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简写审查员提出的意见,主要是与对文件文件而言)。针对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通过(修改独权利内容),使得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了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判断新颖性应与对比文件一一对比)具体地说,(说明原有什么问题,对比文件还没有解决),但是,申请人有什么特点,并且与对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2(解决了什么问题,还有什么问题),申请人的文件可见,其构思与本发明的构思并不相同。(答完主权利不要记对从属权利也简写一下)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三、关于创造性(答发明
2、,先确定最新近的现有技术)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说明:三步法第一步】。将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相比较可知,(本发明有什么)区别【说明:三步法第二步之一】,(解决了什么问题,有什么优点等等)。由上述各方面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说明:三步法第二步之二】,(达到了什么效果)。【说明:三步法第三步】(新接近)对比文件?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对这一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事实上,对比文件?仅解决了
3、什么问题。(第二对比文件也要简要写一下)另一对比文件2也不存在应用本发明所述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相反地,它教导人们采用什么方面解决问题。(分析完对比文件一或二,做一个小结)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发明应用简单易行的技术手段,(独立权利特征部分),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着的进步。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或其结合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还要对从属权利进行说明创造性,简写)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
4、也必然具有创造性。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如果审查员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敬请联系本代理人,申请人及本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专利代理人:XXX(电话:XXX)注意事项,1)以上对比文件在使用前看是否有抵触申请的情况,是否有效。意见陈述书(二)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于年月日就号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1、修改了的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了必要技术特征,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5、满足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删除了原权利要求中的,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的规定。该技术方案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段、第段及附图。2、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调整为引用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使其满足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段。3、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3,由于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包含在原权利。要求和中,所以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4、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2,将其序号调整为,增加了区别技术特征。以使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
6、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关于该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并删除原权利要求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新颖性(答复新颖性的模块)第1步: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而言,权利要求1-3无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而言,权利要求4没有创造性。第2步:针对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在原权利要求中增
7、加了在对比文件1 和2中都没有公开过的技术特征:“”。相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或2(现有技术)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理由如下:第3步:对比文件 1公开了一种不论是在对比文件1的文字还是附图中都没有披露技术特征(本申请发明点),因此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中新颖性的规定。第4步:权利要求2和新增的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因而也具有新颖性。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论述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答复创造性的模块)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审
8、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或2(现有技术)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对比文件1、2都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与本发明更为接近,公开的技术特征也最多,所以可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了如下实际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既没有披露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也没有披露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可分别具体介绍对比文件1、2的技术特征)。第5步:而且这样的区别特征也不是本
9、领域技术人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起来也不能得到将此区别特征用来解决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第6步: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由于本发明采用(再介绍区别特征),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着的进步。第7步: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创造性。第8步:在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判断一下重复一下上面的步骤。四、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
10、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书通常有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对于本技术领域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是应当允许权利要求保护覆盖的。而且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能仅看几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应该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判断。五、分案申请1、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可写在前面权利要求书后面)2、分案申请的理由3、分案申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说明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上述意见后,能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电话:)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