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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1、第四条 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第五条 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经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第六条 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分规定执行。第三节 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第一条 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第二条 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第三条 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办

2、理临时线路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第四条 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导线距无危险。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8.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

3、内的入口和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合标志。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它断开点。第三条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第四条 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

4、重机不带电的轨道。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无避雷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第五条 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第六条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

5、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欧。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3.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总容量在100 k 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4.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所有重复接地装置的并联电阻等值不应大于10欧。5.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第七条防雷措施1.不属于第一、二、三类工业建筑物的厂区或生活

6、区内的其他建筑物,为防止雷电波沿低压架空线侵入,在进户处或接户杆上应将绝缘子铁脚接下地,其冲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0欧。2.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应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3.严禁在独立避雷针(线)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第六节 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第一条 电气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绝级安全用具,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第二条 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不得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第三条 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第

7、四条 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防止潮湿。第五条 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第七节 易燃易爆场民用电管理第一条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分级标准,划分其所属类、级,再按其类、级和GBJ5883进行该场所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第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防爆电器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的标志和在名牌上的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应齐全、清晰。第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应严格按国标GBJ23282电气装置的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第四条 对

8、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加强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预试工作,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病”运行。第八节 电气事故处理第一条 电气事故处理的原则是尽快消除事故点,限制事故的扩大,解除人身危险,使财产少受损失,并尽快恢复供电。第二条 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源,抢救触电者,并应保护事故现场,报告有关领导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第三条 供电系统发生事故时,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积极处理事故。在事故未分析、处理完毕或未得到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交接班时发生事故,交班人应留在工作岗位上,并以交班人为主处理事故。高压系统发生重大事故,还应尽快报告当地电管部门。第四

9、条 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分析处理事故。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章 供电系统的设计与安装第一节 变配电所选址与建筑物第一条 变配电所应与其他建筑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变配电所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距离,应大于事故时爆炸性混合物可达到的距离,一般情况下不应小于30米。其他变配电所,采取有效措施后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少。第二条 变配电所不应设在空气污秽、地垫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地区,并应避开有剧烈震动的场所和地下设施。第三条 露天或半露变配电所,不应设在附近有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第四条 通往变配电所的道路应畅通,所

10、周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第五条 车间内部变电所的变压器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或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生产厂房内;如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时,厂房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第六条 变配电所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般应按当地地震最大烈度设计,特别重要的变电所应适当提高。第七条 变配电所(室)的门、窗符合下列规定:1.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开,高低压室之产的门应向低压室开,相邻配电室之间的门应能向两个方向开。2.变压器室门应采用非易燃材料制做。门前道路应畅通。3.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易燃材料制作。其内侧加装网孔不大于1010毫米的金属网。4.变配电所(室)内其他

11、房间的窗户应按其使用特点装设金属网(网孔不大于1010毫米)或金属窗纱,并应有防止雨、雪和灰砂侵入的措施。第八条 通往室外的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进户管等处均应设有防止小动物和地下水进入的措施。第二节 高低压配电装置第一条 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符合电力系统的额定电压和环境特点的要求。第二条 配电装置中在断路器和刀闸(隔离开关)之间,必须装设动作可靠的安全联锁装置。电源侧刀闸和配电装置网门(或安全遮栏网门)之间也应装设安全联锁装置。第三条 高压配电装置应配备必要的绝缘监视,接地、过负荷、短路等保护装置和相应的灯光音响信号装置。第四条 配电装置各回路相序排列应一致。硬导体的各相应按规定涂色,绞线一

12、般只标明相别。配电装置应编号。各种开关的“分”“合”标志要明显。第五条 高低压配电装置和各项安全净距应符合有关规定。第六条 户外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的上面或下面,严禁照明、通讯和信号等架空线路通过。户外高压配电装置之间和周围必须有保证人身安全的操作、巡视通道。第七条 低压配电装置室内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下列数值:1.配电屏单列布置,屏前通道为1.5米。2.配电屏双列布置,屏前通道为2米。3.屏后通道:单列布置为1米。 双列布置共用通道为1.5米。4.动力配电箱前通道为1.2米。第八条 低压配电装置室内裸导电体与各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跨越屏前通道的裸导电部分其高度不应低于2.5米。2

13、.屏后通道裸导电体的高度低于2.3米时应加遮护,遮护后通道高度不应低于1.9米。第九条 配电装置中相邻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安全净距。第十条 配电室内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线路通过。第三节 电力线路第一条 电缆线路的设计、敷设应按规定执行。第二条 电缆的走经应选择不易遭受各种损坏、足以保证安全运行,并在技术、经济上最有利的路线。电缆型号应根据环境条件、敷设方式和用电设备特点等因素选择。电缆长时间允许的载流量按敷设处的介质温度和敷设方式进行校正,并按短路电流条件验算其热稳定性。第三条 直埋电缆的起点、终端、转折处、预留段、中间接头和沿线每隔一定距离应该有明显的永久的电

14、缆路径标志。第四条 在有易燃气、液体管道的隧道内、沟道里严禁敷设电缆。在电缆隧道内敷设和室内明设电缆时,不应有可延燃的外被层。第五条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有防火墙。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物和变电所围墙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用非易燃材料制作并加锁。第六条 电缆沟道、直埋、明设电缆与其他管线、建筑物之间的安全净距和必要的防护措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第七条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电缆线路的设计、电缆、电缆附件的选择,必须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四节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自备电源第一条 变配电所的电力装置应根据电压等级、容量、运行方式和用电负荷性质等设置相应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

15、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保证人身安全与限制故障设备、线路的损坏、减少故障损失,并发出必要的讯号。第二条 保护装置应装设能准确显示保护装置各组成部分动作情况的灯光、音响信号。对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所,信号应发至值班室。无人值班的变配电所,信号应发至总值班室。第三条 自备发电机的装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自备发电机与外来电源的电压、频率、相序必须一致。2.不并网的自备发电机应有可靠的联锁装置,切实保障在外来电源的开关断开后,自备发电机才能并入本单位的供电网路。3.大容量可并网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按电业系统的规定办理。4.自备电源的投入或退出运行,应设有明显的断开点和显示标志。5.自

16、备发电组应配齐各种继电保护、信号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第四条 具有双回路电源的高压配电装置,应有可靠的防止两回路同时投入的安全联锁装置。第五条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必须有可靠的操作控制电源,以保证在故障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能可靠的动作。第五节 供电系统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第一条 电气装置的安装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第二条 一切设备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第三条 电气装置的安装施工与验收,应严格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电气装置工程交接试验的标准应按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篇规定的试验项目和标准执行。电气设备和防雷设施的接地装置的试验项目和标

17、准应符合设计规定。第五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交接试验时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电气装置安装完工后,必须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才能投入运行。第四章 供电系统的运行与维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条 容量在560KVA以上及有多回路高压开关柜的用电单位配变电所应有专人值班。第二条 对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工作人员应予以抵制,并报告发令人的主管领导。第三条 应建立健全各种技术档案以及运行、检修、预试中的各项记录,并妥善保存。第四条 在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1.填写工作票或联系单,口头、电话命令必须记录。2.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并指定监护人。3.必须具备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各项组织措施和技术

18、措施。第五条 工作票应由主管领导指定的专人签发。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第二节 运行第一条 值班人员值班时,不得从事修理和其他与值班无关的工作。第二条 无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得到批准并有监护人在场,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第三条 变配电装置的巡视,应符合下列要求:1.凡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所,每班至少巡视一次,无人值班的变配电所,每周至少巡视一次。巡视应在用电高峰时间进行。每月一次夜间闭灯巡视。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巡视或增加巡视次数;天气恶劣时(大风、雷雨、浓雾、冰雹、冰冻);新投入运行或

19、修理后投入运行时;满负荷或超负荷时;电压变化在正负5%以上时。3.变配电所负责人、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进行监督性巡视检查和夜间巡视,并做好记录。4.巡视高压设备和线路时,不论线路设备带电与否均应视为带电,不得靠近或触及设备和线路。第四条 倒闸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倒闸操作必须根据主管技术人员的命令执行。倒闸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2.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其中技术等级较高并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单人值班的变配电所联锁可靠的简单操作可由一人执行。单人值班时,操作票根据发令人口述填写,复诵无误后再执行。第五条 凡在厂区动土的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向动力部门联系,并

20、提供动土地区的范围和深度等有关资料,经同意后方可施工。第六条 施工前,动力部门应向施工单位负责人交待电缆走向、深度、安全净距及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施工中的安全工作。第七条 厂区地面所设地下电缆的标桩、指示牌等任何人不准移动或拔除,凡批准动土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毕后必须将地面平整好,标桩、指示牌恢复原状,并通知主管单位到现场共同检查验收。第八条 地下电缆沿线的地面上不准堆放重物,严禁倾倒垃圾及有腐蚀性的液体,禁止在地下电缆上面进行任何建筑。第九条 对电气设备应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停电清扫和检查。第五章 低压配电装置与通用电器第一节 车间低压配电电器

21、和线路第一条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的设计,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执行。第二条 选用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时,应尽量满足在正常接线方式下能可靠断开可能产生的最大短路电流。第三条 配电线路应根据线路性质,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并应达到选择性配合。第四条 电气装置和线路上的电气连接点必须接触良好,连接可靠。应绝缘的部分绝缘强度要符合有关规定。第五条 车间低压配电箱(柜)内应标明各供电回路的名称和熔丝(片)的容量。集中安装的按钮、开关等必须有编号和便于识别的标志。第六条 裸导电体的安装,必须按设计规范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净距或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如遮栏、隔板、护罩或包扎绝缘等等),并设警告标志和

22、指示信号。第七条 低压电气装置接线端头应有线号标志。线号标志不得采用金属材料制作,外部接线端子不得外露。第八条 低压配电电器操作机构应有“分”“合”标志。第九条 紧急停车的低压电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应有特殊的标记。第十条 用作短路保护的保险丝不得随意用铜线、铁丝等金属材料。第十一条 严禁在配电线路上私自接装用电设备和随意拆卸电气装置的零部件。第十二条 对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定期测量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必须符合规定标准,且与前次测量值比较不应有显著下降。第十三条 车间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并验收,验收时应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第十四条 运行管理中应有与实际相符的图纸资料。需要变更电

23、气线路和增、改、减、迁电气设备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及时修改相应的图纸资料。第二节 电动机及附属电气装置第一条 通用设备的电动机及其起动、控制、保护等附属装置的选择,应符合有关规定。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第二条 电动机及附属装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第三条 用于室外或潮湿、高温、污秽环境的电动机及附属装置除选择相应的结构形式外,还应按环境条件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四条 应定期测定与检查电动机的绝缘电阻和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接地电阻均应符合规定的数值。第三节 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第一条 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

24、和维修应按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执行。第二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和技术文件。第三条 移动电气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应齐备可靠。手持握柄和操作手把尽量采用绝缘材料。第四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或塑料)护套软电缆。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此芯线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严禁使用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第五条 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首先将接地线装好

25、。应正确的使用合格的绝缘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第六条 电焊机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保护接地。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无损、绝缘良好、电源线一般不超过2米。第七条 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第四节 电气照明装置第一条 照明电源、照明方式、照明种类的选用,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与照明场所相适应。第二条 在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将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严重事故的场所,应装设暂时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第三条 在易引起工伤事故或通行时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应装设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第四条 事故照明必须采用

26、瞬时开亮的光源。第五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照明装置应符合国标中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照明电压应根据使用环境、生产(工作)性质、自然条件按有关标准选择。第七条 照明装置所采用的各种灯具、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和出厂技术文件。第八条 照明配电箱(柜)内,如有交、直流或不同的电压等级的电源时,应以明显标志区别并用文字注明,同时要标明各回路的名称。第九条 事故照明应加特殊标志使其和正常工作照明的灯具、开关有所区分,使于识别。第十条 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在照明回路中乱接其它电气设备。第十一条 高温、潮湿等特殊环境的电气照明装置,应定期检查装置的绝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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