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合同编号由各公司自行编号填写.供方:合同编号:需方:签定地点:签定时间:一、苗木产品特性:规格(CM)单价 序号 名称 高 杆径 冠径 根径 数量(株)(元)小计(元)备注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二、质量技术要求:供方提供的苗木必须树杆光直、造型好、无病虫害,按需方要求的规格尺寸供货,须提供植物检疫合格证书。三、交货地点:供方按需方指定的时间送货到需方指定的地点 。四、交货时间:合同签定之日起 日内供货完毕。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按实际验收合格后的品种、供货数量计算金额,具体供货品种、数量需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2、送货前及时联络做适当调整。七、包装验收标准:乔木类需草绳捆扎根球,灌木类需带宿土(土球),按需方规格、尺寸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必须无条件退货并赔偿因延误工程进度所造成的损失。八、结算方式及期限:九、违约责任:如不按期供货,每延误壹天罚款 元,直接从货款中扣除(含所送不合格产品所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一十、合同有效期限:苗木品种供完余款结清,双方应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合同自行终止。十一、其他约定事项:需方向供方订购的苗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苗木须经验收入库(质量、数量、价格及交货期等须符合合同要求。如数量较多需方不能当天验收的,在 5日内需方发现所供苗木有不符合第 2 条约定的,仍有权要求供方予以更
3、换或从货款中直接扣除。凭验收手续供方向需方结算。需方任何个人以需方名义到供方提取货物或供方送货给需方或个人,凡未经上述验收入库程序,未取得需方签发的验收手续,需方一律不予承认,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十二、附件: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供 方 需 方 鉴(公)证意见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经办人: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鉴(公)证机关(章)电话:电话: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鉴(公)证实行
4、自愿原则赠送: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 方:_ 地 址:邮编: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 卖 方: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第一条 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单位:_ 数量:_ 单价:_ 总价:_ 总金额:_ 第二条 原产国别和生产厂:第三条 包装: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第四条 装运标记
5、: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_.第五条 装运日期:_ 第六条 装运港口:_ 第七条 卸货港口:_ 第八条 保险: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第九条 支付条件:按下列 项条件支付: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 15-20天,由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 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 15天内有效。2.托收: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
6、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3.直接付款: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 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第十条 单据:1.海运: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 公司。2.空运: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3.航邮: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此外,货发 10 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 公司。第十一条 装运:1.F
7、OB条款: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 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b.卖方船运代理 公司_,(电报: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 10 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 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 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
8、卖方承担。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2.CFR 条款: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 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 30 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第十二条 装运通知: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
9、损失。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 12 个月为质量保证期。第十四条 索赔:自货到目的港起 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货到目的港起 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 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10、。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 14 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 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除本合同 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 5%,卖方若逾期 10 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第十七条 仲裁: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 项解决:1.提交 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第十八条 附加条款: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卖方:代表:买方:签署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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