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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求规范》GB5011698Word文档格式.docx

1、4.2.2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4.2.2.1 相邻房间不超过 5间,总面积不超过 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4.2.2.2 相邻房间不超过 10间,总面积不超过 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4.2.3 如下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4.2.3.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4.2.3.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4.2.3.3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4.2.3.4 建筑物闷顶、夹层。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

2、种触发装置。5.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5.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视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5.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如下规定:5.2.1.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5.2.1.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5.2.1.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5.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5.2.2.1 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

3、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5.2.2.2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5.2.2.3 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5.2.2.4 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5.2.2.5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5.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5.2.3.1 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

4、和两台与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与以上区域显示器。5.2.3.2 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5.2.3.3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展联动控制。5.2.3.4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5.2.3.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的布置,应符合本规第 6.2.5条的规定。5.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5.2.4.1 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与以上

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与以上区域显示器。5.2.4.2 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5.2.4.3 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本规第 6.2.5条的规定。5.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3.1 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第 10.2.2条规定。5.3.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5.3.3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

6、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5.4 火灾应急广播 5.4.1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5.4.2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要求:5.4.2.1 民用建筑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 3 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 25m。走道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 12.5m。5.4.2.2 在环境噪声大于 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围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 dB。5.4.2.3 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

7、功率不宜小于 1.0 W。5.4.3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如下要求:5.4.3.1 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5.4.3.2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5.4.3.3 床头控制柜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5.4.3.4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围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 1.5倍。5.5 火灾报警装置 5.5.1 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5.5

8、.2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5.5.3 在环境噪声大于 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5.6 消防专用 5.6.1 消防专用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5.6.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总机或对讲通信设备。5.6.3 分机或塞孔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要求:5.6.3.1 如下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分机:(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与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2)灭火控制

9、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3)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5.6.3.2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塞孔。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1.5m。5.6.3.3 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 20m 设置一个消防专用分机或塞孔。5.6.4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5.7 系统接地 5.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如下要求:5.7.1.1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5.7.1.2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5.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

10、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5.7.3 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25mm。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5.7.4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芯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4mm2。5.7.5 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6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消防控制设备应由如下局部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6.1.1.1 火灾报警控制器;6.1.1.2 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11、;6.1.1.3 室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6.1.1.4 防烟、排烟系统与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装置;6.1.1.5 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6.1.1.6 电梯回降控制装置;6.1.1.7 火灾应急广播控制装置;6.1.1.8 火灾警报装置的控制装置;6.1.1.9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6.1.2 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与功能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如下规定:6.1.2.1 单体建筑宜集中控制;6.1.2.2 大型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控制。6.1.3 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电源与信号回路电压应采用直流 24V。6.2 消防控制室 6

12、.2.1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6.2.2 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6.2.3 消防控制室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与管路穿过。6.2.4 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与其它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6.2.5 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布置应符合如下要求:6.2.5.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6.2.5.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6.2.5.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1m。6.2.5.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 4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

13、不小于 1m 的通道。6.2.5.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6.3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6.3.1 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应有如下控制与显示功能:6.3.1.1 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6.3.1.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6.3.1.3 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6.3.1.4 显示保护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与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6.3.1.5 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6.3

14、.1.6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其控制程序应符合如下要求:(1)二层与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与其相邻的上下层;(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与地下各层;(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与首层;(4)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单层建筑,应先接通着火的防火分区与其相邻的防火分区。6.3.1.7 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通信设备,应符合本规 5.6.25.6.4条的规定。6.3.1.8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与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6.3.1.9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响信号

15、。6.3.2 消防控制设备对室消火栓系统应有如下控制、显示功能:6.3.2.1 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6.3.2.2 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6.3.2.3 显示启泵按钮的位置。6.3.3 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有如下控制、显示功能:6.3.3.1 控制系统的启、停;6.3.3.2 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6.3.3.3 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的工作状态。6.3.4 消防控制设备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应有如下控制、显示功能:6.3.4.1 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6.3.4.2 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警报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16、。6.3.4.3 在延时阶段,应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调系统,关闭有关部位防火阀;6.3.4.4 显示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报警、喷放与防火门(帘)、通风空调等设备的状态。6.3.5 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灭火系统应有如下控制、显示功能:6.3.5.1 控制泡沫泵与消防水泵的启、停;6.3.5.2 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6.3.6 消防控制设备对干粉灭火系统应有如下控制、显示功能:6.3.6.1 控制系统的启、停;6.3.6.2 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6.3.7 消防控制设备对常开防火门的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6.3.7.1 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6.3.7.2 防火门关

17、闭信号应送到消防控制室。6.3.8 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6.3.8.1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与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6.3.8.2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按如下程序自动控制下降:(1)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 1.8m;(2)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6.3.8.3 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6.3.8.4 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与防火卷帘的关闭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6.3.9 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烟、排烟设施应有如下控制、显示功能:6.3.9.1 停止有关

18、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并接收其反响信号;6.3.9.2 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响信号;6.3.9.3 控制挡烟垂壁等防烟设施。7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1 一般规定 7.1.1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如下要求:7.1.1.1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探测器。7.1.1.2 对火灾开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7.1.1.3 对火灾开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7.1.1.4 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

19、场所,可根据模拟试验的结果选择探测器。7.1.1.5 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7.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2.1 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 7.2.1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7.2.2 如下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探测器:7.2.2.1 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等;7.2.2.2 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7.2.2.3 楼梯、走道、电梯机房等;7.2.2.4 书库、档案库等;7.2.2.5 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7.2.3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离子感烟探测器:7.2.3.1 相对湿度经常大于 95%

20、;7.2.3.2 气流速度大于 5m/s;7.2.3.3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7.2.3.4 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7.2.3.5 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7.2.3.6 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7.2.4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光电感烟探测器:7.2.4.1 可能产生黑烟;7.2.4.2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7.2.4.3 可能产生蒸汽和油雾;7.2.4.4 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7.2.5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感温探测器:7.2.5.1 相对湿度经常大于 95%;7.2.5.2 无烟火灾;7.2.5.3 有大量粉尘;7.2.5.4 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蒸气滞留;7

21、.2.5.5 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7.2.5.6 吸烟室等;7.2.5.7 其它不宜安装感烟探测器的厅堂和公共场所。7.2.6 可能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与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择感温探测器;温度在 0以下的场所,不宜选择定温探测器;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择差温探测器。7.2.7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火焰探测器:7.2.7.1 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7.2.7.2 液体燃烧火灾等无阴燃阶段的火灾;7.2.7.3 需要对火焰做出快速反响;7.2.8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火焰探测器:7.2.8.1 可能发生无烟火灾;7.2.8.2 在火焰出现

22、前有浓烟扩散;7.2.8.3 探测器的镜头易被污染;7.2.8.4 探测器的“视线易被遮挡;7.2.8.5 探测器易受或其它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7.2.8.6 在正常情况下有明火作业以与 X射线、弧光等影响。7.2.9 如下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7.2.9.1 使用管道煤气或天燃气的场所;7.2.9.2 煤气站和煤气表房以与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7.2.9.3 其它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汽的场所;7.2.9.4 有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场所,宜选择一氧化碳气体探测器。7.2.10 装有联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以与用单一探测器不能有效确认火灾的场合,宜采用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

23、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7.3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3.1 无遮挡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7.3.2 如下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7.3.2.1 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等;7.3.2.2 配电装置、开关设备、变压器等;7.3.2.3 各种皮带输送装置;7.3.2.4 控制室、计算机室的闷顶、地板下与重要设施隐蔽处等;7.3.2.5 其他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的危险场所。7.3.3 如下场所宜选择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7.3.3.1 可能产生油类火灾且环境恶劣的场所;7.3.3.2 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8 火灾

24、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 8.1.1 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8.1.2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 8.1.2 确定。8.1.3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A 和保护半径 R确定,并不应超过本规附录 A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 D1D11(含 D9)所规定的围。8.1.4 一个探测区域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8.1.4)式中: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S该探测区域面积(m2);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m2);K修正系数,特级保护对象宜取 0.70.

25、8,一级保护对象宜取 0.80.9,二级保护对象宜取 0.91.0。8.1.5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如下规定:8.1.5.1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 200m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8.1.5.2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 200600mm 时,应按本规附录 B、附录 C 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8.1.5.3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超过 600mm 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8.1.5.4 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8.1.4 条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

26、量。8.1.5.5 当梁间净距小于 1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8.1.6 在宽度小于 3m 的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8.1.7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8.1.8 探测器周围 0.5m,不应有遮挡物。8.1.9 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时,每个被隔开的局部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8.1.10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

27、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8.1.11 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感烟探测器下外表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表 8.1.11 的规定。8.1.12 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于 150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外表距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本规 8.1.11 的规定。8.1.13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450。8.1.14 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8.2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位置 8.2.1 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距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 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 20m。8.2.2 相邻两组红外光

28、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4m。探测器距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7m,且不应小于 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 100m。8.2.3 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8.2.4 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距顶棚的距离宜为 0.1m。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 11.5m。8.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 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8.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 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系统供电 9.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9.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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