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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Word格式.docx

1、1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 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 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须具备自有产权, 不可租赁。2加工设备设施。种子加工厂房 500平方米以上,具有总加工能力 10吨/ 小时以上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3干燥贮藏设施。晒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 相关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4育种机构。 有专门的育种机构, 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 自有科研 实验室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 长期稳定的育种场所面积 100亩以上。科研实验室 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育种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

2、赁 10年以上。5申报单位资产、 财务状况良好, 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 规模的 3 倍,资产负债率低于 65%。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经营场所 500平方 米以上。(5)基地条件。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10000亩以上(水稻种子生产基地 面积 5000亩以上)。繁育基地要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国家或 行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 申报企业应与当地制种农户签订 5年以上的制种 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3.建设内容(1 )土建工程:挂藏室、考种室、实验室、检测室、网室、种子加工车间、 种子库房、农机具房、晒场等土建工程及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2) 田间工程:田间灌溉排水渠系、

3、水工建筑物、水源工程、农田整治、 地力建设、林网、田间道路及各种圃等建设,包括配套辅助设施。(3) 仪器设备:常规种子质量检测仪器、配套种子加工设备和农机具、灌 溉设备、必要的育种仪器设备等。不允许购置其他非种子生产仪器设备及车辆、 通用办公设备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 2011 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 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 1。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每个项 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 500 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 关于印发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的通知(财发 201046 号)执 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

4、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 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 (国农办 2010143 号)执行, 鼓励申报企业加大自筹资金规模。4.证明材料(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证书等复 印件。(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 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5)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6)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 行贷款的企业

5、不需提供) ,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7)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与农户签订的土 地租赁合同、委托制种合同等复印件。(8)项目申报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 作协议书复印件。(9)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种子企业行业评价和推荐证明;近三年未出 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10)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藏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 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现有试验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11)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5.其他要求2012 年该专项试行答辩制,申报项目单位应提前做好有关项目

6、答辩准备。(二)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按照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要求, 2012 年重点支持优势农产品区 域内的优质水稻、 专用小麦、 优质高产专用玉米、 高油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新品 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棉花、双低油菜、 花生、薯类、小杂粮等农作物,及牧草种子原原种、原种扩繁。重点区域包括:东北优质粳稻、高产玉米、高油大豆优势区域;黄淮海饲 用玉米和强筋小麦优势区域;长江流域、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等水稻优势区域; 长江中下游弱筋小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同时,适当兼顾北方棉花、小杂粮及 牧草种子等优势区域。(1)原则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

7、,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其 他农业事业单位和涉农企业。 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依 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2)申报的拟繁育推广新品种须为 2006 年(含)以后通过国家级或省级 农作物(草) 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申报单位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 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操作规程。(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 自筹资金配套能力。(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注册资金须在 500 万元以上。具有较高资信 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 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 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

8、规模的 3 倍,资产负债率低于 65%。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 子和质量事故等案件。(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 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 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 10 年。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 具体包括:原 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 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 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 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

9、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 10%以内。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 100 万元。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 部关于印发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的通知(财发 201046 号) 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 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 (国农办 2010143 号)执 行。4.证明材料及其他(1)农业科研等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项目 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 证书复印件。(2)企业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 项目申报单位

10、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须包括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及财 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企业开户 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 A 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 (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 不需提供)。(3)项目拟扩繁新品种的国家级或省级审定证书彩色复印件、品种知识 产权转让协议复印件。(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 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 印件。(5)项目建设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部门证明,土地租赁、 承包协议复印件。(6)可研报告须附原原种、原种生产基地现状平面图,原

11、原种、原种扩 繁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剖面图等,并标明比例尺。(三)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1.申报区域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马铃薯区域布局规划( 2008-2015 年)和我国马铃 薯种薯生产实际需要,拟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 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等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开展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 地项目建设。2.建设方向与重点 应优先选择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优势区域进行项目建设。项目资金重点用 于脱毒原种薯田间扩繁和储藏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需要也可适当补充完善部分微 型薯(原原种

12、)和良种薯生产所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3.申报单位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为具备较强种薯生产经营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条件的 种子企业及农业事业单位(种子管理部门除外) ,承担国家马铃薯原种补贴的单 位、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 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2)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引进繁育的马铃薯品种为符 合市场需求的高产优质高抗专用品种, 并能组装集成推广节本高效栽培、 病虫害 综合防治、机械化生产等关键技术,充分发挥脱毒种薯的增产潜力。(3)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完善的种薯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种薯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种薯基地管理规

13、范,能够执行国家脱毒种薯标准, 实行各级次种薯扩繁面积配套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 推行不同级别的种薯标识 制度。(4)项目申报单位须拥有稳定的种薯生产基地。原则上原种薯繁育现有 规模不低于 2000 亩。(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 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 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 5 年。(6)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 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 资产负债率低于 65%。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4.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土建工程: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 、温网室(棚)及配套设

14、施等;田 间工程:主要建设种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灌溉排水渠系、田间 道路及辅助设施等;仪器设备:主要购置质量检验、病毒检测等仪器、移动式灌 溉设备、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 1 辆)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 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 10%以内。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项目建设内容。每个项 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 300 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 部关于印发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的通知(财发 201046 号) 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5.证明材料(1)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

15、度财 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 及审计报告。(2)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3)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种薯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5)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 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6)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7)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 的证明材料; 如为省级 (含)以上农业

16、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 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8)续建项目须提供上一期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并附上一期项目建设田 间工程完成情况平面图。(四)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1)拟繁育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2)拟繁育的品种须已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3)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4)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繁育一个品种,并需在项目名称上体现。(5)根据扶持发展苜蓿产业的需要,对申报苜蓿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同等 条件下优先扶持。(1)须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育繁推一体化经营 机制; 2007年 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注册资

17、本 200万元(含)以上;省级 (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2)已验收的牧草种子繁育基地,且连续三年赢利,需进一步扩大生产 规模、提高加工能力的续建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3)须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4)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5)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6)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 套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 65%。(7)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 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 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

18、10 年。(8)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 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 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 等公益性服务。草 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 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 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 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 灌溉、质检、加工、 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 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 10%以内。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 300 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 按照财政部关于

19、印发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的通知(财发 201046 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 (国农办 2010143 号)执行。(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 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 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 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 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3)草

20、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草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或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 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现有试验用地及草种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 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 研发力量情况说明。(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地点的 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一)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1)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域(或重点区域)的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 花卉、蚕桑、中

21、药材、麻类、热带作物等园艺产品的良种(种苗)繁育基地、标 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项目。其中蚕种场改造项目以黑龙江、内蒙古、安徽、河南、 湖北、广西、重庆、云南等省(区、市)为重点;无性系茶树良种场建设项目以 浙江、福建、湖北、四川、广东、贵州、陕西、山东等省为重点。2.申报条件(1)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相关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等)较完善,自然环境良好。(2)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发展空 间较大,对有自主品种权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 用显

22、著。(4)除蚕种场以外,其他项目申报单位须为 2008年 12月31日之前认定的 地市级(含) 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 级扶贫龙头企业;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 A 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 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 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 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 3 倍,资产负债率低于 65%。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 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 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

23、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 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 注册满 3 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农民专业合 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 100 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 80%以上;所从 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 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 有规范的章程、 健全的组织机构、 完善的财务管 理等制度; 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 建立了成员账户; 可分配盈余按交易 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 60%以上;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组织运行应符合农民专业

24、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 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 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 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 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 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识认证, 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 以及产品 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5)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至少达到以下规模: 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 50 亩, 水果、茶叶良种苗木繁育基地 300 亩;蔬菜、茶叶、花卉标准化生产基地 500 亩, 水果标准化生产基地 1000 亩。(6)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

25、有土地,良种扩繁及生产示范基地可为租赁 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 10 年。(7)农业部公布的标准园创建单位以及建设地点位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 设“省部共建示范村”所在县、并对“示范村”有直接带动作用的项目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扶持。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 、苗圃、种苗繁育基 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 具体包括:温室大棚、处理车间、 储藏库(室)、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 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灌溉、育苗(种) 、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 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

26、等。 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 政资金总额的 30%以内,并从自筹资金中列支。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 150 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 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1)企业申报须提供: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 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 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 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 种子种

27、苗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如申请无公害或有机产品良种繁育、 生产基地的项目, 还须附送有关部 门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 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 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现有良种繁育基地、 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 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 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 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经中介机构审计的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 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 现有良种繁育基地、 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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