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采购人:泰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网址】)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具备采购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以下特定资质: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投标及开标时间、地点纸质投标文件接收开始时间:2021年01月14日 14:00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30,投标截止时间后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投标文件接收及开标地点: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开标室开标一室(泰州市海陵南路306号)(四)纸质投标文件份数:纸质投标文件一正一副。(五
2、)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90天(六)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本次采购采用“泰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1.供应商如确定参加投标,可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注册、领取CA和办理电子签章(请至泰州市海陵南路306号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服务大厅CA办理窗口办理,电话:*,*),根据泰州市政府交易管理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规定,在“泰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网址】)中按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技术支持电话:*;客服QQ:*)。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泰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补充公告。2.供应商除需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外,还需提交纸质
3、投标文件一正一副,纸质投标文件需装订成册并密封,同时注明项目名称及编号并加盖公章。纸质投标文件应当与电子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如不一致以解密成功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因不一致产生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七)其它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泰州市海陵南路306号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电话:* 采购单位:地址:泰州市洪泽湖路66号采购单位联系人:李陟 电话:*(一) 遵循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二)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目录所列全部内容,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并在投标文件中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2招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
4、的登记证明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3投标人应在泰州市政府采购网(【网址】,下同)采购公告中下载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对招标文件各项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4招标文件仅作为本次招投标使用。(三) 招标文件的解释:本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 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正:1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正,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泰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在投标
5、截止时间前关注原招标公告媒体上发布的相关更正公告。因投标人未尽注意义务,未及时全面地关注更正公告导致其提交的投标材料不符合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而造成的损失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未中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五) 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2.资格、资信证明文件:(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6)投标人近三
6、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中任意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复印件;(7)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复印件;(8)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复印件;(9)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0)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资质证明复印件(详见“投标邀请函”-“投标人资格要求”之3中要求)。3.开标一览表(单独封装,格式见附件)4.明细报价表(格式见附件)5.投标偏离表(格
7、式见附件)6.评分标准中对应的其它所需证明材料(如有自行添加)7.要求采购人提供的配合(如有自拟并自行添加)8.其它(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和文件,如有自拟并自行添加)上述1-5项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全部提供,否则投标文件无效。如上述资格证明文件遇年检、换证,则必须提供法定年检、换证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如上述资格证明文件第(6)(7)(8)四项遇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可不具备的,必须提供相关政策规定或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为外籍、港、澳、台地区人士的,其身份证明须提供有效的护照或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它可在中国大陆有效
8、居留的许可证明。(六) 投标文件的制作:1.所有文件、往来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规格、型号辅助符号例外)。2.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按要求参考给定格式如实填写(编写),须有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未尽事宜可自行补充。3.如无特别说明,投标人报价一律以人民币为投标结算货币,结算单位为“元”。4.纸质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5.投标文件应按照“投标文件的组成”顺序制作,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6.纸质投标文件一正一副,并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密封,同时注明项目名称及编号并加盖公章。7.纸质开标一览表与其他投标文件分别封装,请将此表单独封装
9、在小信封(注明项目名称及编号并加盖公章)中,密封后与其他投标文件分别递交。8.投标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和潦草之处,如有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签字。9.投标费用自理。10.投标人应当同时凭CA数字证书登录“泰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七) 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无效:1.投标人未携带正确的CA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3.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4.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10、;5.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的;6.被“信用中国”网站(【网址】)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7.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的;8.投标文件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9.投标文件中有招标文件未允许提供的选择性内容;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11.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的;15.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16.项目(标段)投标总价超过本项目(标段)预算或最高限价的;17.提供虚假材料的(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格证明文件等);1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9.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投标人不能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20.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21.投标文件内容不全
12、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22.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情形。(八) 开标、评标:1投标人应当携带CA证书,到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在开标时间到达后按照书面签到顺序解密各自的电子投标文件(每个投标人的解密时长为5分钟,超时视同解密失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对项目进行开标,并宣读各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如解密失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开启投标人的纸质投标文件,宣读纸质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依据投标人的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开标过程中开启纸质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查验所有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启。2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
13、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3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4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5评标程序评标工作由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网址】)查询投
14、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是否被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信用查询结果以网页打印的形式留存并归档。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
15、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6评标方法投标人通过初审的,方可进入比较与评价程序。比较与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独立按照评分标准分别评定投标人的分值;各投标人的评审后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值的平均值,并按高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排名第一,为中标单位。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
16、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评审排名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其中一个投标人获得评审排名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无评审排名资格。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同上处理。7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九)定标: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泰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评标委员会对未中标原因不做解释。如有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限内,即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原件)送达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且针对同一
17、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格式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收到符合上述要求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限外送达的质疑函或法定质疑期限内送达的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均为无效质疑,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无效质疑不予受理。如质疑查无实据或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举报,不配合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政府采购质疑的,交易中心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2.泰州市
18、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十) 废标的确认: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十一)中标无效的确认:(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4)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
19、质性内容的协议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投标人有上述(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有上述(1)至(6)项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签订、履行合同: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
20、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经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后生效。2中标方非因不可抗力未履行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经查实,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处理。3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十三)中标服务费:本次招标,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中标供应商提供免费服务,不收取中标服务费。一、核心产品名称及数量名称:数量:
21、二、详尽的技术和服务要求依据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改社改发2013134号)、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3108号)和泰州市关于市区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人社发2013316号)等文件精神,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一)项目概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有益补充。通过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有效结合,建立健全多层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
22、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招标人为泰州高港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部参保人员集体向中标人投保,参保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自付超过政策规定的额度,由中标人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参保人提供有关服务,并赔付参保人。(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筹安排,放大效应。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形成保障合力。实现在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基础上,为大病患者提供进一步补偿,不断放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社会效益,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2、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
23、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3、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城乡居民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基金年度收支平衡,合理测算、稳妥起步、全面覆盖、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4、坚持因地制宜,创新机制。在国家政策确定的原则下,结合泰州市实际,制定并调整泰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
24、管制度,不断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三)资金筹集1、筹资标准。2021年,高港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今后,可以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的要求,逐步调整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标准。2、资金来源。按照确定的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基金结余中划拨,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按年拨付。(四)保障内容1、保障对象参保对象为泰州高港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参保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按相应的基本医疗
25、保险政策规定补偿后,由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的保障。合规医疗费用是指政策范围内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体内植入材料超过结算封顶以上部分的费用。3、保险年度2021保险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年度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保险年度类推。4、保障水平起付标准:2021保险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般居民起付标准为1.5万元(困难群体0.5万元)。今后保险年度的起付标准由市医疗保
26、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对外公布。补偿比例: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的合规费用,一般居民超过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70%的比例补偿;困难群体超过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80%的比例补偿。大病保险赔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费用低于起付标准(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费用不享受大病保险。(五)有关要求1、提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
27、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支付大病保险赔付费用。2、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一站式”服务。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派驻人员与高港区医保经办机构合署办公,办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业务,协助、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监管。派驻人员必须按照高港区医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服从高港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要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有效衔接,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经医保经办机构授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可以依托
28、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赔付手续,实现市内、外医药费用结算方式、周期等均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同步进行。3、落实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责任。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保障工作用车、办公设备等基本设施,切实承担起运行监管、费用审核、资金结算、政策宣传,查处和办理咨询投诉案件等职责,保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时赔付,支持医保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管理。4、商业保险机构必须为高港区医保经办机构至少配备3名(其中具备医学类专科以上学历人员2名)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高港区医保经办机构联合办公,办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
29、付业务,协助、参与医保运行监管。5、商业保险机构应加强项目管理,合理控制成本,按照保险年度实际赔付的大病保险总额,商业保险公司提取的综合管理费总额(含人工成本和车辆使用费等)应控制在1.5%以内。实际控制比例按投标人承诺的限额比例。6、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不得利用经办大病保险之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其他商业保险产品。7、中标协议期限内,保费付款方式:医保经办机构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的第一个月按参保人数计算保险金额,预付大病保险金至中标单位账户。8、履约期限:本项目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协议期限为5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年度是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
30、日。9、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实施大病保险信息管理,对因管理大病保险获取的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用于管理大病保险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交换。10、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在收到大病保险保费后五个工作日内预付一定比例的周转金(按投标时承诺的周转金比例)用于大病保险日常赔付,当月支出部分在次月5日内补齐。11、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受甲方委托,对高港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非实时结算的医疗费用票据进行核实,调查费用标准参照泰州市本级标准。具体要求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六)有关信息获取泰州市关于市区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人社发2013316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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