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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机学院章程Word格式.docx

1、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电机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领导职责主要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

2、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

3、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以及相应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第九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

4、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委会依据相关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电机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一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

5、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6、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组织人才培养工作,开展大学生成长成才服务管理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国外教育组织或大学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

7、免。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其他学校领导召集并主持。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由上海电机学院校务委员会章程规定。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相关行政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及其章程履行职责。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强化学术权力,保障学术自由。学校以上海电机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为核心,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提升学术治理能力。各学术组织具体组成原则、成员和负责人产生办法、

8、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依照各自的章程或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三)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提名组成人选和工作规则,指导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审议各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四)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五)指导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审议学位

9、评定委员会提交的重大事项。(六)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七)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八)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九)其他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校学术委员会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凡属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审议的重要事务,决策前须先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学校委托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决定。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学校学位

10、条例、学位标准。(二)审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三)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四)在国家和上海市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予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五)按学科设立或撤销学位分委员会,指导学位分委员会的工作。(六)向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推荐学科评议组人选。(七)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根据学校学科设置情况遴选产生。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第十七条 根据发展需要,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以设立各类学术组织和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

11、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学校章程。(二)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四)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

12、人选。(五)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第二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主要形式。学校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听取其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共青团及其他社会团体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建立多种校务公开的渠道,及时向社会及新闻媒体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13、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能。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发展战略需要、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海高等教育整体性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学科专业结构,设置二级教学科研机构。学校鼓励并支持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二级教学科研机构。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二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二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含

14、同级教学部,以下统称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突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加强学科建设,大力开展科学研究,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努力开展社会服务。二级学院应在学校指导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二级学院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等二级党组织。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三)加强党组

15、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四)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五)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六)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一)负责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要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拟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负责教学组织与运行,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三)负责科研工作和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技机构、产学研基地建设。(四)负责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教育,负责对外合作办学。(五)负

16、责师资队伍建设、业务机构设置、拟聘或拟解聘员工,以及绩效工资分配和经费使用。(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对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分别由党组织负责人或院长(主任)主持。二级学院参加党政联席会人员为院长(主任)、党组织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纪检委员、分工会主席等。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履行其职责。二

17、级学院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履行其职责。二级学院在涉及学术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一)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本学院的学科发展现状,审议本学院学科发展规划,为学科建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二)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讨论、推荐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三)国家和地方重要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推荐。(四)科研资助计划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推荐。(五)讨论、审议二级学院委托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二级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

18、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二级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第三章 外部关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拓展社会服务,回应社会需求,建立合作联动的有效机制,积极争取更多的发展机遇和资源,促进地方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第三十五条 学校加大开放教育资源,开展包括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等形式在内的各种社会服务。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政产学研合作,联合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引入应用技术研究和教学活动中。第三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教育和文化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

19、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保障招生质量不断提升。第三十九条 学校结合自身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有针对性地构建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包括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系统,建设有效的条件保障系统,建立健全多层次的质量监测体系,形成有效的质量管理及自我评价机制。第四十条 学校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核心任务,建立质量保障的专门机构,不断改进完善校内自我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校内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第四十一条 学校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教育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加强对状态数据的分析,实现对校内教育教学状况的常态监控。学校编制年度教学质量报告并向社会发布。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

20、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由学校聘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在岗人员。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根据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实行聘任制度。学校各级领导人员的任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第四十三条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一)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进行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二)公平、公正地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规定条件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相应的荣誉和奖励。(三)按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四)在品德、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五)知悉学校相关事务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类事项,并

21、且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八)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三)遵守师德规范,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四)遵守教学规范,完成岗位聘任所要求的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提高科学研究水平。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相关规定由学校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对教职

22、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学校对履行职责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聘任岗位调整,及至解聘。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和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第四十七条 兼职教授等其他非在编教育工作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修完培养方

23、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根据其所修学分情况,依据相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一)公平、公正地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和机会,并使用教学设施和公共资源。(二)在品德、学业、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三)依照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团体。(四)知悉校务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学校各类事项,并且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校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

24、十一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设施。(三)尊重师长,友爱同学,明德笃行。(四)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第五十二条 学校搭建全方位的学生服务平台,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创意指导以及身心健康服务等。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除由国家追究法律责任,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以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完成学业及健康成长。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

25、保护机制,监察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支持学生开展志愿服务,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第五十六条 交换学生、进修生等其他不具有学校学籍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积极拓展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金,并将校办产业或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办学,

26、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第五十八条 学校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第五十九条 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募集社会支持学校教育发展的资金,负责管理捐赠项目及基金。第六十一条 学校所有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入、划拨所形成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

27、源,以及按照国家规定运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根据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资产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在建工程等。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断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更优质的保障。第八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六十三条 校友是指在上海电机学院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曾在上海电机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上海电机学院荣誉教授、荣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会理事会批准,获得上海电机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

28、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学校依法注册成立“上海电机学院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并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教育发展事业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以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予以致谢。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至善、博学笃行”。第六十七条 学校精神为“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徽呈正圆形,圆中嵌有字母“DJ”,为“电机”的拼音首字母缩写。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白底红字,旗面书写“上海电机学院”校名。第七十条 上海电机学院校歌,由尤冬克作词,茅鼎文作曲。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名、校训、学校精神、校徽等标识的使用按照上海电机学院视觉识别系统规范使用。第七十二条 学校将 10月 6 日定为校庆纪念日。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第七十四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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