进行考核管理;(十九)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十一)天津市司
6、法局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会 员第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天津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在天津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 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通过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律师协会的预备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津代表机构及代表,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津代表机构及代表,受邀可以成为律师协会的特邀会员。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一)在律师协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
7、要求;(三)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律师协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七)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考核和管理,并办理年度考核手续;(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三)交纳会费;(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五)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
8、,维护会员间的团结;(七)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的权利,并享有对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考核的权利。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一)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二)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三)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四)制定、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章制度;(五)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六)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七)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考核;(八)承担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第十六条 预备会员、特邀会员的权利义务,由理事会另行规定。第五章 律师代
9、表大会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二)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并监督其实施;(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选举、罢免理事、监事;(六)讨论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七)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八)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九)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十)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年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应于每年四月底之前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
10、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二)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时。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涉及制定、修改或废止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律师协会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代表大会作出制定、修改或废止章程,决定律师协会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等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的办法由代表大会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
11、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换届大会由大会主席团或会长、副会长主持。律师协会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代表。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权利义务和推举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另行制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四年换届一次。第二十一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团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出席
12、律师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形式。律师代表团根据律师协会有关工作规则开展活动。第六章 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三)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四)讨论律师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及决定新一年的工作要点;(五)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制订会费使用规则;(六)选举会长和副会长,推举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七)决定天津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选办法,确定参
13、加天津律师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的资格、推选办法、权利和义务;(八)决定设置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九)决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十)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十一)决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办法或处分办法;(十二)讨论决定其他属于重大事项的事宜。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每届理事会成员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第二十六条 理事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累计两次不参加理事会议的,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
14、,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理事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决定批准其辞去理事职务;理事因变更执业地或停止执业等原因,不再是本市律师协会会员的,视为自动终止理事职务;理事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经监事会提议,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罢免。理事辞去或被罢免职务的,由市律师协会在官网上公告。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实行候补理事制。候补理事名额不多于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候补理事人选在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时同时产生,从未当选理事的律师代表中按照选举得票多少依次确定。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员额出现空缺时,经理事会决定从候补
15、理事中依次递补。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第三十条 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第七章 会长与会长会议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任期为一届,不连选连任。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四)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是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督促、落实理事会部署的工作;(二)决定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工作;(三)批准设置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四)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五)决定设置各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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